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预告登记后房屋还能再卖给他人吗?
咨询
您好,我的女儿马上就要上小学了,为了让女儿能上市重点小学,我和我老公便想买一套学区房。后来我们在某重点小学不远处看中了一套房,通过和房主接洽,最终我们约定6月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我非常担心未签订合同的这段期间房主会将房主卖给他人,房主便提议到房管局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请问,如果我和房主办理预告登记,房主就不能将房子再卖给其他人了吗?
解答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从此法条可知,预告登记后卖房者未经买房者同意,不得将房产再卖给其他人。建立此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不动产权利人“一物二卖”及擅自抵押等行为,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并保证购买人的利益实现。但应当注意的是,预告登记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在预告登记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除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等级的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您可以听取房主的建议,先到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待你们双方签订合同后再正式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就可以消除您的忧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