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行法学丨民法研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民法典》第1252条)
复习提示
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理解,一种可能的观察视角是:第1款和第2款分工不同,第2款中提及的这些主体不是第1款中的“其他责任人”。同学在学习过程中应当认真研读法律文本,对《民法典》相关条文熟悉,在文本中寻求体系化的解释方法,具有自我思考的能力,掌握知识体系和不同制度安排的不同目的。
问题: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第一款与第二款衔接问题。“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的,受害人能否请求第一款规定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假设可以,此时是否构成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否需要区分人为破坏与非人为破坏?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答:
01 问题解答
一种可能的观察视角是:第1款和第2款分工不同:第1款规定在建建筑物等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使用中的建筑物等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从责任主体的角度来看,第1款的“其他责任人”如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设计施工相关单位,解决的是内部责任分摊问题。第2款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设计施工相关单位外的其他主体,这些主体对外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责任。
第2款中提及的这些主体不是第1款中的“其他责任人”。
02 体系定位

03 学习方法
以法条文本为基础进行学习是值得肯定的,研读侵权责任编。
04 问题点评
能提出该问题,说明同学对法条及相关知识自行进行了教材外的拓展延伸与深度思考,但可能要注意对法条内同一概念术语含义(如本条前身《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理解与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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