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全面禁食狗肉的一点想法
2020年4月8日,新《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布,我的第一反应是:玉林又要成为众嘲对象了了。
第二反应是:狗也算野生动物?
翻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没解释,其第二条只是适用该法的野生动物范围。按我个人理解,野生动物应该指存在于生态系统中未被人训化的动物。关于狗,网络的 “主流观点”是:狗是人从狼驯化而来。我查到犬科动物中叫“××狗”的野生动物有澳洲野狗、非洲野狗和鬣狗几种,但非洲野狗与狼同属不同科,亲缘关系较远,想来这些“××狗”的野外朋友不能作为狗乃野生动物的依据。那么狼呢?我觉得也不能,因为狗是经过杂交选育产生的新品种,不是被养殖的狼。实际上,现存178种驯养犬全部不存在于生态系统中,因此,根据《全面禁食决定》禁食狗肉实属适用法律错误。
当然啦,农业农村部的《说明》把“《畜禽目录》与陆生野生动物的关系”和“狗”放在五、六点并列,还没狗当成野生动物对待。它与深圳趁着全面禁食把狗一并禁掉,大概是想利用此时高涨的赞成禁食野生动物的民意吧。
《全面禁食决定》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没说“列入畜禽目录的野生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意味着在逻辑上存在“既非野生动物也非畜禽”的动物,这类动物我想到的只有猫、狗和金鱼。
“野生动物”作不了理由,就得回到“宠物”和“防疫”两个老理由了。
先说防疫。狗不是野生动物,但也确实不是畜禽。《畜禽目录》只是《畜牧法》的适用对象范围,狗不在其中意味着不适用《畜牧法》,能不能吃狗肉还得看《动物检疫法》和《食品安全法》。
《动物检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销售肉类需要申报检疫;《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关于狗肉检疫规范性文件,我只查到两个:原食药监总局2015年的《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称“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条件”,“鉴于食用狗肉 问题复杂,不宜从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建议地方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以地方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的相关问题。”我大广西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无证鲜犬肉不准上市”,却没发现检疫规定和标准。原农业部2011年出台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兔产地检疫规程》,2018年出台了《兔屠宰检疫规程》。结合《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看,显然,猫狗没有《屠宰检疫规程》。
浏览了若干《屠宰检疫规程》及《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发现,只有《畜禽目录》中的动物才有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双重规定,而从《动物防疫法》与《食品安全法》等法规中却找不到“经屠宰检疫才能销售”的内容,或者说,两法中的“经检疫”,只能理解为符合现有检疫规定标准——当前,狗只有产地检疫规定,没有《屠宰检疫规程》不能得出狗肉销售已经禁止的结论。
这个问题在不同人眼力会有不同的观点,爱狗人士当然支持所有上市肉类都要经屠宰检疫,我则认为得为狗补上《屠宰检疫规程》。说白了,这是个制度构建的问题,它的走向取决于狗是“人类的朋友”还是“供人类利用的动物”的核心争议。
以前我一直觉得那些喊“狗是人类朋友”的人自私又自大,把自己的喜好凌驾在其他人头上不说,还自以为高人一等,是文明人了。现在想来,他们的意见中还是有一个必须严肃对待的内容的:动物的社会功能。在我国,牛曾经因为其农耕工具功能而禁止食用;一些国家也因为宗教原因禁止食用某种动物。这些例子本质上都是为了满足其他社会功能而被禁掉了一些动物的食物功能,且宗教原因的例子说明可以为了精神需求禁止吃某种动物。一个事实是,现存178个狗种没有一个是为了肉食培育出来的。它们要么是狩猎放牧的工作犬,要么是观赏戏耍的宠物犬。这些狗种多为西方培养,也算反映出西方人历来对狗的社会需求跟我国不大一样。有说法称我国吃狗肉的历史跟其充当捕猎助手一样久远(在原始遗址中发现吃完丢弃的骨头),其后也见于各朝各代的史书,一直延续至今。别的地方不知如何,我的家乡玉林,无论小时候还是现在,吃狗肉的热度从未减轻。立法“尊重习俗”看的是当下。因缺乏统计数据,我只能猜测,当下我国的狗有着“宠物”、“工作犬”、“肉类”的社会功能,但我不知道三者所占比重为何,不能确定前两者已经紧迫到必须排除第三者的程度。农业农村部称“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这是一个事实陈述,然而未见农业农村部提供统计结果或给出社会现象的分析。我想,想要严谨地论证农业农村部这句话,应该解答以下几个问题:
1. 说明伴侣动物的含义。在我看来,即使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也只有亲密到一定程度的人才能称之为“伴侣”,如果未加说明就简单地把宠物称为伴侣动物,有可能既小瞧了“伴侣”一词亲密的含量,又抬高了狗对人的感情价值。确实有人将宠物视为终身伴侣,但立法说明需要的不是个例,而是社会普遍性。
2. 说明“特化”已成事实。按我理解,这个“特化”指的是狗已经普遍具有人伴侣的功能并丧失了其他社会功能。
3. 说明狗“特化”为伴侣动物符合社会性需求,即人们普遍要求狗充当伴侣动物。
4. 说明狗“特化”为伴侣动物必须以禁止吃狗肉来实现,即若不禁止吃狗肉则人无法将狗作为伴侣动物。
至于“文明”的理由。也有几个问题需要回答:
1. 深圳人大法工委及农业农村部所说的“文明进步”指的是什么。
2. 这个“文明进步”是否排斥吃狗肉,为什么。
3. 如果确有排斥,是否应该立法,为什么。
我曾多次想象狗肉被禁的原因,或者是狂犬病,或者是偷狗猖獗,或者是狗肉市场无可救药,却从来没想过会是“狗是人类的朋友”。一句感性的表白,一个空洞的词汇,就能够变成法条约束每一个人。专业水平不够,我只是本能地觉得这远不足以成为立法的理由。我认为通过明确检疫门槛、严厉打击非法途径狗肉会使市场上的狗肉大幅减少、价格提高,让消费者望而却步,加上狗作为宠物的社会印象逐渐加强,狗作为肉类的社会功能便会自然退出历史舞台。显然,爱狗人士不会喜欢我这种观点,不干脆,不保障,太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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