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与反应得理论*(罗尔斯《正义论》解读(2))
葛四友
内容摘要: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是近代政治哲学中一种极为重要的正义理论,但这种理论之中有两种表面看来反常识的无知之幕与反应得理论,由此容易遭人误解。这种误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反应得理论看作无知之幕的道德依据。但实际上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重在“破”,即破掉人们认为我们有一前制度性应得的想法,它并不能“立”,即成为无知之幕的理论依据。相反,无知之幕的根据在于正义的目的与理性多元论等。澄清无知之幕、反应得理论与正义目的之间的这种关系,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公平正义观的论证脉落,从而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
关键词:无知之幕 反应得理论 正义目的 正义主题
本来原刊于《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
I 导论
当我们打算批判或拒斥一种理论时,我们对理论的解读应该要尽可能厚道,即我们要尽可能同情性地来理解文本,对其做出最为系统与融贯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再来对其展开批判。对于解读罗尔斯的《正义论》而言,这点显得更为重要,因为他使用的是融贯论的证成方法。在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中,无知之幕与反应得理论在表面上相当违背我们的日常常识,因此它们很容易受到我们的误解,由此易为我们的定见所伤。但是这一点并不是我们应该拒绝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的理由,因为我们不能以定见来判断其合理性。只有在经过必要的哲学反思提供充分的论证之后,我们才能做出中肯的判断。本文就是试图通过对这两个易遭人们误解的无知之幕与反应得理论进行哲学反思,以一种厚道的方式来理解罗尔斯公平正义观。不过,本文在此的目的并不是直接证成罗尔斯的正义观,而是旨在澄清对罗尔斯的这两个基本思想的理解,提供一种新的解读思路。
在《正义论》的开头,罗尔斯就地阐述了他在正义主题上的转换,“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Rawls, 1971, p.3)在《正义论》的第二节中,罗尔斯更为明显地表现了这一转换,“我们也称个人的态度或性情或个人本身为正义的或不正义的。然而,我们的论题是社会正义。对我们而言,正义的首要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确切地说,是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确定划分社会合作利益的方式的主要社会制度。”(Rawls, 1971, p.7)
罗尔斯的这种正义主题转换与他对正义作用的理解密切相关。在理解正义的作用时,罗尔斯做出了一个重要的区分,即正义概念与正义观念的区分。尽管人们在哪个社会是正义的,或者什么原则是正义这点上可能有巨大的分歧,但是一般人们还是能够同意,他们需要一系列的原则来划分基本权利与义务,来确定他们心目中的社会合作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罗尔斯认为,“那些持有不同正义观念的人可能会同意,当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安排没有在人们之间做出任意的区分时,当规则在社会生活的诸种利益的竞争性要求之间确定了一个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是正义的。”(Rawls, 1971, p.5)故而,“正义的概念就是由它的原则在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利益恰当划分方面所起的作用所确定的。而一种正义的观念则是对这种作用的一个解释。”(Rawls, 1971, p.10)但正如罗尔斯所说,尽管人们同意这点,但他们对什么是任意的区分,什么是恰当的平衡,每个人都能够有自己的理解,而对正义概念的这些不同理解就会相应地形成不同的正义观念。
这里非常清楚,正义要达到何种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何种正义观念能够得到证成。也就是说,我们必须确定一种标准来判断什么是任意的区分,什么是恰当的平衡。如果没有这种标准,那么我们是没有办法区分各种正义观念的。罗尔斯明显地意识到这个问题,他所提出的公平正义的目的也正是试图找到这样的一种标准来证成他自己的正义观念。这点上,他是借助一种原初状态装置下的抽象契约理论来达到这个目的的。
罗尔斯的根本方法是继承了洛克、卢梭等人所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论方法,并将其上升到一个更抽象的层次。“我的目的是要提出一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进一步概括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比方说,在洛克、卢梭和康德那里发现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更抽象的水平。”(罗尔斯,1988,第9页)这个抽象体现在我们达成契约的环境方面,这个工作他是通过原初状态来完成的。“原初状态是恰当的最初情境,这种情境保证在其中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为了正义的作用,如果有理性的人在这种最初情境中选择某种正义观的原则而不是其它的正义原则,这种正义观就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合理,或者说可以得到证成。”(Rawls, 1971, p. 17)。
在这种设计之下,原初状态对决定什么正义原则可以得到证成就是至关重要的。“我所说的原初状态的概念,是一种用于正义论目的的、有关这种最初选择状态的最可取的哲学解释”。原初状态的作用“就是要将各种假设性条件联合起来以对可接受的正义原则形成有意义的约束,(这种约束的)理想情况是:这些条件(指原初状态中的各种假设性条件)将决定一组独特的原则;但如果它们足以对一些主要的传统正义观念进行排序,我也就满足了。”(Rawls,1971, p.18)此外,罗尔斯认为“(我们)不能把接受这些(正义)原则推测为心理法则或或然性在起作用。无论如何,在理想意义上,我想表明人们承认这些原则是和我们对原初状态的充分描述相一致的唯一选择。这种论证的最终目的是严格演绎的”(Rawls, 1971, p.121)。
由此一来,原初状态中关于条件的假设对于选择何种正义观念,该正义观念是否能够得到证成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知道,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最重要的一个假设条件就是无知之幕的假设。“这一状态的本质特征是: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状况和社会出身,没有人知道他在自然资质、能力、智力和体力等分配上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善观念和他们特殊的心理倾向。正义的原则是在无知之幕后选择的。”(Rawls, 1971, p.12)
但是我们如何知道这些条件能够得到证成呢?罗尔斯给出的答案是,“一个人从广为接受但是较弱的前提论证得到更特定的结论。每个这样的假设应该本身是自然的和可行的;它们中的一些看来可能是无害的和无足轻重的。”(Rawls, 1971, 18)罗尔斯对于这种接受还提出了另一个看法。“体现在这种原初状态描述中的条件正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或者,如果我们实际上并没有接受,但我们也能为哲学反思说服来接受这些条件。我们对契约状态的每一方面都能给出支持性的根据。”(Rawls,1971, p.21)
现在走上前台的问题就是罗尔斯对无知之幕给出了什么样的支持性根据。
II 正义目的与无知之幕
正如桑德尔所论证的,无知之幕看起来并不是日常经验上广为接受的。用阿马蒂亚·森的话来说,无知之幕切掉了许多信息,但是很多信息在日常中认为是相关的,这种排除是要提供证成的。许多人认为,罗尔斯对无知之幕的证成是在于其反应得理论。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表示了一种反应得的理论(Rawls, p.10, 12, p72-74, p.102-104, p. 310-312),即反对在正义制度确立之前,我们具有一种道德应得,各人的所得应该体现这种应得。这种理解的核心就是:来自运气的东西是不应得的,从道德角度看是任意的、专横的,因此运气的影响应该被抵消。许多批评者认为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是立基于任意性论证之上,并且这个反应得理论既能为无知之幕提供依据,也为两个正义原则提供道德根据。
基于这种理解的诸多批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认为罗尔斯基于任意性论证的反应得理论本身站不住脚。柴特奇克(Alan Zaitchik, 1977)、谢尔(George Sher, 1979,1987)、桑德尔(Michael Sandel, 1982)和诺齐克(Robert, Nozick, 1974)等人提出了这种反驳。其基本的思路是这样的,这种论证暗含了这样一个思想,即应得的任何基础本身应该是应得的。即如果一个东西有几个基础,如果我们对一个基础不具有应得,那么由这个基础产生的东西就不是我们应得的。但是这样就会得到一个恶性循环,“为了应得Z,我们必须应得Z的基础Y,为了应得Y,我们必须应得Y的基础X,如此以致无穷”(Zaitchik, 1977)。这也就是说,在定义上,我们就已经否认了有任何应得的存在,因此这是诉诸未证问题(beg the question)。
桑德尔和诺齐克提出这种解读的另一条退路,罗尔斯可以接受应得的基础本身不能要求是应得的这一条件,即接受芬伯格的应得概念:“如果一个人应得某种待遇,那么必然的,肯定是由于他所具有的一些特征”。然而,罗尔斯可以主张,“基于一种对人的充分理解,这个条件在原则上永远不可能满足”(Sandel, 1982, p.85)。也就是说,一个人没有占有任何可以成为应得基础的特征,至少是在一种强的构成性意义的占有。在这种反驳思路中,为了否定我的应得,就必须表明我没有任何必不可少的特征,也就是没有任何一种构成性的特征。但这就取消了个人的自我,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根本要要尊重个人的分离性是相悖的。
第二类反驳则是罗尔斯的这种应得观与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之间存在着不一致性。内格尔(Thomas Nagel, 1973)和舒瓦兹(Adina Schwartz, 1973)提出了任意性论证与基本善理论之间的不一致;诺齐克(Robert, Nozick, 1974)与斯泰因伯格(Peter Steinberg, 1982)提出了反应得理论与差别原则之间的不一致;科恩(G.A. Cohen, 1993)则提出了罗尔斯的努力应得与个人责任之间的不一致性。
注意,上述各种批评都立基于这样一个观点,即反应得理论既是无知之幕的根据,也是正义原则的根据。无可否认,在罗尔斯的行文中,甚至是在他的论证中,我们是能找到根据做这种解读的。但是,笔者认为,这也许未必是对罗尔斯公平正义观的最融贯的解读。本文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新的思路,据此,我们能够避免这些批评。这里的要点在于,反应得理论是否一定是其无知之幕的根据,是否它也是正义原则的根据。因为一旦反应得理论没有这个作用,不是其根据,那么这些批评就有可能是是误导性的,甚至是完全不得要领的。笔者就试图提出反应得理论不是其根据的分析。。
这种思路的一个关键在于,为什么罗尔斯在做正义主题的这种转换呢?尽管罗尔斯本人并没有仔细的阐述这一正义转向的原因,但是从整个文本的融贯理解中,我们还是可以找到答案的。为什么正义的首要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与正义原则的作用,从而与正义的目的是密切相关的。罗尔斯提供的理由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且自始至终。在此的直觉概念是这种基本结构包含着各种社会地位,生于不同的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生活期望,如同经济和社会环境一样,这也部分地是由政治体系所决定的。…这些(正义)原则规导着政治制度和经济与社会体系的主要成分的选择。社会制度的的正义本质上取决于根本的权利与义务如何分配,取决于社会各部门中的经济机遇和社会条件。”(Rawls, 1971, p.7)
可以看到,罗尔斯之所以强调正义的基本作用在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这是因为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决定了个人生活的可能性,能够对人们的生活产生根本的影响。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德沃金说,“公民的财富大大取决于其社会颁行的法律……当政府执行或维护这样一套法律而不是那样一套法律时,我们不仅可以预见到一些公民的生活将因它的选择而恶化,而且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预见到哪些公民将受到影响。”(德沃金,2003,第1-2页)很明显,各种制度构成的社会框架控制着人们的生活前景,划定了人们能够过哪种生活的可能性范围。罗尔斯非常清楚地阐述了基本结构所能起的这种作用:
“…个体本身的品格与利益又怎么样呢?这种东西并非是被固定和给定的。正义论必须考虑人们的目的和志向是如何形成的,而这种考虑却属于更为广泛的思想框架,正义观念正是按照这一思想框架来解释。
现在大家都承认,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的成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个人。社会结构还是以不同的方式限制着人们的抱负和希望,因为他们有理由部分按照他们该社会结构内部的立场来看待他们自己,并有理由解释他们可以实际期待的手段和机遇。所以一种经济制度不仅仅是一种满足人们现存欲望和抱负的制度图式,而且也是一种塑造着人们未来欲望和抱负的方式。更一般地说,基本结构塑造着社会制度持续生产再生产某种个人及其善观念共享各种文化方式。…”(罗尔斯,2000,第285页)
这里表明罗尔斯特别看重正义制度的这一作用,是因为这一事实的确定无疑,即每个人都不是生来就有各种善观念和各种能力的,人都有一个软弱无助的成长时期,既需要一定的外在资源,又需要其他人的照顾,并且要得到一定的条件才有可能形成各种能力,这个过程中才会形成与发展个人自己的善观念。人的能力,特别是罗尔斯所强调的两种道德感能力,以及各种认知能力,并不是能够任其自然就能得到发展的。哈贝马斯对此非常强调,“由于人的个体化是由社会化完成的,因此人是易受伤害的,并在道德上需要关切”。在通过社会化完成的个体化的过程中,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地“置身于一个密集的社会网络中,在其中,人们相互承认、相互暴露,同时亦有可能相互伤害。主体必须通过使用语言参与人际关系,从而外化自己,否则就无法形成构成他个人身份的内核。”(转引自慈继伟,第83页)
当罗尔斯这样来阐述制度正义的重要性时,他肯定蕴含了这样的观点: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能够选择某种制度,并且选择它的根据是因为它是正义的。如果制度是无法选择的,是被决定的,那么这就实际上已经封闭了这里所要研究的东西。事实上,罗尔斯接受休谟(休谟,第534-536页和罗尔斯,1988,第122页)中的分析并且也承认,在现有的各种自然条件与人类条件之下,正义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简言之,上面表明的是,我们的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社会的基本制度(或说基本结构)的影响的。同时,我们知道罗尔斯并不接受一种强的完善论,即不认为有哪种善观念内在地优越于所有其它善观念。那么综合上面的阐述,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首先,选择何种制度不能由人们的实然选择来确定,因为实然选择是根据人们的某种特定善观念做出的。但是,由于我们接受一个社会可以存在多种不同的善观念,那么根据某种特定的善观念做出的制度选择也会对其他的善观念产生相当大的影响,由此就极有可能对其他的善观念不利,这是不公平的。。第二,我们无法根据某种特定的善观念来判断制度的品性,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特定的善观念正是取决于我们要选择的那种制度的,也就是善观念正是这种制度的产物。故而,基本结构的品性必须独立于个人的特定善观念加以判断。第三,事实上,由于个人的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制度或社会的基本结构,取决于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可能性,因此制度的正义问题优先于个人的正义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有确立了基本的制度,由此确定了个人的合法期望后,我们才能对人们的基本品性做出基本的判断。
根据前面三点,我们可以得出第四点,正义的目的是为我们的选择提供合理的背景条件。无疑,正如所有的自由主义者一样,罗尔斯建构的正义观念是想人们能够更好的按照他们自己的善观念生活,自然也就重视人们的选择。但是选择必然涉及到两方面,选择者本人与选择的环境。罗尔斯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基本结构不仅仅是对选择的环境产生影响,而且能够对选择者本人产生影响,会影响你成为什么样的人,即你具有什么样的志向、抱负与嗜好,你能够具有什么样的能力,发展哪方面的天赋与才情等。因此选择的合理条件必然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要为个人发展善观念提供合理的条件(具有好的身体条件以及形成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等);其次它是否为个人按照这种善观念来生活提供公平的环境(如何合理运用个人能力的条件,即提供各种自由条件)。
实际上,罗尔斯也比较清楚地表达了这点:“给定正义的背景制度和在所有公平份额基本善(由正义原则所要求的)的条件下,公民能够根据他们能够合理期待的与根据对某种事情的正义的限制来调整他们的目的与抱负”(Rawls, 1999, p.371)。这里可以看出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目的在于提供合理的背景条件环境,从而我们能够形成与发展恰当的善观念,形成与发展相应的能力,并按照这种善观念来过自己珍视的生活。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无知之幕的根据很有可能并不是反应得理论,相反,它是正义的目的本身所要求的。如果我们接受这个正义的目的,那么我们就会相应地要求无知之幕。这样,对正义制度的选择就不能是一种实然选择,而只能是一种应然选择,不取决于人们偶然具有的某种善观念或者是其它的偶然性倾向,而是理性的人们必然会接受的原则。同时,无知之幕会产生一个重要的后果:因为各方的差别不为他们所知,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理智和处于相似情境,因此每个人都会接受同样的论证。由此,我们可以随意选择一个人的立场来观察原初状态中的选择。如果有什么人在经过必要的反思之后比较偏爱某种正义观,那么所有其他人会做出同样的判断。因此原初状态中的选择就能够得到全体一致的同意。
因此,尽管正如德沃金所说的,这里的选择只是一种纯粹的假设性选择,并且假设性的选择根本就不是选择,但它并不像德沃金所说的那样,无法为被选择的原则所证成。这种选择之所以具有证成力量,在于设计这种选择背后的正义目的,在于这种正义目的背后的道德根据。
但是给定正义的这个目的,有人会问,为什么不能确定个人的正义品性,通过个人遵守正义标准从而获得那种合理的条件呢,为什么一定要把正义的主题放在基本结构或社会制度呢?罗尔斯对此做了非常清楚的回答。这里一个根本的原因是这种背景本身是为了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塑造与发展我们的善观念,并按照我们自己的善观念来选择自己珍视的生活。在这种前提下,罗尔斯强调,即使我们开始能够提供一个背景正义,但是在没有基本结构的调整时:
“背景正义所必需要的条件可能会受到削弱,即便没有人不公平地行动,或者所有的人都不清楚许多相互分离的交易之总体结果是如何影响他人的机会的。不存在任何要求各经济主体在其日复一日的事务中可以实际遵循的、能够防止这些不如意结果的切实可行的规则。这些结果是如此遥远或如此间接,以至于通过各种适用于个体的限制性规则来预先防止这些结果的企图,都可能成为一种分外的负担-----如果说不是一种不可能承担的负担的话。”(罗尔斯,2000,第282-283页)
因此这里有一种责任的分工,其原因就是我们的现实状况以及正义的目的所决定的。(可见徐向东,2004)正如罗尔斯所说,“倘若能够确立这种劳动分工,那么,个体和联合体就可以在基本结构的框架内更有效而自由地推进他们的目的,并确保他们能够认识到,在社会制度的其它方面要保持背景正义,就需要做出必要的修正。”(罗尔斯,2000,第285页)
III 反应得理论的理解
如果上面的分析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如何理解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呢?它与无知之幕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呢?
尽管罗尔斯一直强调“正义原则是在无知之幕的背后来选择的。这能够确保没有任何人因为自然机遇或社会环境偶然性的结果而在选择正义原则时有优劣之势。”(Rawls, p.12)但是有些人将这里的意思理解成了无知之幕是保证人们不会因为自然机遇或环境偶然性得益或受损,由此导致对罗尔斯的一种运气均等主义思路和解读。但在笔者看来,这里并不意味着正义原则应该保证没有任何人会因为偶然性而得益或受损,仅仅指的是在选择正义原则时没有人因为偶然性(比如,出生、性别等的偶然性)而处于优劣之势,从而有不公平的讨价还价的优势。这可以为罗尔斯的下述话语所证实:“在选择原则时没有人应该因为为自然运气或社会环境而有优劣之势,这看来是合理并且可被广为接受的。我们应该进一步确保特定的倾向与热望,个人善观念都不影响所采纳的原则。”…“例如,如果一个人知道他是富裕的,他会发现提出这样的原则是合理的,即它把为了福利措施的各种税收算作是不正义;如果一个人是贫穷的,他会提出相反的原则。”(Rawls, 1971, pp.18-19)
上一节的分析也指出,如果我们不接受完善论,并且想为个人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选择背景的话,那么接受无知之幕是必然的。因为选择的正义原则不仅仅是要为人们在既有善观念下进行选择提供公平的条件,同时它也被要求为人们形成与发展善观念提供公平的条件。因此罗尔斯对无知之幕的设定是必要的,然而其根据并不是所谓的反应得理论。如果这里的理解是对的,那么对罗尔斯的应得理论的理解,要注意三个方面。
第一,罗尔斯在表述反应得理论时,有一个混淆,这种混淆也导致了人们把他理解为一个运气均等主义者。他的表述中显得只有应得或不应得两种状态,然而事实上还有第三种状态,即非应得状态。当我们说一个东西不是某人应得的时候,这并没有断言它就是这个人的不应得。同样,当我们说一个东西不是某人不应得的时候,它也没有断言它就是这个人的应得。这里存在着第三种状态,即非应得状态。对于一个处于非应得的东西,我们完全可以因为其它的道德根据成为是应得的或不应得的。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严格地说只是非应得理论。比如说外在资源对于我们而言,既不能说是我们应得的,也不能说是我们不应得的,它只是一种非应得的东西。这就意味着,当罗尔斯来自努力或者偶然性的利益不是我们应得的时候,同时也没有说是我们的不应得,而只是说我们需要其它的道德根据来确定这种利益的划分。
第二,罗尔斯只是反对一种狭窄意义上的前制度的道德应得(moral desert),即认为在正义制度确立之前,不存在个人的道德美德(如努力或贡献),应该根据它们来分配权利与负担。并没有说我们在正义制度确立之前,不应得任何东西。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他就不可能以功利主义制度剥夺了某些人的自由来攻击功利主义。如果我们将应得作广义的理解的话,罗尔斯(实际上绝大部分的自由主义者)无疑承诺了一点,每个人都应得平等的尊重与关切。当人们所得到的东西不能体现这种应得的时候,那么他们就受到了剥夺或者做出了牺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攻击:“减少一些人的所有以便其他人可以发展——这可能是策略的,但不是正义的”,“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罗尔斯,1988,第12页和25页)。实际上,这里可以认为功利主义的做法使得我们没有得到我们应得的平等的尊重与关切。否认这种应得的话,即只承认制度性应得,那么我们就无法说功利主义减少了某些人的所有,或者牺牲了某些人的自由。
第三,一旦澄清了前两个方面,那么我们必须重新认识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的作用。前面已经提到,很多人批评罗尔斯的正义观时都把反应得理论作为了无知之幕的根据,同时也是正义原则的根据。然而,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只是用来消除这种思想,即表明我们日常意义上的前制度应得理论实际上是没有根据的。它只是试图表明,如果人们用努力、贡献等道德美德来作为反对无知之幕的根据时,这是站不住脚的。人们能够通过努力产生多少东西,个人能够做出多少贡献,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受到基本结构影响的。因此努力与贡献并不是我们选择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时应该起影响的因素。这样,我们发现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并不如同许多批评者所设想的那样,需要成为无知之幕的根据,需要成为正义原则的根据。但是反应得理论依然具有重大的证成作用。因为如果我们接受一种常见的道德应得观,如同亚里士多德所表述的,正义在于个人得其所应得,那么无知之幕明显就是得不到证成的,即使它是达到一致意见的必要手段,因为它屏蔽了与正义原则选择相关的信息,即有关应得的信息。
综上所述,罗尔斯的反(非)应得理论的作用在于破(以前的狭窄意义上的道德应得)而不在于立(无知之幕与正义原则)。事实上,罗尔斯在后面对《正义论》的进一步澄清也发展中,就特别展示了他的真正根据:一种人的规范性观念所蕴含的理性能力,或者说道德能力。这是人的理性能力能够赋予我们的生活以意义,对自己的生活意义的看重也使得我们看重他人运用理性能力所赋予他们的生活意义(Cummiskey, 1996, chapt, 4)。如果这种理解是正确的,那么诸多作者对基于偶然性来批评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以及他的正义原则就是不成立的。即使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错误的,错误也不在他们所批评的那些地方。
IV 结语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在无知之幕与反应得理论上受到了诸多的批评,笔者试图表明,这种批评是基于对反应得理论的作用的误解,即误解了反应得理论与无知之幕和正义原则之间的关系。笔者试图提出另一种解读方式,即重视罗尔斯在正义主题转换上的意义,考察正义的基本目的。这种思路表明,在罗尔斯的正义观中,反应得理论既不是无知之幕的根据,也不是正义原则的道德根据。相反,它的作用只是反驳那种用来反对无知之幕的狭窄意义上的道德应得观。事实上,无知之幕的真正根据是正义的目的,即正义是要为人们提供形成、发展与实现他们善观念的公平条件。这个也正是罗尔斯确立正义原则的根本根据。笔者认为,我们只有对罗尔斯的理论做出一种厚道解读,即提供最融贯的解释之后,我们才能公允地对待罗尔斯的正义观。
参考文献:
慈继伟,2001年:《正义的两面》,北京三联书店。
葛四友,2004a:《评阿内逊的福利机遇平等观》,《哲学研究》,第10期。
2004b:《运气、应得与正义——以罗尔斯〈正义论〉为中心的考察》,《新哲学》,第三辑。
2005:《权利还是资格?》,《外国哲学》,徐向东主编,第18辑。
2006:《运气均等主义与个人责任》,《哲学研究》,2006年第10期。
2007:《正义与运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罗尔斯,约翰,1988年:《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
休谟,1980:《人性论》,关文运译,下卷,商务印书馆。
徐向东,2004年,《机构,正义与共同体》,《外国哲学》,第17辑第2期。
Cohen, G.A.,1993, “Equality of What? On Welfare, Goods, and Capabilities”, in Nussbaum and Sen A.K. (eds), 1993, The Quality of Lif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Cummiskey, David, 1996, Kantian Consequentiali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agel, Thomas, 1973, “Rawls on Justice”,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82, 220-234.
Nozick, Robert.,1974,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Oxford: Blackwell.
Rawls, John, 1971,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Social Unity and Primary Goods”, inSamuel Freeman, (ed) 1999, 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 ed by Samuel Freema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andel, Michael,1982, Liberalism and Limits of Just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Schwartz, Adina,1973,“Moral Neutrality and Primary Goods”, Ethics, 83, 294-307.
Sher, George (1979) “Effort, Ability, and Personal Desert”,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8, No.4, 361-376.
Steinberger, Peter J, 1982, “Desert and Justice in Rawls”,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Vol.44, No.4, 983-995.
Zaitchik, Alan, 1977, “On Deserving to Deserv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6, No.4, 370-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