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主义札记(一):“废除婚姻”、跨性别与男性认同、“男女平等”、离婚冷静期等
作者按:札记只能用作简单评论,难以进行深入的分析,因此该系列各篇多就关于女性主义的一些具体问题而发,每篇包括五条札记。


1.关于“废除婚姻”
见很多女权主义者说马克思主义主张消灭婚姻,大体误解了两件事情:
其一,是把婚姻仅仅视作法的意义上的“结婚”,但恩格斯在用到“群婚制”、“对偶婚”等概念,并将其用于人类婚姻制度的考察时,就已经说明了只要是男女之间(其实还有同性之间,恩格斯则未考察此问题)带有性爱目的(也包括在社会看来应当带有性爱目的,但实际上无性生活的无性婚姻)的共同生活均属于“婚姻”(比如当代的“同居”亦属于一种“婚姻”)。因此,到共产主义社会不是没有婚姻了,而是婚姻形态与现在不同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是基于对私有制下婚姻的否定而形成的;
其二,现行的婚姻在向共产主义过渡的过程中不是被“消灭”的,而是随着私有制的消亡而逐步消亡的,如果行强制消灭婚姻与家庭之事,要么会陷入柬共统治下的禁欲制(如规定夫妻一周只能见一次,小孩强制归公共抚养),要么是在父权制仍然存在的社会中更便于男性的性自由。
2.关于跨性别与男性认同
父权制的一大特征,是对生理性别的社会固定角色的认可与保障。“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等社会习见均要首先建立在生理性别的固定上面,这也是稳定父系家族与家庭的内在需求。
但近来见一种观点,即生理女性若跨性别为男性,则是“洞悉男权社会男人比女人社会地位高的本质”,是一种“势利”,“而一旦社会性别方面认同为男人,这就意味着认可了男权的秩序,强化了不公的性别秩序”。
这种逻辑首先把性别压迫问题简化为全体男性对全体女性的压迫,而刻意掩盖了其中的权力结构关系,并自觉认可父权制对生理性别的固化行为。且依此逻辑下来,生理男性跨性别为女性,则是一种值得赞扬的事情,表面上看这样的想法很“女权”,但性别认同的尊卑还在,只要这种尊卑意识还在,那么真正的女性主义就无从谈起。就像有女皇帝不意味着就改变父系皇权一样。
那么生理女性跨男性就真的居于较高社会地位了吗?
当然不可能,父权制的性别认同要义在于巩固生理男女的性别认同,任何要改变这一认同的行为都不可能为父权制所允许,就像持有父权制思想的父母不会认为让女儿做换性手术变为男性是一种阶层跃升的有效手段,只会想着要让对方嫁个“好”男人而已,而为了这一目标很可能会尽力压制女儿的跨性别需求。
其他如“假小子”这样的歧视性称呼,工作与学习中的性别不认可现象,多得数不尽数。如果身为生理女性中的跨性别性少数,还要不断自我批判是不是在向“男权”社会屈服,那么这种否定自我的做法无论如何谈不上能够去争取跨性别的解放。任何被压迫者的解放,前提都是被压迫者对自我的充分认可,当某一“理想”需要人丧失或反省这种认可时,新形式的压迫已不期而至。

3.“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的概念是一个法的意义上的概念与原则,包含着男女平等的政权、经济、文化、社会权利与义务等,如男女平等的普选权与参政权、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平等的受教育权、女性冠姓权等,向社会的细处讲,有男女共同分担家务,男女共同赡养对方父母,男女共同的家庭财产享有权等。
但法可以实现男女的权利与义务平等,却无法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完全平等仅存在于法的抽象概念中,而社会中每个人的能力、喜好、需求等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如果说有一种临界式的男女实质平等,那就意味着性别压迫的消亡,意味着性别区别不再是一个社会问题,性别压迫的物质基础(私有制)已经消亡,社会不再为性别不同而划分性别的社会功能(如认为男主外,女主内)与心理(如认为女性应温柔,男性应勇敢),意味着每个人都不受性别区分而实现自己的自由与需求。
当然,在阶级仍存在的社会中,法的男女平等必须首先得以实现,必须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打碎父权制下漠视女性权益的现状;且要实现男女平等最重要的不是靠国家的保障,而是女性自下而上的自我组织与持续斗争。共产主义社会的性别关系,则是在扬弃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当男女不平等消亡时,男女平等也就随之而消亡了。
4.为何《民法典》要规定离婚冷静期
自《民法典草案》中加入“离婚冷静期”的要求后,社会上反对的声音就很大,虽没有详细统计,但网络上反对声音远大于支持的声音当是无疑的。但为何《民法典》正文最终还是坚持保留“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呢?这里充分表现的正是国家与父权制的紧密结合,即稳定的法定婚姻结构有利于国家统治的稳定。
稳定的法定婚姻结构有利于转嫁国家用于幼儿抚养、子女学校教育、老人养老金、家庭医疗等方面的支出,有利于把这些本应交由社会支出的项目变成由家庭来负担,而不稳定的法定家庭关系中,对社会此方面的开支(在阶级社会中多由国家代为支出)需求就会更迫切,例如单身妈妈或爸爸,及同居不结婚者、无子女单身者、LGBT群体、丁克家庭成员等,自身的老年与医疗保障,及老人赡养、子女抚养等事项皆强烈依赖于社会支出;
反过来,丰富的社会保障与福利便于社会个体成员摆脱法定家庭(实际上是父系家庭)的束缚,如很多底层妇女面对家暴时无法离婚的原因就在于,离婚后无法保障个体生活水平(尤其是在还带着孩子的情况下),会面临单个人照料孩子、工资低、社会保障低甚至没有、孩子难以受更好的教育等多重困局。另可看得出,社会保障与福利越丰富的国家,一般结婚率越低,离婚更自由。减少社会支出而增加家庭支出,其实最主要的还是将负担放在了女性身上(包括夫妻各自的母亲)。
如果法律上对离婚一向大开绿灯,那么对父权的挑战空间就会更大,如男性在家庭中的霸权地位会受更多的挑战,女性和子女会更容易脱离家暴家庭等。当法律上有更大的离婚自由,而社会保障、收入水平同样不足时,脱离家庭的女性及其子女会面临很直接的生存问题,底层男性会更容易失去妻子的家务劳动支撑(这其实也是被资本家剥夺的剩余价值);在保守主义者说来,这就是离婚自由带来的恶魔,是在吞噬家庭所能带来的“幸福”,但真实的情况是,这种情况会加剧社会不稳定,人不是那种只会逆来顺受的生物,当普遍的需求不足时,便会发生生存之战。
但通过离婚冷静期就可以真的带来幸福吗?这不过是将矛盾包裹起来了而已,是统治者掩耳盗铃的做法。当社会支出低到连父系法定家庭都无力承受时,国家最后的父权制温情面纱就只配变成烈火的燃料。
5.为何当下重视对“孝”文化的宣传?
孝文化的产生基于商周封建宗法时代的父权血缘家庭,商周宗法家庭与国家间的紧密结合使得孝也成为一种国家道义,此在《孝经》中得到总结。今日小家庭为主的社会中,孝已脱离宗法制下的国家性,更多变成家庭内部事务。总之,孝是随历史而变迁的。
在中国,“孝”具有崇高的道德合理性,“不孝”往往是对一个人非常严厉的指责,但对孝的弘扬不只是一种文化传统,而是一种意识形态,因此可常见各种“感动人物”宣传中对孝道的宣扬,读经运动中被发掘出的《弟子规》以“孝”为对父母的绝对服从,很多城市都可见到二十四孝图的浮雕或宣传画。
当下对“孝”的高度弘扬,首先也是出于稳定核心父系家庭的需要,因此在官方宣传那里,经常可以看到媳妇孝敬公婆的事迹,却鲜见女婿孝顺丈人丈母的事;电视剧、小说、小品等通俗文艺中对孝顺儿媳的颂扬就更数不胜数了。而稳定父系家庭,以家庭至上,则又便于将本应由国家开支的养老成本转嫁给家庭承担;现在到处在讲养老金亏空问题,媒体中常见的多是怎么“经营”养老金的办法,却鲜有人提出对富人增税或是增加企业的养老保险支出。
关于这个问题,还有一个更直观表现出来的地方,那就是作为孝顺典型的男女们多来自农村地区,其余少部分则来自城镇底层人家,农村地区或城镇底层的老人由于没有养老金,或仅有很微薄的养老金,所以其基本生活高度依赖儿女或儿媳妇的孝敬与赡养;更兼这种“榜样”家庭中的老人常常会是长期卧床或有各种耗费金钱的慢性病,这才是温情的道德说辞之下赤裸裸的现实。在这一现实的根源,是现代国家、资本与父权主义利益的统一。
文字:“乾乾文史”公众号
排版:闹钟 阿青
图片来源:豆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