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与虚无》第二章读书笔记
同第一章一样,这里的整理也是raw的,先dump在这里。
第二章 自欺
说谎的本质在于,说谎者完全了解他所掩盖的真情。说谎是海德格尔所谓的“共在”的正常现象,它设定我的实存,别人的实存。
自欺表面上看有说谎的结构,但根本不同在于在自欺中我是对我自己掩盖真情。作为欺骗者,我应该知道在我被欺骗时对我掩盖着的真情。这就有一种矛盾。
在精神分析法里,潜意识的压抑力为了发挥它的识别的主动性,就应该认识它所压抑的东西。那么是否意味着,自欺也应该努力揭示这背后的真情呢?
如果人应该能够是自欺的,那他在他的存在中应该是什么呢?
举例,一个年轻女子赴约,面对对面的男子突然抓住她的手的行为,她选择忽视这个行为及这个行为带来的一切情感体验。因为任凭他抓住这只手,就是赞同了调情;收回这只手,就是打断了暧昧的和谐——关键是尽量延迟决定的时刻。因此她选择表现出不管这只手。她此时完成了身体和心灵的分离,她的手毫无活力地停留在男子的手当中,既不赞成也不反对,像一个物件一样。我们可以说,这女子是自欺的。
自欺正是有这样的矛盾性,一个观念和其否定在自欺当中对立统一。人的存在也正是具有这种矛盾的双重性质:人为性和超越性,但又有效地调和。对自欺来说,关键在于保存它们的区别来肯定它们的同一。
如果人单纯地只是其所是,那么自欺就是绝对不可能的,人必须还是其所不是。当皮埃尔注视我的时候,他的眼睛(世界上的物)注视着我的身体(世界上的物),这就是一个世界上的客观事实,但这种注视的意义是不存在的,正是这点折磨着我,因为我所寻求的自由判断不在其中。我要体验的自由判断是通过一种领会,这种领会不可能被我的努力所激起,只会被外部激发——他人的意识。他人的意识是其所不是。而我自己的意识并不是他人的意识,而是它自己的存在,也是满足“不是其所是”的。
如果我们定义真诚为“是其所是的”,那么自欺的“是其所不是”的结构就是我们体验到的永久的折磨,使我们不能认识自己,不能把我们构成我们所是的,它是一种必然性。事实上,考察自己时的关键在于严格决定我是什么(真诚),将我物化,然后我再寻找能使我变化的途径(自欺)。这里面又有一种时间性。
举例,(这个例子里作者有对同性恋者歧视的嫌疑,但在我们的讨论里不予评论)有一个同性恋者和一个捍卫真诚的人,捍卫真诚的人要求同性恋者真诚地承认他是同性恋者。在这里谁是自欺的?同性恋者承认他的过失,但不愿任人把他看做一个物,他通过承认自己现在是同性恋者但否认将来的自己是同性恋者而“为他的错误补过”,这就构成了他的未规定的未来使他获得新生,他是自欺的。真诚的捍卫者要求同性恋者是其是以便不再是其所是,他要求把同性恋者首先确立为物正是为了不再把他作为物来看待,从这点上讲他也是自欺的。人滥用真诚使之成为了反对他人的武器。因此不应该在这样的“共在”关系里去寻找真诚,而应该到真诚在其中是纯粹的真诚的地方去寻找。
从上面这个例子看到真诚的本质结构与自欺的本质结构没有区别,因为真诚的人确立其是其所是是为了不是其所是(这个推断我觉得牵强,因为也有人纯粹是不想发生改变的)。于是结论是真诚的存在可能导致人变为自欺的,完整永久的真诚从根本上讲是为了脱离自我的永久努力;拟定人们是其所是的永久清单,就是经常不断地自我否定,并逃遁于一个“不再是自己”的自由的领域中。
真诚的目的和自欺的目的不是如此相异。为了有真诚的意向,一开始我就应该同时是而又不是我所是的。真诚欲让我改变,自欺也欲让我改变,真诚本身就是自欺的。
自欺真正的难题在于自欺就是相信。为了使我能够是自欺的,我总已经是自欺的(自我相信的),并且也同时是自我怀疑的。
意识的存在是由于自己而存在的,也是自我克服的。在这个意义下,意识永远地逃避着自我,相信变成不相信,直接变成间接,相对的绝对变成绝对的相对。意识在它的存在中也是是其所是而同时是其所不是的。这就是讨论自欺的意义。意识不是人存在的整体,而是人的存在瞬间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