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方法论》读书摘要和笔记(20200104)
对于历史学家无可避免的选择来说,特性是决定性的。这也是不可否认的情况。但是只有在我们仅仅凭借分明的特性而能够把握……文化特征的范围内,它才受到历史学的青睐。这样,它在历史学中始终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才使历史的作用力性质为我们所理解。(注:历史是实在的科学,把实在的各不相同的个别成分不是仅仅看作为认识的手段,而是从根本上看作认识的对象,把具体的因果关系不是看作认识的原因,而是看作实在的原因。个别的人物是以他在因果关系中的表现由此进入由历史学构造起来的历史联系和因果关系之中的。)
诸如“文化心理学”或“社会心理学”的任务就是凭借分析、孤立的抽象和一般化来确定这些因素赖以经常产生的条件,解释这种有规则的次序的基础,阐明这样获得的作为发生学类概念的“规则”。
“价值判断”是说,我以某种具体的方式对具有它自己具体特点的对象“取一种态度”,我这种态度的主观源泉,我决定这种态度的“价值观点”的主观源泉,确确实实不是“概念”,也全然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完全具体的、高度个别化的形成和构造起来的“情感”和“愿望”,或者可能是关于某种仍旧具体的形成的“应当”的意识。
自然科学认识的有效性的情形与历史认识有效性的情形并无不同,那么这同样是不正确的:它不适用于历史的“个体”,亦即“价值”在历史中扮演角色的样式,它也不适用于这些价值的模式。因为我们据以思考文化对象以及文化对象据以成为我们历史研究的一般“对象”的、指向“价值”的“观点”是可以变化的。……这种“主观价值”的制约性无论如何是与以力学为典范的自然科学大相径庭的,而正好构成了历史学和自然科学的特殊对照。
在无限的决定因素中,进行选择的可能性首先只是以我们历史兴趣的样式为先决条件的。如果人们说,历史学要从因果关系上理解有自己个性的“事件”的具体实在,那么如我们所见的那样,很显然这并不是意味着,历史学要毫无删节的复制和从因果关系上解释带有其全部个别特性的“事件”的具体实在。……相反,历史学的唯一任务是从因果关系上解释相关事件的这样一些“成分”和“方面”:它们根据某些观点有“一般的意义”,并且因而具有历史的兴趣。
我们真正关心的只是:现象中那些我们感兴趣的方面是如何受到这些共同起制约作用的个别要素的影响的。但是,如果甚至对于这个本质上乃否定的提出的问题得不到一个相应的“客观可能性判断”,如果——所说的是同一件事——按照我们的认识即使在排除或更动了那个因素的情况下,那些处于“历史上重要”时刻、亦即我们感兴趣的时刻之中的进程,仍可根据一般的经验规律恰如它已经发生一样被预期。(注:由此可见,客观可能性可以根据可能性大小程度有许多不同的区分,我们可以把各种可能的结果与形成这些结果的发挥作用的条件分离出来,进行对比分析,但是我们可能永远无法进行准确的预测,最多可以依靠类似概率统计的概念进行一定程度的精确分析。)
一个具体的结果不能被看作是某些“促成”它的原因和另一些遏止它的原因之间斗争的产物;而情况应当看作是这样:自一个“结果”开始的因果追溯所导致的所有条件的总体必定如此而非如彼的“共同作用”,以使这个具体的结果如此而非如彼的实现。——“文化科学逻辑领域内的批判性研究”
人们在大学授课时是否应当“宣明”他们所赞成的某种伦理的,或建立在文明理想以及其他世界观基础上的实际的价值评判。这个问题无法从科学上予以讨论。因为它本身完全取决于实际的价值评判,因而无法得到最终的解决。人们就这个问题有种种不同的立场,极端的两种是:(a)以可从纯逻辑演绎而得到的事实和经验事实为一方与以实践的、伦理的或世界观的价值评判为另一方的区分是正确的,不过这两类问题都是应当在讲台上阐述的;(b)即使那种区别在逻辑上不是始终分明一贯的,仍然建议尽可能的让一切实践的价值疑问退出课堂。
鉴于大学讲坛一直不允许自由的讨论决定实际政治的价值评判问题这个事实,我认为唯一能维持科学代表尊严的,便是对有人极其乐意让我们来处理的那类价值问题也保持沉默。
我也认为,祛除实际的价值评判并不是“微不足道的”,它不会使讲课变得“厌倦无聊”。……就我自己而言,无论如何我担心,凭借过多的令人感兴趣的个人特色而取得的刺激性,久而久之就会消除学生对于严肃的实际研究的趣好。(注:价值评判不是大学讲坛的内容,它属于政治纲领、政党议题、官僚机构的主题。真实的经验事实的研究可以为价值评判提供多维的帮助:一方面对于一些实际问题,可以有许多不同的最终立场予以考虑;另一方面,在选择最终立场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许多这样那样的各类事实。)——“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