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发布药品广告,被监管部门处罚,如何合法合规的做医药广告?

一、实际案例分析
某某自行制作了《糖尿病的病根在哪?159为什么调理糖尿病效果好呢!》等虚假内容及链接,在微信朋友圈反复转发分享;结果2017年6月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5日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其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0万元。
有些朋友会问,就是写了一篇公众号文章推广药品,怎么能认定为广告?那么对于药品的宣传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被处罚?
二、药品广告的认定
药品宣传行为能够被认定为药品广告,这涉及什么是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药品宣传只要包括以下信息,就可以被认定为药品广告:
(1)在各种媒介或利用各种形式发布的信息;
(2)信息包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要想正式发布,就要进行药品广告审查,但是对于以下2种情形的药品广告不需要进行审查:
(1)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
(2)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
因此,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的,不需要进行广告审查,其他的宣传药品名称+药品主治功能的,那就是药品广告。
三、药品广告宣传注意事项

1、这些药品不能发布广告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军队特需药品;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2、发布处方药广告注意事项

(1)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2)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3)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4)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5)处方药广告要加忠告语,也即 “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3、发布非处方药注意事项

(1)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2)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3)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也即“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4)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4、关于药品主治功能的宣传

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并且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5、药品广告宣传细节内容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必须在药品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电影、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
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药品广告不得以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名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军队装备、设施等进行宣传。
6、药品广告禁止的宣传途径

(1)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2)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3)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四、如何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查
制作好药品广告后,需要进行药品广告审查,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进行审查,要遵循以下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2、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3、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要提交以下文件:
(1)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5)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7)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 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9)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作者简介
徐律,毕业于上海社会科学院,现为执业律师。主要的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律顾问、刑法、民商合同、房地产、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析产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柬埔寨跨境投资、企业挂牌、定增、股权激励、投资并购、公司治理等诉讼和非诉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