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动物保护法(不完整版)
第一部分
此法的立法对象是驯化动物和被囚禁的动物或用于某种特殊用途(在第19部分中提及,一般指科学用途)的动物。
第二部分
对上述动物的管理和措施的基本规定
1. 人们应该善待动物,并保护他们远离那些不必要的残害和疾病。
2. 被用于某种特殊用途(19部分中提及的)的动物不应受到不必要的残害或导致不必要的疾病,这项决议通过了动物实验伦理委员会的认可。
第三部分
(1)以繁殖、制作食品、羊绒制品、皮毛制品为目的饲养的动物,以及任何一个以在第19部分中提及的用途为目的饲养的动物,或是用于参赛的动物,都应当居住在符合其自然行为习惯、适合其本身且有利于其健康的环境中。
瑞典动物福利法
用于科学用途的动物
第19部分
动物只能被用于科学研究或科研教学、疾病诊断、药物或化学产品的制造,或如下与其相似的用途或目的:
1. 行为活动的目的可以通过其他任何一中不强制使用动物的方法达到;
2. 除了不得不造成的伤害,行为活动的方式不能再使动物遭受更大的伤害;
3. 用于某种行为活动的动物必须是特地为此目的而人工
(1)在开始上部分提及的行为活动之前,必须得到政府或政府制定部门(如国家农业委员会)的批准。该批准在行为活动结束之后应立即撤销。
(2)在申请审批时,应当对申请人时候具有相关行为活动资格予以特别的注意,以及申请的行为活动是否与动物福利相关法规相符合
(3)在审批繁殖试验室用动物申请同时应对繁殖目的予以考虑。
第20部分
(1)当申请审批通过,以下人员应当予以委派制定:
1. 国家农业委员会应任命某个有资格的工作人员作为管理员对该项申请的行为活动负责;
2. 应委派兽医对该项行为活动的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并对动物实施的行为做法予以协助;
3. 应为该项行为活动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并保证所有工作人员均经过必要的培训和必要的技能;
(2)管理员和兽医应保证该行为活动的实施与本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相符合。
(3)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应继续改进完善法规,或在某一项具体的行为活动中对管理员和兽医的职责以及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技能予以关注,必要的时候要予以定夺。
第21部分
(1)被用于某种特殊用途(19部分中提及的)的动物不应受到不必要的残害或导致不必要的疾病,这些用途均应通过动物实验伦理委员会的认可批准。
其实这个法令还是很模糊,不具体,不太具有操作性
但有一点很值得借鉴,就是每一项与动物有关的活动都需要相关部门委派的监管人员和兽医参与兽医在所有的活动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
哪怕是杀害动物(正当目的杀害)这种活动也需要有兽医来主刀,只有兽医知道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的痛苦。
(转自其他网友,内容不全,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