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案例
由于经济高速的发展,国内于2005年就开始了融资融券的制度,证券公司也将融资融券纳入了主体业务。证券公司是受证监会监管的,一般按照1:1的两融杠杆与较低的手续费(年利率5.88%)合理的给市场与投资者输送资金。但一些不具备融资融券资格的机构却阻碍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投资者权益。
案例:
1、 福建某公司、许某与侯某合同纠纷中,司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实质为“委托理财合同”。也就是说在法律上不同意此合同为“融资融券合同”,那么权益也将会有区别
2、 韩某与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中,司法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实质上为“民间借贷合同”
3、 邱某与海南某资产公司合同纠纷中,司法认定,从《协议书》与《风险担保协议书》中关于出资比例、交易方式、管理费用等内容上来看,实质上是“融资融券合同”关系。但“融资融券”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的机构,不能开展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最后,司法认定,签订的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