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青杰:十二个问题解析及建议(讲稿):(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问题九、工程总包单位如何进行管理?
一、条文
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二、原理认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指出,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企业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和人员结构,形成集设计、采购和施工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技术与管理密切结合,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组织体系。
工程总承包企业要不断建立完善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在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标准体系。加强对分包企业的跟踪、评估和管理,充分利用市场优质资源,保证项目的有效实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网络平台,完善相关数据库,提高数据统计、分析和管控水平。
为了加强工程总承包的管理,在总包单位的组织机构中必须设置总承包管理部,来集中统一进行总承包项目管理,并逐步梳理业务流程、规范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效率。
总承包管理部的具体职能包括总承包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和环境保护等,实行矩阵式的项目管理模式,有利于强化公司层对总承包项目的管控。随着总承包业务不断成熟,工程总承包业务量达到一定比例,可对组织体系进一步优化调整。
三、修改建议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建立项目经理领导的项目管理团队集体决策制,深化设计与施工等的融合,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四、实务建议
为总承包项目提供服务时,要注意总承包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联合体项目也是如此,这是项目成功的前提。
起草采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形式,要明确项目目标和项目经理的职责、权限和利益。
起草联合体协议时要明确经理团队的建立,实践证明,联合体也要采取一个项目经理、一个团队、一个财务、一套管理制度,这是项目成功的保障。
五、参阅
《说说工程总承包的骨髓与皮囊》(2018年6月21日)
问题十、谁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一、条文
十二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二、原理认知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应具备法定任职资格;只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具有相应工程业绩即具备法定任职条件就可以任职;
是否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管理知识以及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否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否具备具备决策、组织、领导和沟通能力?能否正确处理和协调与项目发包人、项目相关方之间及企业内部各专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类似项目管理经验?是否有良好的信誉?是否需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这些条件应交给市场,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主设定。
这就是行业协会的独特职能,要研究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定位、能力结构、如何开发培养、如何向业主推荐、如何与专业工程师协同、如何监管、如何提升素质等问题。因此,提倡行业协会推荐任职能力要求。
三、修改建议
“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应当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具有相应工程业绩。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制定高于上述规定、国家标准的任职条件,提倡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任职能力要求等。”
四、实务建议
注意参与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培训。
五、参阅
《谁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兼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2018-07-24)
问题十一工程总承包如何进行分包?
一、条文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分包的内容。
二、原理认知
1、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六十七条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和五十八条
2011年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通知指出:“《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通用条款”4.3分包和不得转包规定:“4.3.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这说明发改法规[2011]3018号文件认为承包人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是违法分包,这个解释可以理解为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和五十八条的有权解释。
三、修改建议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主体部分设计和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非主体部分设计和非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四、实务建议
这种分包是有风险的,法院会是什么态度?建议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联合体。
五、参阅
1、《合法分包还是违法分包?——再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十一条》(2018-08-14)
2、《工程总承包的灵与肉 ——兼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二十一》(2018年7月26日)
问题十二、如何对工程总承包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管?
一、条文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原理认知
有效指导和合理监管需要机构改革相配套。
三、参阅
1、《如何构建工程总承包法律制度》(2018年11月20日)
2、《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建筑业管理机构改革需先行》(2018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