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劳动法也不要紧,记住这2两点就行,千万别用这种方式辞职!
虽说劳动者享有主动辞职的权利,但还是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才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提前30日以书面告知单位的义务,就直接一声不吭的从公司辞职走人的话,要是公司反过来要求员工赔偿未提前通知公司就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劳动者可能将会面临一定的赔偿风险。
案例:
2016年8月15日,温某入职深圳一快递公司担任快递分配员一职,工作内容为每日将需要配送的快递进行区域划分。
2017年9月3日,温某在休完假期后便再也没有回到快递公司上班,单位负责人通过电话联系温某后得到类似“我不想做了”的回应,当负责人向温某表示公司规定,员工辞职需要履行30天告知义务的时候,温某将电话挂断。
2017年9月10日,快递公司向温某发送《自动离职通知书》,表示公司对温某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并要求温某赔偿公司这段时间找其他人来顶替温某工作的经济损失,温某当然不可能同意。
随后公司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温某赔偿未提前通知公司便擅自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然而公司的诉求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劳动合同法》第37、90条规定来看,温某并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快递公司提出辞职通知便擅自离职的行为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温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应当赔偿的损失大致与其一个月工资,或用人单位临时找其他人顶替其工作30天所应支付的薪资待遇相当,所以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温某赔偿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温某的离职前的月工资来看为4421元。
温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中院驳回了温某的诉求,维持原判。
总结
虽然很多朋友都说员工在企业用工关系中处于弱势方,但是企业如果真的侵害了员工的权益,员工随时都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基本上一告一个准。
然而如果员工本身就违反了约定呢,好比上述案例中的温某,想不来上班就不来上班,完全藐视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难道就不用承担对等的基本责任了吗?
事实证明,哪怕是劳动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合理的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们都知道当今社会上有很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中小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但不能通过相同的方式去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