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离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提前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离职申请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提前走人?目前上海这边的多数法院认为基于37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无需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前提条件,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而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该预告期利益,用人单位不必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但也有持相反观点的,即用人单位需经过法定的三十日预告期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2017)粤51民终292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预告解除权,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的解除之前必须经过预告,并经过预告期之后,才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但该案后被广东高院撤销并发回重申,该院认为提前30天是劳动者的义务,并非单位义务,用人单位无需等到预告期满才能做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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