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你的事情法院不管?论立案的必要条件
为什么你的事情法院不管?论立案的必要条件

普通公民要提起民事诉讼,首先就是要到法院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立案的条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我们一项一项的来看: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争议。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不能出现你和别人签了合同,别人违约了,你女朋友去起诉别人的情况。
2、“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诉的相对方应该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没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确,就不能起诉和送达。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请求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也就是说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多少多少元”,但是不能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因为“一切损失”的说法是不具体的。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在实务当中,从这几个条件来说,最常被法院立案庭拒之门外的条件就是第二个,也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可以从自然人和公司两个角度考虑。对于自然人来说,就是不仅要能够提供自然人的姓名,还要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号及送达地址(当然不提供送达地址也可以公示送达,但是时间较长)等信息,让人民法院能够确认被告是唯一的,毕竟中国有那么多重名的不是。
而对于公司来说,就往往要提供被告公司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号、送达地址,建议从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网站上下载该公司的报告再提交给法院。
在实际的案例操作过程中,最常见的情况就是虽然知道被告的姓名,但是不知道其身份证号,也不知道其送达地址。对于这个问题最好在一开始就防范于未然,与对方进行交易或签订合同时,就留下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是拍下对方的身份证照片,或在合同上要求对方写明身份证号及送达地址。

而对于立案,还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个体工商户。在个体工商户作为被告进行立案时,法院往往会要求提供体格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要先到法院,经立案程序并由法院开具补充材料通知书,然后持补充材料通知书去当地的工商行的机关进行工商调档,以此获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