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职务行为向公司预支款项,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基本案情】
杨某原系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6年1月18日,杨某向公司出具《借款单》一份,记载:“因某项目物料采购,今借到人民币(大写)玖仟元整,¥9000元。杨某。”
2月25日,杨某向公司出具《借款单》一份,记载:“因某项目今借到垫付人民币6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先付3万元。杨某。”
2月29日,杨某向公司出具《借款单》一份,记载:“因某项目今借到垫付人民币3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杨某。”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相关规定,职工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款项办理业务是职务行为,职工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职工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案涉《借款单》上所涉及的款项是杨某受公司委派从公司预支的款项,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应按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最终驳回公司的起诉。
【合规优化】
本案系因公司起诉职工借款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现实中,经常发生职工与用人单位间因借款、垫资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资金往来,并发生欠款纠纷,这种情况应当首先明确职工与单位发生资金往来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而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1. 职工因为个人生活所需向公司借款,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定性为民间借贷;
2. 职工因公务或者工作需要向单位借款,属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应按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处理。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更不应按民间借贷案件审理;
3. 职工为单位推销产品而按单位规定以借据形式提货的,借条反映的钱款属于单位业务款,是双方结算工资、奖金和福利的依据,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但如果名为“职工”,实为“代理商”时,应按委托合同纠纷审理;
4. 职工身份系公司股东,以“借条”形式进行出资、分红的,双方债权债务纠纷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应按公司法处理。该案属于第二种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