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误】“休会”的动议属性—《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文11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文11版)①,第十七章“公共集会和组建社团”,第53节“公共集会”—“休会”②,此段中将“休会”的动议属性误译为“附属动议 ”(见1.-红字)。英文原文并没有对此处的“休会”附加动议属性说明(见2.-绿字,见3.-绿字)。
如觉有必要对此处“休会”的动议属性作附加说明,“休会”的动议属性应为“优先动议 ”③(见4.-绿字),而不是译文中的“附属动议 ”④(见1.-红字)。因为“休会”在有动议待决时提出,属于“优先动议”;在没有其他动议待决时提出,属于“主动议”(或“程序主动议”)⑤。
1.中文原译文:-p398
休会
“在公众集会中,除非已经安排了下一次会议的时间(采用“指定后续会议的时间”,第22节,或者通过下面提到的临时规则),否则附属动议的“休会”是不合规的(也就是说,不能在有待决动议的时候提出休会)。”
2.英文原文:-p551
Adjournment
In a mass meeting, unless a time for another meeting has already been set (by adopting a motion to Fix the Time to Which to Adjourn, 22, or by adopting temporary rules as described below),a motion to adjourn is not in order while business is pending (see pp. 233-34).
3.正确译文:
休会
“在公众集会中,除非已经安排了下一次会议的时间(采用“指定后续会议的时间”,第22节,或者通过下面提到的临时规则),否则“休会”动议在有事物待决时是不合规的。”
4.附动议属性说明的正确译文:
休会
“在公众集会中,除非已经安排了下一次会议的时间(采用“指定后续会议的时间”,第22节,或者通过下面提到的临时规则),否则优先动议的“休会”是不合规的(也就是说,不能在有待决动议的时候提出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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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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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文 第11版),p404-405
[美]亨利·罗伯特(Henry M.Robert)著;
袁天鹏、孙涤 译;
格致出版社 ;2015-10
②同上,p398。
③同上,p43,p172。
④同上,p43,p94。
⑤同上,p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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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误集】-《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文11版)
02.【勘误】“罗规”11版“章程范例”中的“官员任职期限”变化
04.【勘误】“届”与“次”《罗伯特议事规则》中11版
05.【勘误】附属动议“休会”《罗伯特议事规则》
06.【勘误】“重提”-《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文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