练笔2 | 无知与责任
这篇的论证主要来自SEP上the epistemic condition of moral responsibility,省略了很多细节,改动了推论方式和例子。
摘要
根据一种常见的观点,有时一个人在无知的情况下做了错事,也应该受谴责,这是因为他的无知本身是错的。本文在第一部分对这个观点做了更精确的界定,第二部分对“无知什么时候是错的”做出了一个解释——无知在最初来源于一个有意行为时是错的。在第三部分,本文对“最初来源于有意行为”进行了一些解释。
然而,对“responsibility require awareness”这一直觉,经过三步的澄清,初步得出的理论却会违背对responsibility的直觉——它排除了很多例子。本文将在第四部分指出这个困境。
一、谴责和无知
我们很多时候会出于无知做错事。
想象一个晚上,小华在逸夫楼里找自习教室。为了省电,保安把很多灯都关掉了,楼内非常昏暗。她摸黑找到了一个空着的房间,进去,在黑暗中摸到了开关。很自然地,她认为这是电灯开关,并按下它。然而,小华所摸到的开关是火警开关,警报响了,楼里所有在自习的同学都惊慌地跑了出去。
显然,小华做了一件错事。显然,她并不知道这个开关是火警开关。这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小华应不应该受到谴责呢?
这似乎需要一些进一步的信息,以便我们确定她的“无知”究竟出于什么原因。
1. 假设那个火警开关的形状、大小都和电灯开关相似,那么小华不需要为误触受到道德谴责。
2. 假设那个火警开关摸上去和一般的电灯开关有明显差别,小华又可以通过打开手机手电筒来确认那个开关是不是电灯开关,但她因为着急和粗心没有确认,而是莽撞地相信了那个开关是电灯开关——那么,她需要因为误触受到谴责。
基于例子和区分,我们对小华的直觉可以总结如下:
(1)一个人要为某个出于无知的错误行为受谴责,仅当这个无知本身是应受谴责的。
二、对无知的谴责
什么样的无知是应受谴责的呢?什么样的无知不应受谴责呢?提到这个问题,我们不妨仔细思考一下上面的“无知”究竟指的是什么。
有些时候,无知是源于一个有意的行为的。
比方说,我知道如果喝酒,我开车时会看不清前面的路和其他东西。然而,由于对自己的过分自信,我还是在某次开车前喝了酒。喝醉之后,我开车上路。在路上,我看见前面有个黑影,并认为那是路灯,但实际上,那是行人。这时,我不知道“前面的黑影是行人”。
这个无知来源于一个我知道会导致什么结果的行为——“我知道如果我喝很多酒,我就会在开车时看不清东西”。
但也有些时候,无知是基于一个无意的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了行为和疏忽——疏忽是omission,它与action相对。action指的是做某事,omission指的是不做某事。一个人可以为他的action负责,比如杀人犯为他杀死了无辜群众负责;也可以为omission负责,比如泳池边的救助员为见到溺水的人而不救负责 )
比方说,想象一个从来没喝过酒,也完全不了解相关知识的人。他开车载另一个人去一个地方,被他载的人动了歪心思,于是把酒装在保温杯里给他喝。他喝了酒,酒精非常迅速地发挥了作用,他的视野变得模糊,分不清前面的黑影是路灯还是人——但前面的黑影实际上是个人。
这时,这个人不知道“前面的黑影是行人”,这个无知来源于一个他并不知道会导致什么结果的行为——“他不知道如果他喝下保温杯里的液体,他就会在开车时看不清东西”。
我们似乎认为:
1. 前一种无知本身是应受谴责的,因为我知道(1)做某事会导致无知;(2)这个无知是有风险的,但我仍然做了这件事。
2. 后一种无知本身并不应受谴责,因为他不知道“他喝了保温杯里的水会导致无知”。
这就来到了我们的第二个重要直觉:
(2)无知是应受谴责的,仅当它最初来源于一个有意的行为。
三、最初的有意行为
上面的“最初”需要一些进一步的澄清。可以想象某个人,他有意地做了某个行为,这个行为导致了某种无知,这种无知又导致他进行了一个无意的行为(或在无意中没有进行某个行为),导致了新一步的无知…层层叠加,最终犯了大错。我们说一个行为来源于一个最初的行为,并不代表前者和后者是直接相关的,而仅仅代表前者被后者所直接或间接地导致。
可以用这个例子理解这一点:
假设我在早上七点醒来,想再睡十分钟。我知道七点半老师在群里要发通知,而关掉闹钟会让我睡过头,但我认为它概率很小,于是我关掉了闹钟。然而,把闹钟关掉后,我甜美地睡了一个小时,这一个小时中我啥也不知道。
七点半,老师在群里发通知,要求同学们七点四十五在操场集合。我此时正在沉睡,自然不可能看到通知。由于不知道具体内容,我在七点四十五没有去操场。
这一例子中,最初的、有意的“关掉闹钟”这一行为,接连地导致了几个无知,最终产生恶果。前者并不和糟糕的后果直接相关,而是间接地导致了后果。当然,我们也可以在“没去操场”之后添加更多的事件,使这个链条更长——如果我们认为某个行为的谴责来源于其前一个行为,那么我们可以迭代到之前的之前、以及再往前的行为。
这个例子中,我似乎应该为我没有去操场的事情负责,我受到老师的批评、错过集会的后果,都应该由自己承担。然而,对这个例子做一些变动,会不会使例子中的主题不用负责呢?例如说,如果我没有意识到“按下闹钟会让我晚起”、或没有意识到“晚起会导致我错过通知呢”?
1. 假设我提前告诉了我的舍友在七点半叫我,并且我的舍友是一个可靠的人,所以按下闹钟时,我以为我的舍友会叫我。那么,我就没有意识到“按下闹钟会让我晚起”。
2. 假设老师在那一天之前根本没有提过在七点半有通知,并且老师一般来说有通知会提前说,所以按下闹钟时,我以为我只是多睡了一会儿,没有意识到“晚起会导致我错过通知”。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虽然按下闹钟也仍然是一个导致无知和糟糕后果的最初行为,但它并不是有意的行为——因为我并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既然第二节提到了最初的“有意”行为,我们不妨对有意做一个界定:
(3):如果我完全地意识到一个行为是不好的,我需要知道①这个行为本身是不是不好的,和②这个行为如果发生了,会导致什么不好的后果;
四、问题
基于上文,我们似乎对责任、无知和导致无知的原因进行了一个完整的刻画。把上述三条刻画列举如下:
(1)一个人要为某个出于无知的错误行为受谴责,仅当这个无知本身是应受谴责的。
(2)无知是应受谴责的,仅当它最初来源于一个有意的行为。
(3)如果我完全地意识到一个行为是不好的,我需要知道①这个行为本身是不是不好的,和②这个行为如果发生了,会导致什么不好的后果;
根据(1)和(2),我们可以推出,一个人要为某个出于无知的错误行为负责,仅当这个无知来源于一个有意的行为。根据(1)(2)和(3),我们可以推出,
(4)一个人要为某个出于无知的错误行为负责,仅当这个无知来源于一个行为:这个行为发生时,他知道这个行为本身是不是不好的,也知道这个行为如果发生了,可能导致什么不好的后果。
然而,(4)似乎太苛刻了——生活中很多需要负责的行为,似乎都不满足这个条件。
1. 比方说,当某个母亲把她的孩子放在车里,承诺半个小时回来接他,但由于发生了急事(假设,出现的“急事”是她公司有人给她打电话谈业务。这个母亲是一个非常认真的人,所以谈业务时十分全神贯注,不知不觉就谈了一个半小时。),她没有赶回来,导致孩子在车里中暑晕倒。这一情况下,母亲最初似乎并不是有意地做出了一个有风险的行为。
2. 又比方说,想象一个班级中有一组人集体霸凌某个同学小a。某天,隔壁班的小b路过这个班级,他此前对霸凌毫不知情。小a告诉小b说,希望小b告诉老师自己被霸凌。然而,由于小b当时着急去交报告,他没有注意到小a的神情、也没有注意到这件事的严重性。小b没有告诉老师,而小a当天受到了残忍的对待。这一情况下,小b并不知道“不去告诉老师是不好的”,也不知道“如果不告诉老师,会导致不好的后果”,我们似乎同样找不到一个最初的、被完全意识到的行为。
哲学概念是抽象的,这也导致一个单独的哲学概念可能联系着许多相关的事实和直觉。对一些哲学概念的意义做一些微弱的更改,把它们连接起来,可能就得到了一个违反直觉的结果。由(1)、(2)、(3)到(4)所呈现出来的,正是这样的过程。
然而,究竟是哪一步出现了问题?是(1)、(2)、(3)其中之一出现问题?还是推导过程出现了问题——(1)并不能被直接应用于(2)、(2)并不能被直接应用于(3)?这就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思考。
(感谢廷玉、一彤对本文的反馈。期待进一步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