癫痫发作和癫痫综合征分类
癫痫发作和癫痫综合征分类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如20世纪50年代和70年代癫痫发作分类,主要根据病因分为特发性癫痫和继发性癫痫,根据临床发作类型分为大发作(grand mal),小发作(petit mal)和局灶性发作等,根据脑电图描记的放电部位分为额叶,颞叶,顶叶或枕叶癫痫等,根据发作临床特点描述为光敏性癫痫,肢痛性癫痫,间脑癫痫和精神运动性癫痫等,使癫痫分类较混乱,给治疗带来不便,随着对癫痫认识的不断深入,癫痫发作和癫痫综合征分类日趋完善合理。
近20年癫痫基础及临床研究都取得了显著进展,20世纪80年代的癫痫分类已显出局限性,1997年国际抗癫痫联盟(ILAE)成立以Jerome Engel Jr为主席的工作组(Task Force),下设4个小组,回顾和修订癫痫发作和癫痫综合征分类,提出对癫痫发作和癫痫综合征分类的某些建议(2001),此建议是对癫痫发作和癫痫综合征分类修订的准备或过渡期,而目前仍使用1981年ILAE的癫痫发作分类方案。

(1)国际抗癫痫联盟(ILAE,1981)癫痫发作分类:
①部分(局灶)性发作:发作自局部起始。
A.单纯性:无意识障碍,可分运动,感觉(体感或特殊感觉),自主神经,精神症状性发作。
B.复杂性:有意识障碍,可为起始的症状,也可由单纯部分性发作发展而来,并可伴有自动症等。
C.部分性发作继发泛化:由部分性发作起始发展为全面性发作。
②全面(泛化)性发作:双侧对称性,有意识障碍,包括强直-阵挛,强直,阵挛,肌阵挛发作(抽搐性);失神(典型失神与非典型失神),失张力发作(非抽搐性)。
③不能分类的癫痫发作。
④癫痫持续状态。
(2)癫痫综合征分类:癫痫综合征是每次发作时一组症状体征同时集中出现的特定的癫痫现象,国际抗癫痫联盟(1989)的癫痫综合征分类,可简化地归纳如下:
①部分性癫痫综合征:特发性(年龄依赖性起病);症状性。
②全身性癫痫综合征:特发性(年龄依赖性起病)包括失神,BFNC,JME和GTCS等;特发性,及(或)症状性;症状性。
③未能判明为部分性及全身性的癫痫和癫痫综合征:既有全身又有局部发作;无明确的全身及局部性表现。
④特殊综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