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最黑小区2-一揽子协议引发的遐想(中)
开发商吧唧吧唧建了几栋楼,每个楼都偷摸着留了个坑(红色公共区域),然后把这些坑转给了好多狗狗(第三方),现在狗狗拉了超多粑粑,而且表示还要继续拉粑粑,住在这些楼里买了房的ABCD甲乙丙丁清不掉粑粑,也赶不走狗狗。
上一篇日志简单写了一下“一揽子协议”产生的先驱条件。这一篇我尽量写写这个协议到底是啥。
声明再来一遍:其实我也不是搞这个的所以如果我的解读有不严谨的地方请好心人指正,好人一生平安。
现在为啥我家老物业号称自己是地下车库的老大呢?主要是他跟开发商有个俗话说的“一揽子协议”。
我尽量简单的解释一下这个一揽子协议,首先,协议协议,本质上,它其实是个合同。
具体点来说,是个债权债务纠纷的合同。
事件背景大约是公元几几几几年,开发商欠了A和B一屁股钱。而A呢,其实是B的儿子,我们现在就姑且把俩人算一家的。开发商说大爷,青天大老爷,行行好,俺是真没钱啦嘤嘤嘤。
开发商这时候突然一拍脑子想起来,俺还有一些可以来抵账的东东(上一篇提及的红色区域)呀!
不如退一步海阔天空,我手头实在紧,为了解决燃眉之急,我把一些我有的没的东西来给你抵债!
这时候,在众多业主和其他吃瓜群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就把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地下车库人防车位)的管理权收益权和其他乱七八糟的一堆永久转让给了B。
接着原本开发商自己用着好好的物业,没钱啦,把这个公司也抵给你吧!你爱让谁管让谁管!反正我觉得我这个公司怎么着也能值点钱!
所以自从一揽子协议起,业主们就懵懵懂懂地跟着顶着同一个名字但其实是另一个掌权人的物业走啦!
吃的水果还叫那个名字,酸甜苦辣到底啥味儿就只有自己才清楚咯。
刚刚才说到其实开发商是欠俩人钱,那现在还钱为什么没有A啥事情呢?本人目测跟小时候家长说我替你保管压岁钱是一个道理。

现在B有了管理权,于是搓搓手,觉得可以开始搞事开始挣钱啦。
再然后,某年某月,小区开了业主大会,决定不跟这个物业续签:你吐艳,我不要你给我服务了哼,你叫破喉咙也没有用哒。
这时候,物业撤了地上的管理,一拍桌子,哈哈大笑,指着业主说:你们图样图森破,想不到吧,我其实跟开发商还有一个协议!
业主大惊失色。
物业哼哼:想不到吧,不瞒你说,我其实一直是这个地库的老大!管理权早就归我了!
这时候有一批业主想了一下,说不太对呀,我记得我家当时是买了产权车位,这这这开发商不可能给你!你没有权利管我家的车位呀!我掏的钱,产权证都办好了,哪儿是你能管的?
物业还是非常镇定:你们产权车位只有地下一层才有一些,但是我还有地下二层呢,地下一层非产权车位和地下二层的非产权车位(我们小区到这些非产权车位是人防车位)都归我我肯定占大多数吧哈哈哈!你们即便投票,也投不过我,因为我占大头!
可是人防车位有投票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22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此,如果手续到位,经过人防部门审批,可以改成地下车库。
按照国家《民防法》规定,民防设施产权归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侵占。
所以刚刚尽管开发商把地下车库(人防车位)拿去抵债,开发商本身无权出售车位的产权(因为最终产权是国家滴你要是瞎给是不是要搞事),能给的呢/合同里给了的呢,其实只有使用权/收益权。
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21条,“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
所以,哈哈。
一揽子协议有效吗?
业主扼腕,我们难道木得办法吗?这事咋整?咱能不能宣布这个合同无效啊?
哪能你说合同无效就无效,我们正经人,要讲逻辑滴!要想判定合同无效,是要看有木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滴!
欲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