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金纳《霍布斯与共和主义自由》
0. 序
英国内战:1642-1648
本书目的:对人类自由性质的两种对立理论比较
论述的宗旨:不仅论述霍布斯说了什么,也要论述他在提出观点时做了什么,哪怕最抽象的政治理论著作,也不可能超然于当时的战斗之外,永远是战斗的组成部分。
0.1 共和主义自由论(新罗马自由论):公民联合体最大区分:把享有自由身份的人和被奴役的人进行区分。
自由人:处于自己的权力之中
奴隶:处于他人的权力之下,受制于主人的专断意志
共和主义自由论:仅凭专断权力的存在,便可颠覆公民联合体内部的自由,从而使公民联合体内部的成员
0.2 布雷克顿:在人法体系下,可能使你丧失自然自由权:将你变为奴隶;是你进入臣属地位(封建制度中的依附关系--效忠换取益处——契约?)
关键内涵:即使不受任何外界干预,自由也可能被没收。
奴隶的困境在于他们对自己的生活没有控制权,结果不得不生活在一种无尽的焦虑状态,总在担心自己身上会发生什么或不会发生什么。——詹姆斯·哈林顿
例子:查理一世
0.3 霍布斯对于自由人定义有了全新分析
2. 《法的原理》:自由之描述
2.1 第一部分阐述人的天性,能力,第二部分阐述这些有能力的人的困境和如何才能获得和平
研究有哪些法则主导政治体:下定义,推论定义的逻辑结果
通过这些手段,就能将这些定理写下来,成为坚实的基础,让盲目的情感不能企图将其撤走
但并未定义自由
2.2 自由第一次讨论:
实施行为之前:有做与不做的自由
决定的过程:夺走我的所有的自由——去自由——权衡deliberation,即在欲望与恐惧之间进行两难抉择的过程——最后的一个欲望或者恐惧就是,意志
反本能蕴涵:我们在外力胁迫下的情景
例子:“海船被利维坦追”
亚里士多德:本能论——部分出于自己的意志,部分不是出于自己的意志(本能)
霍布斯:反本能论——在外力胁迫下的行为也是完全自愿的——完全出于自己的意志
那如果权衡之后发现:有实施行为的意志却没有实施行为的能力怎么办?
行为自由与拥有行为能力的关系如何?
在外力的胁迫下行动,我们是否在自愿自由地行动?
在《法的原理》22章下,霍布斯给出了否定回答
但在15章关于信约的讨论中:出于恐惧订立信约的权衡和出于积极情感的权衡一致。——外力逼迫的行为也是自愿的
霍布斯给出了两个动因论假说:
其一:意志仅仅是令权衡走向终极结果的最后一个欲望或者最后一个恐惧的别名(意志是一种情感?)
意志:一个具体行为,任何人不能脱离具体事物而达成做某事的意志
全盘否定:经院哲学中意志是人类灵魂的永恒天赋(上帝创造灵魂注入人的身体)
论敌bramhall认为:他混淆了意志的天赋和决意的行为。
其二:行为的先导是七情六欲组成的,表现形式是欲望或者是反感。
VS 真正自由行为人毫无例外实在理性而非情感的驱使下行动的
受柏拉图的影响,欲望是束缚
理性是自由地行动的原因
放纵是不自由的行动
《柏拉图》民主国家过分渴求自由,在那里做着一切自由和放纵的事——极端的自由导致极端的奴隶(呼应保皇派?)
自由:在理性和情感之间保持平衡——获得自由
1640年代:英格兰 纳撒尼尔·哈迪:宣讲英国国脚的训诫,使用自由与放纵的字眼,号召贵族清算自己的行为。
1649年杀害查理一世前,某些重要的长老会牧师一直支持议会,但在此刻选择了反激进自由,矛头直指独立派(清教徒一派,包括公理派 浸会,主张教会自治独立于上级教会和世俗政权),反对主张非法的自由或无度的纵容。
而霍布斯拒绝承认两者区别,认为权衡的表现形式是“交替的欲望,而不是逻辑推理”,“意志和欲望在人和兽身上都是一回事”。
2.3. 接下来讨论人的天性和能力让人出于怎样的困境?
自然状态中人处于一种自然自由下
有学者认为霍布斯将自然自由定义为义务的缺位,即消极自由
但斯金纳认为:a. 霍布斯《法的原理》并未定义自然自由,而把其描述为“纯粹从自然角度考虑人”的自由形式,“使用我们的自然力量和能力”的自由,这是一种积极的论法,“以自己的意志和力量去主宰自己”的自由。
b. 奴隶处于自然状态,不拥有自由——也不拥有义务,所以义务的存在不是剥夺自由的原因,拥有自然自由还要拥有根据权衡而行动的自由。
霍布斯进一步提到论点1:自然自由=自然权利
论证1:人类的天然需求迫使他们希望和欲求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尤其是谋求保全自己,规避有害的事情——死亡。即人类有尽一切可能保全自己生命的天然倾向。
任何不违背理性的事情都能被描述为right,一个人采取一切可能保卫自己不违背理性——使用我们的自然力量的自由等同于随时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即自然权利在于根据理性的指令而行动,即人类有自然权利保卫自己。
论点2:我们拥有自行判断应当实施何种具体行为去避免痛苦和死亡的权利
论点3:自然权利/自由=随时可做自己希望做的事的权利
亚氏:《政治学》自由的标志是人们随心所欲地生活。霍布斯:自由的标志是随心所欲地对任何人做他愿意的任何事。
论点4:自然状态人人拥有平等自由
VS《政治学》有的人天生是奴隶(但在罗马法被质疑)
在霍布斯时代,自然平等的观念已经被广泛认同,即使是绝对主权(不受任何义务和法律约束,能不经臣民同意而立法)支持者也认同
论点5:自然状态中的自然自由是障碍,自然自由毫无用处,而且任何希望生活在自然状态(人人对人人都拥有自由和权利)的人都只能是相互矛盾。
VS 巴斯克斯自然状态:共享自由
论证:人类天性趋利避害:所以人的理性总在指导人们追求和平,因为人类美好生活的欲望离不开和平。
矛盾:和平是基本需求,但战争是自然宿命。
为什么只要存在人人对人人的权利,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即人人对人人的战争?
a. 欲望促使许多人追求同一目标物,但目标物不能共同享有——竞争稀缺资源
b. 成年人的力量和知识相差无几——导致人人侵犯人人的无尽战争
c.在《论公民》中提到,人们无法和平共处,因为每个人的意见都相互冲突
人性最大的敌人是人性本身
霍布斯对亚氏“人类天生是社会性的文明生物”发起攻击。
那如何才能限制自然自由?
a. 丧失行动能力——奴隶
b. 丧失根据自己意志行动的权利——约(自由终结之日就是义务开始之时)
丧失自由的标志必须是表达意志的信号
最重要的信约:通过臣服于法律和政府的指令而限制自然自由的契约
——虚拟体,民众认可单一主权,个人意志被包含于主权者之中,联合成单一人格——城邦/政治体
两种形式:a. 自决建立的政治体,享有最大的权利,但如果和平是目标,那么我们别无选择
b. 强力夺取的统治权,被迫的归顺也是自愿建立的信约
通过个人之间的征服形成(在《利维坦》中,观点变化?)
根本目的:为绝对主权正名,被征服者不得反抗征服者——圣彼得:人被谁征服就是谁的奴仆
通过契约成为臣民得到的自由:自由运动;为了实现和平的任何自由权利(享受法律许可的自由)
核心论点:在公民臣服的状态下,人人都经历了自由的丧失,从此有义务生活在绝对臣服之中。
一旦建立了君临于我们的主权权威,那么我们要绝对地臣服于它,如自然状态下子女之于父亲,奴隶之于主人。
3.1 《法的原理》自由的界域
许多人反对霍布斯,认为霍布斯的绝对归顺会导致奴役状态,有人更不承认归顺政府意味着自由的丧失,即区别自由人的政府和领主式的统治。
3.2 流派一:温和的立宪君主主义者
论点1:在做自由人和臣服于国王统治之间,不需要弄得势不两立。
17C初,下院表示对王权滥用的忧虑(国王似乎政在赋予自己一种专断权力,让臣民从自由人降格为奴隶)——提交《权力请愿书》试图为自由臣民得某些合法正当得自由权正名(此书挑战君权神授思想,用税金逼迫君主服从国法)
让·博丹(缓和忧虑,支持国王权威)提出:领主式君主政体的臣民无望做自由人,因为君主成为了臣民的人身领主;但在合法的君主政体下,君主是处于主权地位,并且服从自然法的人,有义务增加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需要遵守世俗法吗?)
流派二:混合制政府——自由
威尼斯式:大公-王权;参议院-政府;大议会-立法
英格兰式:立法权-君主和议会(类似于三权分立)
罗马式:生活在民主共和国,民众自治——依法治国,国家臣服于民众意志,不依附于外国
《政治学》:民众国体的基础 是自由,随心所欲地生活
马基雅维利:君主统治只会让君主去损害城邦,利益只归于君主一人
最好的政府形式是共和国
奴役状态人如何重获自由?
战争解放,唯有以国人民把自己政府地缰绳控制在自己手里,才能说是不受奴役地自由生活。
3.3 反驳混合政体:混合政体下的”奴役状态”要如何减轻?如果三部分合适——联合对付臣民,三个部分不合——主权荡然无存,回到自然状态。
因此反对主权的分割
论点1:主权权利,拥有的人即使愿意,也不可能放弃其中任何一部分而保留其余。
论点2:永远不可能在归顺政府的同时做自由人。
主权权利制定的法规——自由被削减的手段
霍布斯认为他们是打着自由的名号,谈论其他东西。
自由派主张1:生活在民主政体下,臣民能拥有自由。
但这其实不是自由,而是主权。
霍布斯赞同,民主政体的基础是自由,但这意味着在建立国家时,并未归顺政府,而是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成为了主权的共同承担者。
但亚氏的实际意思是:人民在民主国家下,成为了主权的参与者。
在《论公民》中,霍布斯的意见发生了转变,认为民主制下的人民是参与者,并不意味着他们拥有更多的自由,享有自由的是主权。
自由派主张2:即使在归顺君主政体也能做自由人,——矛盾的
有限君主制——不可能,君主违反法律不必受罚
主张3:博丹:合法君主政体——自由;领主制君主——奴隶
统治者对臣民的私有财产拥有权利是君主制的特点,而不是暴君的特点,一切君主制都是领主制的统治。
为何他们要主张自由呢?——表达一种社会期望。
“未经强迫主动臣服的人认为自己应得更好的待遇”——虚伪
他们主张的国家自由意味着有幸得到比奴仆/普通人更多的宠幸权利。
——不遇之怨
4.3 《论公民》
检视自由的含义
传统含义:自由:我们愿意做的任何事情的天然能力。
霍布斯认为:自由就是运动无障碍。
障碍:外在——外部障碍
主观——通过人的选择阻止运动的障碍。
是什么力量阻止人们?
情感:恐惧、希望
4.4
自由新定义:即使实施归顺行为之后,仍有大量公民自由
自由的扩展:我们有保卫自己身体的权利,获得所有生命必需品,可做任何必要的事情保护自己的安康
公民法也不企图约束公民的所有行为——保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无害自由
论点:自然自由的丧失也不能看作是奴役的起点。
任何被众所周知的刑罚所约束的人,都不是在遭受奴役的压迫,而是在被统治和被保全
《法的原理》:臣民不必奴隶更自由
《论公民》:即使奴隶不比臣民更不自由
《法的原理》:民主国家的公民也处于奴仆地位
《论公民》:即使生活在绝对主权者之下的人,也像民主国家一样拥有公民自由
5.2 《利维坦》的自由再定义
自然世界——自然法
人造世界——围绕着核心物体:国家;主权——人造灵魂;官员——人造关节;法律——人造的理性 意志
自由概念:运动无外在障碍。(臣民无自由,自由受外在内在障碍约束 法律无禁止则自由,运动无外在障碍)
认为内在限制是夺不走自由
5.3 为何霍布斯对自由的想法改变?
通过重新定义,删除了主观障碍和内在障碍,解决了之前留的矛盾
a. 自由和能力的区别:内在障碍夺走的是能力,外在障碍夺走自由。
b. 被迫行为和自愿行为是否有区别:在《论公民》中,把主观障碍说成夺走行为自由,恐惧是主观障碍的一例。《利维坦》中,修改,自由和主观障碍无关。
沉船例子:非常自愿
c. 自由和自愿行动的关系?
《法的原理》曾提到区分
《利维坦》可以自由地实施行为,也可以自由地拒绝实施,自由和自愿是一回事
d. 主张结束权衡就失去了对这件事的自由,行为不受阻碍就依然自由。
通过自由行动终止了对这件事的自由。
5.4 攻击煽动叛乱的天主教
异教政治家:认为他们在自由的虚伪外表下,养成了鼓动暴乱的习惯
引起谬论的原因:认为自由事独立于专断权利而生活,只有在自由国体下而非君主国体下能作为自由人生活。
从内战开始,议会强调自由人不能做君主的奴隶,建立自由国体,在英国建立共和国
霍布斯如何回答共和主义观点:没有独立没有自由,只有在自由国体中才能做自由人。
5.5
《法的原理》身处政府统治却自称自由的人,其实不在谈论自由,而在表达社会期望
《利维坦》:自由人的概念:在其力量和智慧能办到的事物范围内,不受阻碍地做他决意要做的事情的人
即剥夺自由:外在障碍物阻止了你
霍布斯的论点于当时耸人听闻,公认的自由人定义:独立于他人的意志生活,可以自由追求自己选定的目标,不可能被专横地加以阻碍。即专断能力存在即剥夺自由
自由奴役的对立观:议会派支持公认定义
平均派认为议会行径背叛了最基本原则,非民选上院本身成为了专断权利,剥夺人民的自由
共和主义自由:专横干预存在 vs 霍布斯自由:事实干预
5.6 对付共和主义观点:只有在自由国体中才能做自由人。
霍布斯:自由存在于外在障碍的缺位——最绝对的君主制也能兼容自然自由的无限制行使
当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主观障碍(违法恐惧)将不足以决定我们的意志
即有违法的自由,所以当一个人应允主权权力时,他自己原本具有的自然自由不受到任何限制
没有任何主权者可以仅仅依靠”法律的威慑力“来让公民承认他的合法性,还要有很好的理由去默认他的统治。
所以恐惧和自由是相容的。
绝对君主制下的自由范围不小于民主制下的自由。
5.7
臣民无自由,公民法是一种义务,夺走了自然法赋予的自由(矛盾?怎么夺走?)
《法的原理》政治信约——权利的放弃(理性的)
《利维坦》政治信约——授权信约,把每个臣民变成主权者行为的授权人
除了自我保全的情况,任何不服从主权的行为就是不理性的、自相矛盾的
所以即使主权者不尽责,臣民也不能违抗他。
矛盾:既授予他的行为权威性,又否认行为的权威性
但丧失的自由是有界限的,政府的统治下,自由仍在延续
a. 由于政治信约的性质,处于公民的臣服状态,也能继续享有臣民的真正自由(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
b. 法律未规定的权利。宗教崇拜的自由
5.8
自由国家的意义:国家之间无契约 相互处于自然状态
6.1 自由与政治义务
对于新的共和国政权,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才是正确的呢?
根据自然之理,每个人都应该在战争时期,竭力保护当局,因为自己在和平时期收到了当局的保护。
但人人有从良知上主动服从新政权的义务。
因为归顺主权的基本理由是为了寻求安全和保护,当旧的政府失去了保护能力,就没有理由继续坚持了。
保护力量(国王和上帝无关,国王来源于契约产生的人造人格,代表人民)VS正统君权神授
国家定义:一个单一人格: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该单一人格的行为授权,以便它能以它认为有利的方式,将大家的力量和手段用来抹去共同的和平和防卫。——人间上帝
授予主权者的职位来源于民众的支持,霍布斯对主权者个人的美德不感兴趣
主张教会权利归属世俗国家
6.2 主张服从的目的是保护
驳斥教士 爱德华·吉 “坚持民众要给予应允,才能建立合法政府”“富有积极不服从义务”
霍布斯:正当地削减自然自由,只有在应允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否则将被贬至奴隶地位。
当因为害怕而服从征服者时,实际上就是给出应允:自愿的归顺,以求保全生命
征服者应该给被征服者一次选择机会。
应允来自被征服者的选择和信约,不在于胜利本身
反驳:议会派尼达姆“仅凭胜利便获得统治权”
霍布斯:混淆了一个人被征服和一个人被战胜的情况
征服通过胜利取得主权权力,而权利产生于归顺的信号——与胜利者立约
至此公民负有从良知上服从的义务。
7. 结论
共和主义自由论:专断权利存在就可以破坏人类自由,自由是独立拥有的,不是他人的恩赐,关注独立性和依附性的对立,如果你依附于人,那么永远不愿冒险,行为将被设置限制,障碍不来自于物理障碍,而来自于可能要实施高压意志的威胁。
霍布斯自由论:外在障碍才能限制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