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 自由秩序原理
什么是自由,自由是人类一直无法达成的理想状态,人类却不断想接近它。自由之所以永远无法达成,因为自由其实是一种社会属性,不是一种自然状态。而只要在社会中,完全的自由就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人必承担对他人和对社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方面既保障你的自由,一方面又限制你的自由。保障你自由的基础就是限制它人的自由,同时对他人的保障也需要剥夺一部分你的自由。
自由是人天生的权利,但是不代表它是一种自然状态,你流落荒岛无拘无束没有政府和社会的管辖,这不是真正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自由相对应的是束缚,没有社会或者包含你的集团存在就没有自由这个概念。就像没有光就没有影子一样,一个的存在的基础就是依赖于另一个存在的衍生。
自由在这么多年的发展中包含了许多复杂的含义。当你做出一个行动的时候,虽然没人强迫你但是也不代表你是自由的。如果你选择的行动,是非理性的,因为受情绪比如愤怒的影响,或者你受到欲望的驱使的行动。还有外界强加给你的意志的,比如洗脑,或者更隐蔽的你天天看到某个广告,就决定购买这个商品也不是自由的。这其实是康德的绝对命令,他们不是自由的原因就在于,这些都不是你自己选择的结果。欲望和情绪都不是你选择的,而外界强加给你身上的意志也不是你选择,只有你理性思考做出的决定才是你自己选择的。
同时集体自由和个人自由还并不一致。如当一个民族国家受外来者入侵占领的时候,本民族的政权反抗实现了,民族和国家自由。但是并不代表这个过程中,参加的个人是自由的,或者驱逐外来入侵后,本民族政权下的个人就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是相对概念,面对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束缚或者侵略,解放的也只是相对应的国家民族政权的自由。
自由也不是一种随心所欲的能力,有能力实现你想做的事就是自由,比如你想飞,想杀人放火。自由不是对你意志任何行动下没有障碍。先不说客观和逻辑上的行不通,比如飞,或者造成一个自己无法搬起来的石头,这也是对自由的误解。自由往往不是看你得到什么,而是看你失去什么。
在这本书对自由的定义就是,不受他人或者机构的强制。当受到他人或者机构的强制的时候,他们的意志和目的就强加在你身上,你成了他们的工具,你的行动只是为了他们不是你自己。
自由行动是以个人意志及知识为基础的基本依据,当用他人意志构建的话,就成了满足他人目的的工具。如邪教,传销,骗子。其中的骗子所误导的知识信息,成了我们行动的依据,而不是依据我们客观事实所掌握的知识,骗子的意志成了我们行动的构建,就不是我们自己。所以虽然行动是我们做的。但是不代表我们是自由的。还有包括看了一本书,只是根据书里的观点思考行动,那时候我们也不是自由的,除非把这本书消化经过自己思考,变成自己的知识成为行动依据。
现代社会中强制看起来是无可避免的,如交税、兵役等,但是这些并不代表你是不自由的。
强制不可避免,但是这种强制的规则是普适性而且不由个人意志转移,这种强制影响也成了我们的行动的依据和判断基础成了知识。这种情况强制就不再是实现它人目的的手段,我们不再是工具就不构成非自由的强制。
法律就是最好的例证,如果一条法律是一般普遍性,那这条法律就不构成强制。比如杀人犯法,需要偿命。这条法律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人,是所有杀人的犯罪者,这个犯罪者无论身份地位都需要受到惩罚,它无法达成某些人特定的目的。而我们人人都知道这条法律,所以它是我们行动的依据之一。
而一条法律,如之前古代社会的还拥有奴隶时候的法律,杀人犯法, 需要偿命就不是一般普遍性。如果一个人杀了奴隶只需要赔偿奴隶主金钱就好,它针对的是奴隶这个特定群体,这条法律构成了维护奴隶主这一特定群体的特定目的,所以这条法律就是强制的。
但是需要弄清楚法律和机构及个人之间的区别。如果一个机构,或者个人在执行一条一般普适性法律的时候,根据自己的意志构成了强制,那也是一种强制。如包庇杀人犯,或者故意放走杀人犯,那么他也达成了特定目的,针对具体杀人犯这个特定的人。这时候不是法律构成了强制,而是执行的机构或者个人构成了强制。
一般性规则的是抽象性的,不是具体的规则和和指令,它可以被当成实施自我目的的工具,它不是特定性的。一个具体的目的为达到一个具体的结果都不能成为法律。
比如可以通过选举产生总统,但是法律不能指定具体的某个人当总统,那也是强制性的。只要当总统的条件是普遍的就不构成强制,你符合要求也可以去竞选。
那么如果出现一条一般普遍性的法律,但是却非常不利人的情况呢。一般普遍性就代表立法者本身也包括在内。比如立法者本身是伊斯兰教,立法说大家都不能吃猪肉,这种情况针对还是具有针对性,有特定群体,达到特定目的。一般普遍性不是说大家都一视同仁的做某件事,而是让大家有一致的基础。而在这里有人吃猪肉,有人不吃猪肉,就不一致,立法都不吃猪肉就不是一般普遍性。 就像美国的法律只适用美国,这里的一致性即都是美国公民,美国的法律也是具有一般普遍性,但是只具有美国公民这个一致性上才具有一般普遍性。
强制还是必须情况下的无法选择,比如当你想买一个画家的画,或者世界上只有一个艺术家才能弄的艺术品,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他是垄断性质的,但是他不卖给你也不造成强制,因为这不是必须情况。一个公司如果要威胁你干些什么,你可以辞职就也不算强制。但是如果是特殊时期,比如大萧条,辞职就代表你失业全家饿死。公司利用你这点就构成强制,因为你无法选择。
自由秩序原理还提出一个观点,即自由源于无知。这世界不存在全知,而如果一个人全知就代表一个人失去了自由。如果对一切都知晓,包括未来,那么所以行为都是注定的,注定的行为,知晓的行为就成了一个目的的手段。当你做一件事就知道成功不成功,会咋样。那么你去做更多是程序化,就像机器人,完成这件事而已。自由也是对不可知未来的发展空间。
所以一个自由不是一个制度或者理论设计出来的,因为人的无知。完全知识不能穷尽真实世界的,往往只具有理论基础有。所以设计了很多制度等,但不是自由的保障,只有在实践中相调和制度才具有生命力。
人的知识和心智具有时代局限性,时代局限性中就是文明的发展要素制约,所以我们永远只能在文明的基础上去构建,而不能超脱文明,更不会脱离文明去构建一个新的文明模式。就像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产生不是某一个理论的诞生物,提出这些理论人并不是凭空创造
。恰恰相反是这个理论是文明的诞生物,只不过是反应了文明的变化趋势,就是文明本身。
制度不源于设计而在于实践后的生命力,如很多改革或者制度的提出只是为了应付当下出现的问题进行一种调和,与其说是主动设计不如说是社会冲突的被动产物,而如果能适应这种社会发展的制度才能存活,不能就会被消灭。而适应下来的制度有时候也会脱离创制者本身的意图或者理念,经过调和成了另外的东西。
书里还提到一个自由的有益性,但是其实并不是实施自由对人类总体发展更有好处才去实施,而是因为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基础。因为当用价值衡量自由的时候,它就被放在了天平上。只要有价值就可以衡量,可以判断。那么就会出现一种情况,总有人会认为禁止自由的好处多过实施的好处,那么就有理由去这么做,比如纳粹。自由作为一个基础本身是不能被衡量。
这里还是提一下自由的益处,自由的有益性不在于大多数人使用自由的方式,而是少部分人用这个自由创造不同其它人的益处。我们不知道是谁,所以只有所有人都拥有自由才可能产生这种益处。就像牛顿,如果剥夺少部分人发表论文的自由,其中可能就包括牛顿。那么学术自由的益处就会受损,就算侥幸牛顿有这个自由,这个自由带来的益处就成了偶尔性。
不自由的社会就是可预见的社会是死水,因为行动和思想都是固定的不会有新变化。自由会有坏处,但更多的是好处,对于探索未知所创作新的可能,新的知识。
同时自由和责任是互相的,正是责任的存在才会对自由的使用有更理性的思考。如果没有责任,意味你做任何事都没有负担,责任也意味着对你行动的反馈。不止是实质上的更多是精神层面的。当法律可能失效的情况下,如你确定做一件事不会被发现,不意味着你有做这事的自由。责任不是对自由的束缚,相反是对自由的补充。失去责任的自由是危险的也是不完全的。
自由是个人的权利,其实也是是拥有。很多关于自由的争论其实是权利的争论,是个人拥有什么定义的争论。自由是个人的权利,基础也就在于个人。行动的后果只作用自身的时候,不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影响,很多这种自由是被认可的,但是当你行动不作用自身的时候,自由就不是一个完全的限度。
比如你在家不穿衣服是你的自由,但是你在大街上不穿衣服就会被抓住。因为你不穿衣服的影响不仅作用你自己,还影响到他人。比如你有个房子怎么建是你的事,但是如果建的太高遮挡他人的阳光,或者建的很差,随时会倒塌,会砸到别人,也是不行的。
在生活中关于人拥有什么,或者对他人影响的限度作用是个复杂的问题。在大街上不穿衣服有碍风化会被抓,穿的特别少呢,穿泳衣穿透明的衣服,穿露点,或者只遮住关键部位的衣服呢,其中评价的标准是什么。就像在有些社会不要说暴露的衣服,女人必须有穿黑袍。
还有比如人拥有什么,堕胎是允许的嘛,是对自己身体的处置还是对生命的抹杀。安乐死是被许可的吗?或者请其它人杀了自己是否允许。这个问题在之前讨论过,就不展开。要点即有些权利人并不拥有只是占有或者使用,不能交易买卖。
自由的存在也是有最基本的基础的,比如生存权等。所以经常会面临两种权利冲突的情况,战争是典型的情况。战争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强制的情况,不管是兵役,或者征用物质等。这种强制的基础就是保障国家,也保护大部分人民的生存权。当国家被奴役的时候,作为国家之下的个人自由也不能保障,同时生存权被剥夺自由更没有存在的基础。所以
而包括税收,兵役等也是为了维护自由的基础条件而进行的强制,是为了防止更大的强制而进行的强制。同时为了防止它人的强制,如谋杀,抢劫,欺诈,国家的措施也是适宜强制。这种强制的基础就是保障自由的稳定,保障避免更大强制的出现。所以这种
当然这种强制不是无限度的,不然就会引发暴政,这也是个人和国家之间权利及义务的限度问题。国家应该拥有什么样的强制权利,才能保障的自由基础,这个问题是古往今来对政权和体制创建的核心问题和依据。如果没有限度,没有监督,那么任何以国家安全为理由的强制就拥有了正当性。
自由的一个明显社会后果就是会产生不平等,努力不一定有结果,品德高尚的人不一定会拥有更多的财富。现实世界不能按照人类的规划那样,世界不是按照固定的模板运行。在自由市场中品行和创造价值不能等同,努力也不是酬劳的的判断标准,结果才是酬劳的依据。不是更努力的人获得更多的报酬。然而往往有时候人们只会对单独事件进行评价,而否认这件事里其它人前期积累的努力。也许就是因为之前很努力读书,现在才能轻松完成这件事,如果只是依据这件事不努力,就是抹杀前期的积累。同样的也许有人就是更聪明,或者运气更好所以比努力的人更容易获得成功。
现在对于种种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包括财富、税收,住房、教育等书里进行了大量探讨,但是有个核心思路就是不能去以一种强制的排他性质机构去实现平等,这种做法往往不能达成原本的目的还会造成更多严重的后果。
现代社会最突出的不平等现象应该是,贫富差距。财富的集中造成的的社会资源集中就会引发这样一个问题,穷人将生活在一个低可能性的社会,财富不止是金钱还代表更多的选择和可能。许多贫困人口造成他们贫困的因素不仅在于他们自身,如偏见里的懒惰或者不上进。更多的是他们面临的社会选择更少,在这种情况下努力的结果改变的机会十分渺茫,从而让他们甘于懒惰。现在很多福利措施其实就是在增加这种选择机会,比如学习。但是学习实质上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如教育资源,教育平等,还包括家庭学习氛围等。并不是说给没上学人上学的机会,他们就和其它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了。
而如果政府介入往往也不是出于社会责任或者道德公平的原因,这可能包含但不是主因。主要还因为贫困人口会成为社会或者国家的负担,贫困的问题不是财富的多寡,还有各种社会冲突。因为贫困人口引发的社会冲突,需要进行纠正往往也需要大量社会资源。所以不如利用这部分资源帮助贫困人口,但是这就造成了一个问题。
解决贫困不是一个客观实在的问题,而是一种主观社会现象,当政府调配社会资源的时候。其实牵涉到的是社会每一个人,如何选择贫困人口,如何进行救助,救助的标准是什么。比如给月收入低于800人进行补贴,那他的收入水平就高于收入900的人。那是否对月收入900的人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