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章•精神鉴定的舞台背后
什么是精神鉴定
虽然司法距离国民的世界十分遥远,但个中也有像刑事裁判中的精神鉴定这样,并不难以理解的东西。可无论多大的事件发生,人们通过媒体了解到的精神鉴定结论,也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为什么精神鉴定是必要的、究竟以什么方法进行、在进行公判时又以怎样的形式讨论,像这样被详细报道的机会绝对不多。因为是法律和精神医学相重叠的特殊领域,所以人们更多地想要接触到精神鉴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那么精神鉴定是凭怎样的规则和手续进行的呢?
不用多说,这是为了法院进行的「鉴定」的一种,鉴定就是,针对需要运用特别知识经验的问题时,邀请专家或拥有资格的鉴定人参与到裁判中陈述意见。精神鉴定虽然同样也运用到禁治産(きんちさん 为保护通常处于精神失常状态的人,在法律上,作为自己无管理财产能力的人,对此附以监护人的制度)这类的民事案件中,在此只取处理刑事案件的情况进行解说。
刑事裁判中需要进行精神鉴定的场合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换句话说是鉴定是否符合心神丧失(因精神功能障碍引起的不能判断行为是非或控制行为的状态。刑法上作为无责任能力人而不予处罚)或者是心神耗弱(程度不及心神丧失。因精神功能障碍,致使判断行为是非能力及控制行为能力显著减弱的状态。刑法上可以减轻刑罚。)的状况。也有很少的一些是判断有无诉讼能力。
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处罚心神丧失者,并对心神耗弱者的行为,予以减轻刑罚”。心神丧失者是因为精神类疾病导致无法分辨善恶是非,抑或是能够分辨却也无法根据其行动的人。心神耗弱者则是这些能力显著的下的人。但这终究还是法律上的规定,起到决定作用的还是法官,精神科医生所要扮演的就是为其提供相关判断材料的鉴定人。
精神鉴定的具体手续由刑事诉讼法所规定。对于被怀疑人也就是受到犯罪嫌疑的侦查对象,检察官嘱托专门医生进行的叫做“起诉前精神鉴定”,对于已经进行裁判的被告进行的、由法官命令的鉴定则被称为“公判精神鉴定”。后者无论是基于法官的职权,还是辩护律师或检察官提出的申请,最终都将由法院的命令下进行。虽然精神鉴定作为辩护的一个环节很好去被理解,但在制度上鉴定人只是检察官的辅助者,它站在中立的立场。
起诉前精神鉴定中若明确为心神丧失者时,检察官由此判断不予起诉。通常在这个阶段就会进行筛选,在判决中以心神丧失的理由予以无罪判决的被告人是非常少的。以年去计算的话,以心神丧失为由不予起诉的400件左右相对,无罪判决的仅有个位数。以心神耗弱为由被轻判的情况较多,一年约70件左右。
有法医学者进行的辨明死因、凶器、血型的判定同样也是“鉴定”。但是,这种情况先面对的是不会说话的尸体以及物品,而精神鉴定必须要面对的是有着语言能力的活生生的人。而且是具有犯罪嫌疑的处在特殊状况下的人。因为这与通常的医疗条件十分不同,因此这给进行精神鉴定的医师们出了不少的难题。
精神科医生中接受精神鉴定请求的是少数派。这大多被认为是一个麻烦的工作,使人敬而远之。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工作十分复杂且时间有限。为了对拘留的嫌疑人、被告进行会面和心理测试必须不断进出拘留所。而且根据情况需要进行详细检查时还有将其收入医院进行短期观察的必要。再者还有阅览大量的搜查记录。精神科的诊断大多数情况下从患者的家人那里得来的情报就很有用了,可精神鉴定的情况下,无法保证相关人员会痛快地给出回应。因此,想要写出一份鉴定书花三个月以上的时间是普遍的。
烦杂,加之又要接受法院的传唤进行询问,这成为了精神科医生远离这类工作的最大的理由。将鉴定结果用书面形式提供后还要进行证人询问。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两者都同意鉴定书内容的情况非常少见。大体上由不同意的一方申请进行证人询问,所以医生要随时做好被传唤的觉悟。这时因为大多数的精神科医生都是法律的门外汉,不是很习惯法庭氛围的他们面对询问的时候压力都极其的大。这和专家同伴进行的讨论不同,作为证人,只被要求做回答。而且检察官或者辩护律师方都是精神医学的外行,提出问题的内容经常是琐碎的,方向外的。而且有的时候还会以鉴定人的可信度下降为目的,提一些抬杠性质的问题。
(哇!终于翻完了两页纸....眼睛要不行了。10个小时之后还要上网课,好紧张哟~自我介绍还想好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