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与人格权
本章关键词: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作为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内容的、为维护主体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权利。
一、人格权是主题固有的权利
人格权自公民出生之日起、自法人成立之日起,即由公民、法人所享有,公民不分年龄、智力、民族、种族、社会地位,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法律规定,人格权专属于公民和法人所有,不由主体转让、抛弃和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和限制。
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利益是指主体的人身和行为安全、自由以及精神自由、尊严等方面的利益。具体包括主体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多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尤其是名誉、肖像、隐私、自由、贞操等利益,是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而构成的,是典型的的精神利益。而即使如生命、健康等人格利益,虽然侵害它们对人身这一物质性客体造成了损害,但伤害人身给公民造成的精神痛苦无疑也侵害了公民的精神利益。
人格利益虽然多表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人格权仍与财产权具有关联性。
第一,人格权是主体从事社会交往和活动的必备条件,人格权的享有会影响其财产权利的享有及行使。
第二,对人格权的损害往往间接给受害人财产带来损失,如侵害生命健康权造成受害人的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
第三,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也包括赔偿损失,受害人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如果主体不由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就不能享有人格权;但公民享有人格权后,就能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主体的人格独立和自由。
第一节 新闻传播侵犯人格权构成要件
媒介侵权行为特指媒介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媒介侵权的法规是侵权行为法的组成部分,又是大众传播法的重要部分。媒介侵权法包含保护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的法律和保护人格权的法律,在涉及人格权的法律法规中,又包含关于保护人格权和制裁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一般规定和约束大众传播媒介维护人格权的特殊规定。
在媒介侵权法律纠纷中,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才构成侵权,或具备什么条件才应承担民事责任?学过学者认为没接侵权的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都需具备四个要件,即要有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及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一、损害事实
在媒介侵权案件中,损害事实就是指侵害行为的客观存在。即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载、播出有损特定人权利的文字、语言、图像的行为已经发生。由于新闻媒介的影响力是公认的,对于自然人和法人来说,侵权新闻发表和播出就足以表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关于这一点,有以下一些问题须了解:
第一,这里的大众传播媒介是指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及面向社会公众播放的广播、电视等媒介。所谓“刊载”和“播出”,是指刊载和播出的内容有效地到达读者和观众群中。这一点和一般的侵害名誉权等不同。一般的侵害名誉权,损害名誉的内容只要为受害者以外的第三人得知即可构成侵权。但媒介侵权则不同,媒介侵害名誉权行为是由多个主题的合作行为完成的,其中包括撰稿、编辑、印刷、发行等步骤,这些合作行为应视为一个整体,只有这些合作行为均已完毕,侵权内容已公之于社会,才能认为传播行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