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有罪论是否合理?
换个角度,给大家从社会心理学简单分析一下这种现象。
社会心理学的部分研究成果:
谴责受害者,社会心理学上倒是有对应的研究,属于“偏见”这一研究领域,是一种人类的认知倾向(Lerner &Miller,1978;Lerner,1980)。
遵循科学讨论的规范,先下个定义:
偏见(prejudice):人们对一个群体及其个体成员的先入为主的消极判断(A preconceived negative judgement of a group and its individual members)。
先入为主(preconception)是指:认知中大量存在的对某个群体及其成员的刻板印象。在对一个具体的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判断之前,这些刻板印象就会先于具体事实,对我们形成启动效应(priming),从而左右我们的感知(perception)、解释(interpretation)、和推断(reference)。
也就是说,我们会对支持自己既定观点的信息更加敏感、选择性注意,而对不支持我们既定观点的信息选择性忽视,并在相应性归因(correspondent reference)的影响下,倾向于把受害的原因归因于受害者自身,而非外部情境因素。
这种“受害者有罪”的认知是具有跨文化的广泛的普遍性存在。科学研究发现和验证了,人们对“受害者”这个群体不加区分地持有这种消极判断。
比如,学者们发现,仅仅目睹无辜者被伤害,(而无需了解具体受害原因),已足以降低对他的评价。
Imhoff&Banse(2009)的研究发现,旁观者的无能为力,也会影响人们对受害者的感受。某个无辜的人越受害,而旁观者越无力改变其不幸命运,他们就会越讨厌受害者。
Lerner (1980)的研究认为,谴责受害者和另一种心理现象有高度关联,即公平世界现象(just-world phenomenon)。人们倾向于相信这个世界是公平的,因此自己的行为必将得到应得的结果,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无数学者其后验证了这一心理现象(Hafer&Begue,2005)。所以,人们在不经深度思考时,更容易认为,受害者会受害,正是自食其果。
这种受害者有罪论甚至可以荒谬地发展到:人们即便看到某一个人倒个霉、不走运,都会降低对他的价值感知(Olson et.al.,2008)。
同时,那些思维方式中习惯性包含大量歧视性观念(automatic bias),以及笃信社会支配导向(social dominance orientation)的人,更容易对弱者产生谴责。而受害者在受害的这个情景下属于相对的弱者。
总结一下,受害者有罪论是一种常见的人类偏见,我们只能用知识和理性来努力克服和抑制。即便如此,只要一不留意(automatic processing自动化加工的思维方式),还是免不了会陷入这种偏见之中。
所以认为受害者有罪,要求完美受害人,也不是持有该观点的人心肠有多坏,多没有共情能力,或者多么喜欢以偏概全,人之常情而已。但是呢,毕竟是一种偏见,有所自知并努力抑制的话,会变得更聪明、更善良。
但愿人人都能以科学来对抗我们的狭隘。共勉。
某些人坚持认为,“受害者有罪论”不完全是偏见,有些人是真的自己有错。比如不顾常识,非要出入大家都知道的危险场所,或者采取危险的行动,为自己招致伤害。
第一,我们以为自己足够理性和客观,我们所厌恶和谴责的,只是那一少部分不听劝阻、非要出入危险场合的受害者,如此而已,所以我们对他们的谴责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但是,其实,科学研究已经发现和证明了,我们对不属于那些特殊情况的受害者一样都持有普遍的偏见和谴责。你想否认,你作为人类,没有人类的这种普遍偏见?
你对偏见太小视了,对自己太高看了。
不学社会心理学或者认知心理学的人可能不了解,偏见的相关研究其价值在哪。我们在形成观念和作出判断时,头脑中有很多已有观念,这些观念成为先入之见(preconceptions),以我们难以察觉的(无意识、自动化加工、启动效应、人类感知的主观性、选择性等)防不胜防的方式发挥作用,导致人类做出错误判断。否则偏见怎么可能成为普遍现象?怎么可能愚弄这么多人类的大脑?无视年龄、性别、种族、文化、社会地位、教育、智商等实现无差别打击?
正是因为我们同意和承认自己有这种人类的普遍偏见,才有可能比较好地在做具体问题的判断时,规避这种偏见。方法就是:判断之前,奉行“疑罪从无”原则。
倘若咱们都不认为自己存在这种偏见,那咱们将很难在具体问题作判断时,规避这种偏见。表现为:判断之前,先入为主地“疑罪从有”,受害者可能有罪。一旦留下这个口,我们就都能在面对某个具体情况时,将之视为“受害者有主观过错”的“特殊情况”来进行判断。
除非我们能对“特殊情况”明确加以界定,才不置于混淆“特殊情况”受害者有罪和非特殊情况受害者无罪。
所谓”特殊情况“,怎么界定?所谓”行为不当“,怎么界定?
假设咱们的观点是,“受害者在某种情况下确实有主观过错”,那咱们得界定清楚“某种情况”、“主观过错”,然后再来讨论,这种判断是否没有受到上述的普遍的偏见的影响和干扰,而是出于充分的理性。
否则,这种观点如何指导人们以后作出相应判断?又不可能穷举所有特殊情况、特定行为,那下个定义好了。否则执行起来,和“受害者都有罪”,又有什么区别?每一个具体的受害者的例子,人们都难免会陷入偏见,认为他这属于特殊情况,因为他采取了特定行为,所以他活该。说的理由,人人都是一套一套的,然后自以为客观。人们都这样,不是某些傻子才这样。其实呢,不过是掉入了验证性偏差(confirmation bias)的陷阱而不自知(A tendency to search for information that confirms one’s preconceptions)。
这些对人类认知偏见的研究,某些人看得太轻了,以为不过如此,“我知道了呀”。其实呢,你还是必然会犯。这叫客观规律。
所以,研究偏见的意义就在于,不能允许自己持有任何对“某个群体”的偏见,比如“受害者可能有罪”。我们只能说在“疑罪从无”原则下,经过充分的论证,发现某个具体的特定的人确实存在主观过错。而且,最重要的是,这个特定个体的名字不能代之以某个群体的名字——”受害者“。
第二,假设我们界定,受害者的主观过错,是“违反常识采取危险行为”。事实上也不可操作。
受害者会受到外部因素的伤害,而外部因素是外在于我们的,是不在我们直接控制范围之内的影响因素的集合。外部因素会以什么样的形式、手段、在什么样的时间、空间来伤害我们,客观上是不可知、不可控的、是千变万化的。
如果我们已经明明知道会受害,我们怎么会不加以规避呢?
从受害者本人角度,和你站在事后的、旁观者的角度作出的判断当然不同。从受害者角度,他的感知和判断肯定是不会受害的。
即便有些人说的,他为什么要去酒吧?从受害者角度,他一样会认为,以他对“这家酒吧”的了解,不会出事,出事也不会出他头上。
首先,难道我们要因为那千万分之一,或者百分之一,或者百分之二十分之一的概率,就不去做某件某件事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冒的风险多了去了,甚至光是活着就有风险,是不是死了算了?
“违反常识采取危险行动”,那开车算不算?驾驶汽车造成的死亡人数比人类的战争还多。这算不算常识?的士司机天天在路上,那危险不危险?那司机受害,是否有罪?吃土豆沙拉算不算,死亡率比游泳被鲨鱼攻击致死的概率高1000倍。吃土豆沙拉致死的人,有没有主观过错?上网算不算?上网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个人权益受损,是不是活该?开办企业算不算?勇于承担办企业的风险的人,人们还高赞他一句企业家精神呢。
其次,你说,别的不说,至少去酒吧这件事,受害者的判断能力是有问题的吧?他凭什么认为不会受害?
那不好意思,根据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我们所有人的判断能力都有问题,比如,所有人都存在自我正定性偏差(self-serving bias),即,所有人都倾向于:1)积极感知自身(positive perceive ourselves),2)自我服务归因(self-serving attribution):即好事都是我的功能,坏事都是客观原因造成;3)盲目乐观(unrealistic optimism):天塌下来有高个子顶着,反正不会到自己头上。抽烟99%致癌,自己应该会是那1%;酒吧出事,总不能恰好自己倒霉。4)虚假共识效应(false consesus effect):“我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谁都知道酒吧危险”;“穿热裤出门,成年人不知道会招狼吗?”5)虚假独特性效应(false uniqueness effect): 我没那么傻,一般人会有偏见,我这是理性客观在分析。
我仅提供一种思考和看待这个问题的角度,写给觉得有帮助的朋友。
最后,请问问自己,我们愿意活在一个什么样的世界?应该是一个以最大善意去理解别人行为的世界吧?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