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入职后连续工作12个月,员工能立即休5天带薪年休假?
【司法观点】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其当年年休天数的计算办法,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基本案情】
钟某于2007年3月18日入职深圳市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某大厦管理处,离职后主张2012年度未休假工资报酬,一审予以支持。
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钟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27日共计休了17天带薪年休假,已经包含了2011年3月18日起一年度的8天、2012年3月18日起一年度的9天年休假,并不存在未休2012年年休假的事实,故无需支付其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其当年年休天数的计算办法,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执行。
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根据上述规定,钟某于2007年3月18日入职,其于2008年3月18日才享有带薪年休假,而当年度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需要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而非当然享受全年的年休假待遇。
经多年的年休假统计、核实,管理处主张钟某已休完2012年度年休假,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管理处无须支付钟某2012年度年休假工资。原审对于未休年休假天数认定以及年休假工资认定均有误,予以纠正。二审改判:上诉人管理处无须支付被上诉人钟某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517.24元;
【合规优化】
1.连续工作满12个月获得享受年休假的资格。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其当年年休天数的计算办法,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执行。
2.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员工实际请休的年休假,对应是哪一段工作年限的休假权,应当在《休假申请表》上填写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