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内的法律纠纷系列(一)

案例:
A女士于2018年2月25日在甲公司健身房处咨询健身计划事宜。经了解并考虑后,与甲公司签订了《私教合同》并决定委托B教练为其提供私教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该教练为A女士提供36节课私教服务,期限为一年,共计人民币16000元。A女士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甲公司支付了课程费用。之后2019年的某一天,甲公司在未告知的A女士的情况下,擅自关闭了A女士健身的门店,且辞退了为A女士提供私教服务的健身教练。A女士得知后,欲与甲公司协商退款,但是,甲公司根据《私教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安排A女士到其他门店并安排其他私教为理由,拒绝退款。
笔者告诉你: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A女士与甲公司签订《私教合同》,甲公司即有为A女士提供健身服务的义务,履行的地点即为约定的门店,履行的方式即为B教练为A女士提供私教服务。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
1、擅自关闭A女士健身的门店,造成A女士无法到门店进行健身;
2、辞退B教练,导致B教练无法为A女士继续提供私教服务。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甲公司出现违约行为在先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与A女士协商变更合同。如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就变更后的合同继续履行。但是A女士拒绝甲公司为其变更健身门店和健身教练,所以,因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私教合同》的合同目的得不到实现,A女士有权与甲公司解除《私教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A女士未消费的相关费用。
同时,《私教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约定:“客户须在有效期内完成课程。课时一经售出,不予退课”、“若原教练无法继续为您提供健身服务(辞职或公司调离),本会所有权让其它有同等资质的教练继续提供服务”。因上述条款系甲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在甲公司与A女士签订合同时,甲公司未与其进行协商,未用合理方式进行告知。该条款排除了A女士的选择权利,使得A女士在不能享受服务的情况下,仍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所以上述格式条款依法应当为无效条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