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审查法则(2)
上一期的推文中,小编给大家讲解了三个注册商标时常常被驳回的风险,那么今天,小编再给大家讲解几条常见的驳回原因。
一、和国际机构,公益组织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
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2、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3、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案例:
客户A旗下有一款大米产品,希望能够从名字中体现丰收之意,于是他就起了红星月,向小编咨询能否注册。一提到红星月,小编立马就想起了红新月组织。
红新月会是一个国际性的纪律兼服务组织,红新月会的一切行事动机皆以服务为目的。
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与红十字、红新月等国际机构,公益组织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注册,而红星月与红新月显然构成了近似商标,因此,红星月是不能够注册的。最后在小编的建议下,客户A递交了红愿,表达美好的愿景,最终注册成功。
二、其他缺乏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案例:
客户B向小编咨询,他的品牌是和爱人一起做的,因此想用个品牌名来表达彼此的爱情,叫珍惜你的每一天,问小编是否能够注册成功。
小编一听,便告诉他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是不能够注册商标的,这是典型的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案例。
这种案例还有很多,比如说新年快乐等祝福语,企业或者个人电话号码等申请的商标,都是属于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情况。最终,客户B听取了小编的建议,更名为甄惜,并注册成功了。
小编今天给大家再次带来了关于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案例分析讲解,相信大家通过两次推文都对这两个条款有了一定的认识。如果大家能够避开这些雷区,那么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就会有一定的上升。
不过,商标被驳回的因素远不止这些,引证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因为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导致的商标注册失败才是最为常见的原因。所以,在下一期的推文当中,小编将给大家带来近似商标审查标准详解,前方高能来袭,千万不要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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