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
1.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 之前的道德学说都是他律的,不是从上帝意志就是从社会法规和权威中找到道德的依据。而道德价值的依据,只有从人的理性本质出发,承认理性存在者作为目的本身的价值。 2.人的自身的价值即是自由。但人的本性是一种“非社会的社会性”,因此要协调社会与自由的关系,保住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就要求助于道德与法。 3.首先,要区分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广义上的道德和法) 自然法则:自然界中一切存在物的规律,外在的必然因果律,他律性 道德法则:把人与动物区分开的一切有理性的存在的规律,内在的自由因果律,自律性 再区分道德与法 道德:内在的,主观的,对内在义务的认识,事情的内在本质 法:外在的,实证的,法律的,借助强制而实现 联系: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具有同一性 4.道义责任论:基于意志自由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此种行为应当承担法律上与道德上责任的理论。为刑事责任提供依据。 “法律的任务是制定一些条例,用这些例让一个人的意志按照自由的普遍规律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并通过强制执行这些条例以保证人格自由。” 5.犯罪不义论 人们为了实现社会中的自由需要承担义务,法律把道德义务变成绝对命令,犯罪的本质是对义务的违反。 但前提,犯罪应当是有理性的人所为,这样才能加刑于他。 6.道义报应论 从复仇到报应的演变 康德否定神意报应主义:上帝的旨意是刑罚权的依据。主张道义报应主义:通过承认社会契约形成共同意志,转让个人权利,才是刑罚权的依据。 反对功利主义刑罚论,即反对刑罚的正当化依据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7.等量报应论 “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你就偷了你自己”的证成。支持死刑,认为道义和正义要求给予犯罪的人与其道德过错相对等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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