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教保守主义
清教保守主义 布尔斯廷 按:本文摘录自丹尼尔·布尔斯廷《美国人:殖民地历程》(时殷弘 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年版,p.20-25 清教在美洲所发展的是一种注重实际的习惯法正统观念。他们依赖《圣经》,专心致志于纲领、行动计划和联合方案,而不怎么迷恋宗教教条。这就定下了他们社会的基调,并预示了未来几个世纪中美国的政治生活。 在导致美洲清教徒以求实态度对待教义的种种情况中,没有哪一种比他们是殖民地居民这一事实更重要了。不管教义的要求有多么明确和武断,他们并不认为可以因此随意创造自己的政治制度。几十年前,他们在日内瓦的加尔文教派教友只受制于本身的抱负和教条的要求。然而,即使在新英格兰最初的年代里,我们也可以看到殖民地环境的烙印,它将决定性地影响整个美国革命时代的所有美利坚政治思想,并促使我国制度形成温和、妥协和因袭传统的特征。 这种殖民地环境的影响首先表现为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前提,即存在着立法者不能随意侵越的明确限制,这用一个词表达就是立宪主义。其次,它表现为这样一种思想:发展政府制度的主要方式和正常途径是依据惯例和传统,而不是依靠立法和行政命令。这些与其说是来源于有意的政治偏好,不如说是来源于新英格兰清教徒所处的境况。 在1629年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的第一份特许状中,英王查理授权殖民地议会制定“所有各种有益与合理的命令、法律、法规、法令和指令”,但规定它们“不得与本英格兰王国之法律相左”。殖民地居民虽然不是律师,但思想上却墨守法理,因而十分重视这一限制。所有各方面,从统治集团到批评者和叛乱者,都求助于此。 我们还未充分叙述在早期新英格兰为法律而斗争的情景,但我们已知的情况就已经显示了这个基督教群体的统治者老是提心吊胆,唯恐触犯英国古老制度的遗骸。在每个问题上,统治者和叛乱者都感到必须假定一个真正的基督教群体不能背离母国的古老制度。温思罗普告诉我们,早在1635年,议员们就担心地方行政官“会任意妄为,因为在许多问题上缺乏成文法”。他们所找到的并劝说议会采纳的补救办法无非是模仿英国的模式:“应当指定一些人设计一个像《大宪章》那样的法律基础,《大宪章》应被当作制定基本法的规范。” 早期新英格兰的立法史是不断地尝试,首先为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居民提供一部《大宪章》,而后提供一套便于使用的法律汇编的历史。早期新英格兰那个小小的统治集团不急于将其制度体现在一部无所不包的法典中。约翰·温思罗普之类领导人怀疑用一套文字来限定制度是否明智,也怀疑他们是否有权这么做。他们为他们的法律应当“符合《圣经》”而烦恼,但这并不甚于另一种烦恼,即这些法律应当具有足够的英国味,而要对英国法律作任何更动就应当提出当地确有需要的充分理由。 我们几乎完全没有认识到早期新英格兰生活的这个方面。我们迷惑于他们对《圣经》的依赖,而未看到他们深受英国古老先例的影响。例如,当历史学家看到约翰·科顿所写的一册题为《摩西之法制》的小作品时,他们便草率地断定,既然它依据《圣经》,满篇教条,那就一定是马萨诸塞海湾的法典。然而有证据表明,科顿的这些典章从未被采纳进法律,而且他可能从未打算这样做。 除了某些微不足道的例外,殖民地的立法者在他们知识所及的范围内实际上遵循英国先例。殖民地环境使他们唯恐试图按自己的观念来创立制度,而很注意使旧制度适应新情况的需要。他们是以自觉的实用态度对待习惯法的先驱之一,而使他们能够这样做的正是他们的殖民地处境。约翰·温思罗普在叙述1639年11月的事态时精彩地表述了这种态度: “人民认为地方行政官可任意行使的权力之大,使他们的处境很不安全,因而早就盼望有一套法律。在前几届议会中做过多次努力,此事乃提交一些行政官和长老去解决,但仍无结果;因为一件事既然委之于多人,则某人所为——无论其为何者——总为其他人所厌恶或漠视。最后,此事被委之于科顿先生和纳撒尼尔·沃德先生等人,由他们每人拟订一个草案,以便提交给本届议会,并由他们交给总督、议员和其他一些人考虑,从而为在三个月后召开的议会上讨论做好准备。有两大原因使大多数行政官和某些长老对此事不很热心:(1)他们对于由本殖民地状况和其他情况所影响的人民的性情气质不够了解,因而认为随机应变临时产生的法律对我们最合适,英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就是这样发展的,因而英国的基本法被称为习惯法。(2)此事将公然侵越我们的特许状,因为特许状规定我们不得制定与英国法律相抵触的法律,而我们肯定免不了会这么做。但在实践中依照惯例制订出法律就不是侵越。例如,假使在关于婚姻的教规方面制订一项法律,规定不得由牧师为婚礼举行宗教仪式,那就违反了英国的法律;但如果使它成为一个实践中的惯例由地方行政官员实施,就不算是违背英国法律的法律了。 关于习惯法同成文法相比的一般优点,很难找到比这更好的概述。 仅仅几年后,出现了对他们法律哲学的更直率的表述。1646年,罗伯特·蔡尔德博士和其他六人向马萨诸塞海湾议会提出了一份请愿书,表示反对该殖民地的许多法律。请愿者宣称,由于马萨诸塞海湾对英国法律作了若干重大更改(如关于教会成员资格,并因而涉及公民资格问题的更改),该殖民地缺乏“一个符合英国法律的确定的政府形式”。他们说,只有一个完全英国式的政府,才“最符合我们的英国气质”。 新英格兰官员们的回答表达了他们对英国制度的忠诚不贰。他们竭力辩护他们所建政府的英国性质。的确,要是一个不顾一切的历史学家想炮制一份证明殖民地是以英国制度为楷模的文件,最好莫过于完全照抄议会为答复蔡尔德请愿书而采用的声明。行政官们辩解说:“我们的政府是按照特许状和英国基本法及习惯法建立的,并根据它们行使职能(将它们之中的永恒真理正义之辞作为章程,而所有王国和司法权力都必须据此在最后审判日说明自己的每项行动及行政管理),只在常理的限度内作少许变通,以符合一个人口众多和富庶的古老王国同一个人口稀少和贫穷的新生殖民地之间的差异。由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具体比较更好地表现出来,我们就来作一排比对照。” 官员们在文件的一边印出英国的制度,在另一边平行地印出对应的新英格兰的制度。它们从《大宪章》开始:左边是它的各项规定,右边是“马萨诸塞基本法”,即殖民地法律各项相应的规定。接着是英国习惯法的主要法则,马萨诸塞“基本法”的相对应部分则排在它们对面。这一展示比任何争辩更说明问题。 不过,立法者们还是承认了自己的弱点。他们解释说,他们仅是法律方面的“新手”,“因而我们在汇集那些法律或使我们自己的法律符合典范方面可能出现的失误,要归咎于我们自己缺少造诣。假如我们中间有老练的律师,我们本可以做得更加严谨”。如果说他们未能成功地搞出一个完全一模一样的美利坚复制品,那么这肯定不是因为他们不愿这么做。他们时间不足,在法律方面的专门才能又很小。“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官员们这样提醒蔡尔德等请愿者。“让他们试试在世界上建立任何殖民地或群体,试试在十六年中能否取得更多的成就。” 马萨诸塞早期法律汇编中最重要的一本是1648年的《一般法律和自由权》,它成为以后立法的基础,并影响到包括康涅狄格和纽黑文在内的其他殖民地的法律。这个汇编在复制英国制度和使之适应殖民地状况方面都有不当之处,由议会发表的前言就此表示了歉意: “我们发表本书,但并不认为它是堪为未来建立的政府照章行事的一套完美的法律,也不能指望我们会应承这样的东西。我们不敢贬低崇高的英国议会的睿智,但它在四百年间也未能这样编纂法律和整理法院记录。因此,没有理由指责一个贫乏的殖民地(它缺乏律师和政治家)在十八年中未产生比本书更多更好的关于理想政府的准则。你——我们的兄弟和邻人——无论是回首眺望我们的祖国,还是观察欧洲其他国家,都没有理由抱怨。 ” 马萨诸塞海湾的清教徒们说,他们从“主的圣则”而非英国人的法律出发。然而,在他们看来两者正好是吻合的: “在主的圣则和人的法律之间所设的区分对许多人成了陷阱,因为它在服从世俗权威的问题上被误用了。既然这个权威是由于主和出于主的旨意(见《罗马书》第十三章第一节),既然其施行是根据从《圣经》和文明国家之性质所得的推论和法则,那么要不是人的法律间接地是主的圣则,从而是一切人都将为了良心平安而遵从的主的旨意(见《罗马书》第十三章第五节),就肯定没有有助于共同幸福的人的法律了。” 圣则和(或)自然法恰好已体现在英国法律中——他们因为发现这一点而感到的快乐,决不亚于一世纪后的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和以后所有保守的英国律师。 关于早期新英格兰法律主要是根据《圣经》还是根据英国法律所进行的学术争论已离题了。对于早期新英格兰人来说,这两者原来恰是同一个东西。他们早期的法律文献中,企图根据《圣经》中的材料来设计新制度的只是极少数。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力图表明《圣经》所要求的和英国法律已提供的东西正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