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原理与运用
本文系在听取姚明斌教授《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原理与运用》讲座的内容后整理而成,该讲座系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对请求权方法的使用进行了分析。个人认为对年轻律师的成长非常有帮助,特做此整理。
一、案例阐述
女白领A在网上认识了“钻石男”B,相谈甚欢。初次约会,B就A来到豪车行,并根据她喜好订购了一辆跑车(价格80万)。根据合同安排,B当场以现金支付了预购款5万元。A感动不已。实际上,B曾在某“PUA”培训班结识豪车行老板C。二人商定,由C配合B上演一出“掷巨款购豪车”,以帮助B骗的A以“身”相许;由B以预付款名义先行支付5万元,C可从中收取报酬1000元,两个月后应及时返还B4.9万元。两个月后,得逞的B已甩掉A,并向C所要退款4.9万元。C却翻脸告知跑车已到店,要求B尽快付清余款75万元并提车。此时B才得知,自己已落入一个更大的局。愤而要求C返还5万元现金,C则代表豪车行提起诉讼,要求B支付尾款75万元。经查,5万元现金未动用,亦未混合。
二、请求权规范基础
首先,从诉讼类型的视角看请求权机能。诉讼的类型分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其中给付之诉起到支持或者阻却请求权的功能,而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付诸于给付之诉。在民事诉讼中,核心类型是给付之诉,请求权就是给付之诉的“发动机”。
其次,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是指限于甲请求乙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其法理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包含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完全规范。二是法律效果是某一个请求权或对应义务。在这里,请求权是指A对B有某种请求权或B对A有做某种的义务。例如,《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表现的是单方解除权,是形成权。故,虽然该条非常重要且经常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但其并不是一个请求权基础。三是须包含成立该请求权的具体构成要件。四是基于法律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意定。以“无因管理”为例,《民法典》第121条和第979条都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但两条有所差异,所以实践中就要思考是否考虑“符合受益人意思表示”这一要件。法理上,认为无因管理时不得违背“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 由此,第979条的要件比第121条要更加完整,更适合在请求权基础的运用。而第121条的宣示意义更大。
简单举一例:未成年人甲的电脑被其父乙基于重大过失而毁损。甲向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为何?该条中侵权损害赔偿可能基于的法律规定为《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一款(《民法典》已将该条删除)、第6条第一款(《民法典》第1165条)和第19条(《民法典》第1184条)。我们逐一进行选择。问题的关键在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泾渭分明,法律效果必须为请求权所致。因此排除了第19条。同时,在侵权责任中,最重要的要件是过错要件。在此需要引入的是诉讼对抗结构中的请求权基础,即构成要件导致了法律效果。区分辅助规范的情形下,一级辅助规范是类似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即《民法典》第188条。在一级辅助规范方面,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可以使用“未成年”这一要素。此时,可以通过二级辅助规范来解决,本案中即是《民法典》第190条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机理是:何人得依赖何规范向何人主张何种权利?因此,选择第6条第一款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
第三,在多项请求权的视角下对请求权进行检视的次序。请求权可以分为如下几类:一是合同请求权,在此项下可以区分原给付与次给付,后者依附于前者而存在。二是准合同请求权。包括缔约过失和无权代理两项二级请求权基础。三是无因管理请求权。四是物上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两种二级请求权,其后具体还包括无权占有的法律关系、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四种。五是侵权请求权。六是不当得利请求权。
最后,在单项请求权存在的前提下,请求权的检视次序是什么?学理上说,就是指诉讼法视角下某一个行使请求权的主张可以遭遇哪些拒绝的理由。具体包括诉之否认和诉讼抗辩两种。我们常见的是后者——诉讼抗辩——包括三类可能存在的障碍事由:权利障碍抗辩,即请求权是否产生;权利消灭抗辩,即请求权是否消灭;民法抗辩权,即请求权是否可以实行。该三种障碍事由也是我们日常在研读案例的时候需要格外注意和学习的重点内容。
三、结合案例分析
让我们先进行案例中的法律关系分解。
首先,C对B,是否可以要求付款75万元?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民法典》第626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支付价款”的规定。再根据请求权是否产生?包括买卖合同成立+有效。本案中的疑问在于后者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46条第一款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此点暂且搁置一旁。关于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需要考虑要约+承诺的要件是否成立?本案中C知道B并无买卖豪车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并无要约。故不需要考虑第一个关于通谋虚伪是否成立的问题。也可以判断出来合同不成立。我们得出第一个结论:C对B,不可要求支付75万元价款。该问题的本质是合同不成立的问题。根本不涉及通谋虚伪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B对C,可否要求退还1000元。我们基于两条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一是B对C,可否基于《民法典》第235条“原物返还请求权”要求返还1000元现金。我们通过对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拆分进行逐一判断。请求权产生=C现时占有+B是所有权人+C有无占有本权?第一项是我们案件中给定的前提,已经确定;第二项中,我们通常理解的金钱“占有即所有”只是一种学理上的说法,并非依据,我们判断其成立还须根据法律规定;第三项亦可根据案件事实推断出C并非金钱的本权人。故我们重点判断第二项。B是所有权人是指B对C未发生有效的所有权变动,即B对C支付1000元未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根据独立有因说的观点,负担行为之外就物权行为本身还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合意。同时,不可或缺的一点分析是B对C的所有权让与行为是否成立且无效力障碍,才能判断出B对C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依案情可知,B对C有转让1000元的合意,物权行为成立,意思表示无瑕疵,且1000元支付的物权行为无违法及背俗之处,交付亦已完成。故,让与行为不存在问题。但是,我们还欠缺一个分析的基点,即支付1000元的原因行为是B与C签订的《委托合同》,该委托合同符合《民法典》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其因背俗而无效。因此,综合让与行为不存在问题与《委托合同》因背俗而无效的两种结论,可以得知,B还是1000元的所有权人,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全部具备,还可以实行,B对C可以要求退还1000元。二是B对C可否基于《民法典》第985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返还1000元。继续通过拆解要件进行分析,请求权的产生=C得到1000元+基于B的给付+给付无法律原因+不存在给付不当得利的特别排除事由。第一个要件,因B对1000元的占有,其得到了1000元;第二个C的占有系基于B的给付,直接原因是基于委托合同报酬的请求权;第三个要件因前述提到的《委托合同》无效,故B的给付并无法律上的原因;接下来重点分析第四个要件。即是否具备特别排除事由,本案中就是需要注意《民法典》第985条第(三)项:明知无给付义务进行的清偿。本案中,因B参加过PUA,故明知合同无效,即明知自己无给付义务。在第四个要件中,本案构成一个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存在一个排除事由。通过对上述要件的分析,本案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不成立。三是竞合关系的处理。即《民法典》第235条物权请求权与第985条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处理。此案中,第235条应当准用第985条第(三)项的限制要件。综上所述,我们得出第二个结论:B对C,不可以要求退款1000元。
第三,B对C,可否要求退款4.9万元。一是B对C可否基于合同约定要求返还4.9万元。此时,根据《民法典》第467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应当适用第667条“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同时因B、C未约定利息,故无利息。此条请求的请求权基础为第675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第一句的规定。我们依然通过分解要件进行分析。请求权已成立=合同成立+是否有效。本案中,因委托合同无效,故根据有因原则,带动委托合同中关于报酬的约定亦属无效。故,该请求权基础不成立。二是B对C可否基于第235条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要求返还4.9万元?同样进行要件分解。请求权已产生=C现时占有+B是所有权人+C是否有占有本权?C现时占有这个通过案情可知,B是所有权人的问题在前述分析中亦已得出肯定结论。再看第三个要件,物权变动是指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无违法、背俗之效力障碍,亦有物权行为。B将4.9万元给到C的原因行为是:4.9万元的放款是在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付款义务。故,因委托合同无效,导致物权变动未发生。因此,C并无占有本权。三个要件全部具备。请求权可以实行。三是B对C可否基于第985条要求返还4.9万元?不当得利请求权=C得利+基于B之给付+无法律原因+不存在给付不当得利的特别排除事由。根据前述分析,本请求权同样基于B明知自己无给付义务而排除。但是,B首先并没有基于诚信原则而期待自己可以要回4.9万元,且明知无义务而为清偿的规则想要评价的是一种出尔反尔的矛盾行为。该案中,4.9万元系B给C后两个月又要求返还,并不构成矛盾行为。因为根据两人约定,4.9万元本来就是要还的。故,C并没有保留4.9万元的正当性。B要回钱的行为不矛盾。所以不构成“明知无义务而为清偿”规则所要预防或整治的对象。所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第985条第(三)项的规范目的,应限制第985条第(三)项的适用。所以,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行使,要求返还。综合上述三个分析,B对C的4.9万元返还请求权。由于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实行,故,B对C可以要求退款4.9万元。
综合上述关于本案例的分析,可知:C对B,不可以要求支付75万元余款;B对C,不可以要求退款1000元,但可以要求退还4.9万元。
四、总结
根据上述对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一个案件的请求权分析是需要细致而全面的,任何一点错漏都可能导致无法全面的分析案件,通过对法律关系、结合法条以及案件中的法律事实反复逡巡,来反复的进行请求权分析。通过分析,来判断案件的请求权是否可以主张?哪些请求权是无法主张的?进而提升自己对于请求权基础规范和适用的理解,反复的在案件中进行实践,亦可以提升自身的理论和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