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多次遭受班主任侮辱性言语辱骂,取证录音后面对学校无作为

2019年7月13日,就读于陕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初中一年级的13岁学生婷婷。自转学来到这所学校后,因学习成绩不佳屡次遭到班主任王老师侮辱性言语辱骂。婷婷给家人反馈,家人相信老师老师会辱骂孩子。婷婷只能自己取证录音。6月14号到7月5号,婷婷录下了100多条录音,总时长超过20小时。录音中,王老师不仅在课堂上公然辱骂频繁辱骂婷婷,还诱导全班同学一起对婷婷进行人格侮辱,让同学有意疏远婷婷。

此事一出,全网热议。可怕的不仅仅是婷婷长期遭到的人格侮辱,更是自己被迫取证后学校的反应。学校政教处在提前听了录音的情况下,记者采访时明显也存在明显的拉偏架。

“孩子不能上学了,家长在不能正确认识学校教育的情况下,促使孩子和老师搞对抗,这也是教育的一种悲哀。”另一老师认为教育的时候生气了,说学生两句不为过,是基于爱孩子的基础上,尽管过程中言语过激也是为了激发孩子。这样的回答方式反应的不再是一个老师的问题,而是一个教育环境从上到下的问题。


同是今年6月开庭的20年后当街殴打老师案,案中常某在庭审时表示之所以时隔多年殴打老师张某,是因为对方早年在担任自己班主任时,有过多次殴打,侮辱自己的情况,给自己的身心带来巨大的伤害。

常某在被老师殴打辱骂时同样是13岁,多次被殴打后同样去找学校反应,老师一番开导后便没了下文,而换来的却是今后自己被殴打得更狠。在被告人陈述环节,常某称,事发当天与班主任张某系偶遇,情绪一激动便殴打了张某。首先向被打的张老师及其家人道歉,对其孩子和家人造成伤害,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打人是不对的。

常某表示,如果判决有罪的话,他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他会承担,如果无罪的话,他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的无作为处理,毁掉的是一个个婷婷这样花样年龄的人,老师并非在传道授业解惑,而是塑造一个个今后的常某的案子。
同样再回顾婷婷事件,处在老师长期的谩骂中,被全班同学教唆孤立中逐步抑郁,一个开朗活泼的小女孩逐渐沉默寡闻,这样的处理方式导致的只会是成绩下滑更严重者还会有自杀念头直接毁掉一个人。
而那些和婷婷处在同一班被老师教唆的同学,班主任老师传递给他们的难道不是一种校园暴力的间接灌输吗。同是处在13岁价值观还未形成的关键时期,就被有意教唆欺凌,师者的“言传身教”或者此时传播效应会更大。这件事的最后是婷婷转学,而对于还处在这一班的孩子,自身得有多大的愧疚与后续效应。
班主任王老师对婷婷长期侮辱性的谩骂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教师法并构成侮辱罪。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侮辱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教师行政处罚或解聘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教育部如何处理婷婷班主任或许已见分晓,但这后续反应的却是整所学校师德师风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