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摘抄
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立法机关禁止谋杀有其道德动机:它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没有人怀疑这一点,也没有人会出于别的原因而禁止谋杀。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这些语词反映了立法机关的道德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观点。
我要提醒我的同胞们,有三点极佳的理由要求我们不以道德的名义否决法律,或者以解释的名义混淆法律与道德。第一,我们被任命终身之职。所以我们与政治过程完全隔绝;我们不向人民负责。因此在公职人员当中,我们最不应该将决断建立在政策或者其他有吸引力的代替品——诸如道德或者正义之上。
第二个理由是,当本法院以前的法官显现出一种目空一切的倾向,做出的判决用个人道德观代替或者削弱这片土地上的法律之时,人民起而反抗了(见第37 页基恩法官意见)。在继之而来的内战中双方的许多暴行严重破坏了我们的联邦。
第三个理由是,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社会之中。那些要求我们以正义的名义把法律抛诸一旁的人显然假定,我们个人的正义观念与他们的完全一致。如果我们不顾法律而去施行个人的正义观念,并使之成为规则,那我们就会冒犯和压迫道德观点与我们不同的人。
生活在多元社会中意味着,任何一种观点都不能为了官方目的被视为在道德上优越于其他的观点。如果事实的确如此,那假如我想压制那些在定义正义为何的问题上与我意
见相左的人,我就只能以正义之名把法律抛诸一旁。如果人民作为整体通过法律来表达意志,那么以正义为名将法律抛诸一旁,就是以优待与法官想法一致的群体的名义践踏了人民。在那种意义上,诉诸法律之外的正义就是精英主义者在企图颠覆民主,如果我们都倾向于同意诉诸正义,那是最危险不过的。
如果你想研习正义,那你应该离开法学院到哲学系或者神学院去注册。我想,人们可能认为它是可笑的吧,或者它被用来嘲笑我们的职业。但我从来不这样理解这则笑话。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于理想中的正义,其中之一是,法律体现了特定时刻特定民族同意用来统治自己的理想正义,为了确保这种同意,法律必须接受每个人的个体理想所达成的诸多妥协。
那些在道德问题上有些急躁的理想主义者,不理解法律在人类事务中的地位,他们在法律之上和法律之外寻求正义,并把他们自己的正义观念置于民主程序所产生的妥协之上,对这些人,我最后要加上一句,法律本身就包含了那一问题的解决方案
也不知道番茄得罪了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