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的理想与现实之间
在民主的理想与现实之间
——罗伯特·达尔《论民主》读后记
陈敏昭
美国耶鲁大学终身教授罗伯特·A·达尔《论民主》(李柏光、林猛翻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北京)这本书,用相对轻松、通俗的笔触,从民主的起源、理想的民主、现实的民主、民主的条件、民主的前景等方面,对这个人类从实践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纠缠了两千五百多年的古老的话题作了通俗而新颖的阐释,试图为人们理解今天世界范围内错综复杂的民主发展进程提供一个说明。
1、内在的政治平等——理想的民主。达尔给出了理想民主的五项标准:(1)有效的参与;(2)投票的平等;(3)充分的知情;(4)对议程的最终控制;(5)成年人的公民资格。如果任何一项标准遭到违反,成员就失去了政治上的平等。符合这种标准的民主,可以达到政治平等的理想状态。这种理想状态是应然的道德判断,达尔称其为“内在的平等”原则,并认为这是一个可以成为国家统治基石的合理的原则,是与公民能力相适应的。主张政治上监护统治的人常常用与专家的知识和能力相关的类比来说明问题(如医生与病人)。但达尔认为,把某些次要的决定权力交给专家,与把重大决定的最终控制权交给专家不可同日而语。如果我们把统治权力托付给统治精英,无论他们一开始多么睿智、值得信赖,过几年或几十年之后,他们就会滥用权力。
我们不能由监护者来统治,那么谁来统治呢?达尔肯定地说:我们自己。他认为,除非是在一些罕见的、法律规定的场合下,有充分的相反的证据,否则,所有服从国家法律的成年人,都应当被看作有足够的能力,能够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过程。于是,达尔又给出民主的另一个标准:包容性,因为所有服从国家法律的成年人在性别、民族、年龄、财产、种族等方面是有差异的,在民主统治的国家里,公民范围除了暂住居民和证明不能照顾他们自己的人们以外,应当包括一切服从法律的人们。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民主过程至少要存在五项标准,这五个标准缺一不可,并且可以互相证明其他标准的必要性。为什么要实行民主呢?为了避免暴政、基本的权利、普遍的自由、自主的决定、道德的自主、人性的培养、保护基本的个人利益、政治平等、追求和平,以及繁荣。另外,与民主息息相关的是政治平等,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者们将平等视为不证自明的,但现实却常常告诉我们人们是不平等的,这样的话为什么还要追求政治平等呢?达尔指出,伦理和宗教的理由、其他替代原则的弱点、审慎和可接受性导致人们需要信守内在平等的原则。公民需要自己发挥政治能力来施行民主,将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不是将其授予他人,当然,这里不是说不应该发挥精英专家的作用,而是应该将最终决定权控制在自己的手里,并且这里的民众应该是最具包容性的,也就是所有的人,因而这就引出了民主的第五项标准,完全的包容性。达尔指出,在民主统治的国家里,公民范围除了暂住居民和证明不能照顾他们自己的人们以外,应当包括一切服从法律的人们。
2、多元的民选政府——现实的民主。达尔给出现实民主的这样六个标准:(1)选举产生的官员;(2)自由、定期、公正的选举;(3)表达意见的自由;(4)多种信息来源;(5)社团的自治;(6)包容广泛的公民身份。这六项制度不仅构成了新的一类政治体制,而且也是一种新的民选政府,一种新的民主类型。他把这种现代大规模民主政府叫做“多元”民主,并认为多元民主是人们对要求扩大政治生活范围、增加参与的一种回应。
因此,达尔认为,规模是一个不能不注意的因素。民主的管理机构真正需要的政治制度,取决于单位的规模。上述六项制度之所以能够获得发展,正是出于管理国家、而不是管理小型单位的需要。多元民主就是民族国家规模上实行的民主统治。当人类社会发展到民族国家而不再是市镇会议的规模的时候,民主就需要选举的代表。因此,民主必然需要:
A、自由、公正、经常的选举;
B、自由的表达;
C、具备多种的、独立的信息来源;
D、独立的社团;
E、包容广泛的公民身份。
基于此,达尔断言:无论一个国家的领袖们和宣传家说得多动听,只有当它具备了民主所必需的全部政治制度,这个国家才能被称为民主国家。
较之公民大会式的直接民主,现实中的大规模民主是代议制民主,而代议制民主最早是一种非民主政府(君主制)所采用的手段。那我们为什么能够接受一种起源上并不民主的政治制度呢?达尔认为,其实两种民主都同样存在着不可克服的限制,这就是时间与人数定律:一个民主的单位中,公民人数越多,公民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就越少,他们也就越有必要把权力委托给别人。这是民主的一个根本的两难选择:一个民主的统治体制,如果希望为公民参与提供最大的机会,那么,公民大会式民主更为优越;如果希望有最大的空间处理与公民密切相关的各种问题,则代议制更佳。
宪法、党派和选举制度等都是现实民主的构成要素,特别是宪法,在许多方面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但达尔认为,宪法在不同国家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一些国家,如果它拥有有利的基础性条件,那么,无论它采用什么宪法,都可能实现稳定。如果它拥有的是极为不利的基础性条件,任何宪法都救不了民主。而如果一个国家各种条件既算不上非常有利,也算不上非常不利,民主就带有偶然性了。那么,这些条件是什么呢?
3、民主的存在条件。达尔首先给出了民主的关键条件和有利于民主的条件。其中,民主的关键条件是:军队和警察控制在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手里;民主的信念和政治文化;不存在强大的敌视民主的外部势力。有利于民主的条件是:现代的市场经济和社会;弱小的亚文化多元主义。值得注意的是,达尔对民主的信念和文化非常关注。达尔认为,如果公民和领导人对民主的观念、价值和实践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一种稳定的民主的前景就更加光明;如果这些信念和倾向落实到国家的文化中,并且大部分能够在代际之间传承,这就是最可靠的支持。换言之,就是国家拥有一种民主的政治文化。
此外,达尔对市场与民主关系进行了分析。不论是集中发展的市场(主要是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还是不充分发育的市场,都是破坏平等和不利于多元民主的发展。一定程度市场的发展可以造就民主政治。一个庞大的追求教育的中产阶级,他们有闲暇,有资金,追求法治、自由和自治,是民主社会的主体;市场主体本身就是有着独立决策权力的个人与组织,有助于民主发展的。然而集中垄断的市场力量经常和普通民众卷入持续的冲突中,每一方都在改变和限制另一方;市场力量将通过对政治资源的不平等的分配而限制多元民主的民主潜力;由于市场力量对政治平等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所以,它对于民主超越多元水平的发展是不利的。
4、民主的发展前景。达尔把民主看作是一个未完成的旅程,因为民主面临着多方面挑战。挑战之一是经济秩序。他认为大企业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上的不平等,严重地助长了政治资源的不平等,进而助长了对公民政治平等的广泛破坏;挑战之二是国际化的影响。当决策转移到国际一级的时候,必需加强对政治和官僚精英的控制措施,使他们为自己的决定负责。而这一切能否做到,达尔认为:真是很难说;挑战之三是文化的多样性。有色人种、妇女、同性恋者、少数语种的人们纷纷加入文化认同运动,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大量移民又通常借助种族、语言、宗教和文化差异跟主要居民分开,进一步扩大了文化上的多样性。民主的性质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主国家为了处理文化多样性问题而发展出来的各种安排;挑战之四是公民教育。虽然老牌民主国家公民教育有很多方式和途径,但是,这些在将来也许会显得不够:一是规模的变化使得原有的方式和途径不够用;二是复杂性增加,不可能人人做到样样精通;三是通讯在增加信息量的同时,未能提高公民的能力和理解力。
面对这些挑战和问题,民主的发展前景会是什么样的?达尔的回答是:各类民主国家,无论是老是新,还是处在转型中,如果它们抵挡不住这些挑战,那么,在民主理想和民主现实之间已经很深的裂痕,会变得更难以弥合,民主的退化与没落。如果老牌民主国家能够正视、克服他们在21世纪所面临的挑战,从最终来看,它们就是把自己转变成了高级的民主制度。而高级民主制度的成功,将会为世界上所有信奉民主的人提供一盏指路明灯。
5、理想与现实之间:民主的含义与合理性。民主理论的研究有两种范式:规范理论研究者是从理论到理论的规范式研究,大多采用静态的、历史的、制度型分析方法,注重从抽象角度考虑问题,其方法为理论上应该是怎样的就怎样的“应然”研究方法;经验理论研究者则是从现实到理论的实证式研究,大多采用调查研究型的、动态的实证方法,注重从具体的、可操作角度考虑问题,后者的方法为现实是怎样的就怎样“实然”研究方法。研究方法取向的不同,学者所得到的结论就不一样了。经验理论学者把民主当成一种程序、一种手段、一种机制,在这种安排下, 采用竞争性选举投票来决定官员,再由这些官员来代表选民决策,这就是“程序民主观”;规范理论学者则把民主当成一项崇高的原则如自由、平等、最高的善、多数人统治等具有实质内涵的、抽象的意义来看待,即实质民主观。达尔既把民主当成一种具有实质内涵的东西来研究,又把民主视为实现这一原则的手段、方法或机制。达尔是为了调和上述分歧作出了一定努力。民主过程就是社会团体制定一项公共政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有一个抽象原则即政治平等来保障。从公民的角度,我们应该把每个人的内在幸福看作是与他人平等的;从政府的角度,政府在决策的时候,对于受到决策约束的人,应当平等地考虑他们的幸福和利益。
由于政治平等更符合多数人的利益、更审慎、更易让人接受,而专制政体的权力总体运行规律是“以为人民谋求利益为名开始谋求权力——滥用权力——腐败——为自己谋利——抛弃社会”,绝对的权力趋于绝对的腐败。无论是“价值判断”的视野还是“监护统治”理论的而言等道德层面专制政体远逊于民主政体。“平等的投票、有效地参与、充分的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及成年人的公民身份”保证民主平等的程序性内涵。民主政体有助于使个人自我决定的机会更多,个人的自由程度更大,个人会更关注自身性格(人性)的充分发育,个人也就会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公民权利同时履行更大更多的道德责任,从根本上维护自身的利益。民主就是个人自由的最大发展和保护。对于国家来讲,民主政体有助于“避免暴虐、邪恶的统治”、“彼此没有战事”、经济繁荣、较高的政治平等。暴虐与邪恶的统治指的就是所有权力的聚集,权力集中到某个人或组织手中。而民主体制中三权分立和互相制衡的原则有效地分散了权力,权力不可能全部聚集到某个人或某个组织手中,因而在现实中政治局面不会出现暴政。
华盛顿先生第二任总统任期结束后发表《告别演说》中提出,要“正确估计支配人类心灵的对权力的迷恋及滥用权力的癖好”,“行使政治权时,必须把权力分开并分配给各个不同的受托人以便互相制约,并指定受托人为公众福利的保护人以防他人侵犯。这种相互制约的必要性早已在古代的和现代的试验中显示出来”。杰斐逊先生也认为:“信赖在任何场所都是专制之父;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赖而是以猜疑为基础建立的。我们用制约性的宪法约束掌权者,这不是出自信赖,而是来自猜疑。……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侈谈对人的信赖,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我们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这样一个目的,即即使不幸碰到一个坏蛋作我们的领袖,我们一样会过得好。”
同样,民主理论也适用于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代议制国家之间有高度联系的经济交往和社会交往,国家的领导者有高超的妥协谈判艺术与和解能力等,使得民主国家彼此没有战事。而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其领导人往往以个人的好恶和感觉来处理国际事务,当他和他的国家与其他国家发生矛盾的时候,不是采取民主协商谈判的方法解决问题,而是集中他掌握的所有资源采用突然袭击的武装占领来发泄其胸中愤怒。所以,集权国家是非常危险的,它不但对本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构成直接威胁(比如近年来内地频频发生的强制拆迁),也对周边国家的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实现民主的阻力是巨大的,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复杂的、残酷的和无情的,特别是对一个超级人口大国并且饱受“以官为本”、“以权为本”传统文化蹂躏的中国人民而言其民主化任务更艰巨。民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分散权力,不仅依靠宪法中政府体制内的三权分立制衡还要靠政府体制外的社会上的分权,即社会团体组织对权力的拥有。这些团体主要是指各种原始部落、家庭、农会、工会、商会、俱乐部、教会、学校、出版社、组织等等,正是这些有一定规模而又独立的自治组织才是真正的权力中心,社会公共政策的真正权力源。由于社会团体组织相对来说是规模较小的政治单元,有高度的自治性,能反映民意,提出各种不同方面政策方案,向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因而就起着沟通政府与民众的桥梁的一种表达机制,因而在政治生活中起着组织与协调的作用。这些团体很多是自发产生的,民主气氛浓厚。另外,这些团体组织本身不仅拥有一定的经济资源,还拥有一定的政治资源,是独立的权力主体,为维护组织成员的权利而奋斗。在政治斗争中,必然会对政府权力产生一定的制约,更好地分散了权力,有利于民主机制的实现。
2011年2月5日星期六,三门峡上阳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