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新规出台 广大女性却更担忧 专家:很难有实质改善


编辑 / 瑞雪
首发 / 新媒体女性
2月21日晚,人社部在其官网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方式、监管、处罚以及辅助保障措施例如健全司法救济机制等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消息引起广大关注,新浪微博话题#招聘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一度于2月22日上午冲上热搜第一。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有丰富就业歧视案件代理经验的律师刘明辉在接受新媒体女性采访时表示,通知一出,明面上的招聘和就业歧视会显著减少,但通知没有对就业歧视有个定义,并且只针对明面上的歧视而不解决隐形歧视,给了企业规避空间,将会很难对妇女的就业处境有太大实质性改善作用。

消除就业歧视“一条龙”环环紧扣
此次九部门联合发布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显示出国家对妇女就业的重视。通读通知全文,可以发现亮点不少。通知首先规定,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010年,九三学社陕西省委员会承担了省妇联性别平等重点项目,就女大学生就业招聘中的性别歧视进行调查。调查显示,有8.70%的女性受访者表示遭遇过招聘体检中的孕检;7.31%的女性受访者要与用人单位签生育保证书(在职期间不准生育,或一定时间内不准生育);有6.13%的女性受访者声称她们的劳动合同中有禁孕条款;有8.10%的女性曾遭遇过口头禁孕。有4.74%的女性受访者表示,一旦其怀孕用人单位就采用威胁、调岗、降薪等各种手段强迫辞职。
从调查结果看,婚孕歧视的发生率并不算低,女性遭遇率接近45%,而直接的婚孕歧视,如孕检、生育保证书、劳动合同中的禁孕条款、口头禁孕以及怀孕后强迫辞职等总体发生率在女性受访者中超过20%。通知的这些具体规定,可以说十分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除了进一步详细说明何为就业性别歧视,通知里还针对监管和处罚有了具体办法: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刘明辉提醒我们,通知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其实是有罚有奖,会树立一批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典型,对表现突出的推荐参加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等创评活动。她认为,要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妇女就业,除了罚,更重要的是奖。“我们对东南亚企业的研究发现,提供家庭友好和性别友好福利的工厂更能激发女工活力,对经济生产是一个正向的作用。企业是要赚钱的,成本太高会亏本。解决就业歧视,光靠处罚不行,还是得从正面的财税扶持或优惠以及表彰评优积分制度来下手。”
男性育儿假没有姓名吗?
国家重拳出击,网友们在欢呼的同时,依然有不少的疑问。不少网友担心,这样一来,明面上的就业歧视是没有了,但生育成本依然是女性在主要承担的情况并没有改变,会不会用人单位干脆就用别的借口彻底不招女性了呢?对这种隐形的就业歧视,通知中并未见有良好对策。
此外,走投诉和程序的时间精力成本高昂,尽管有了救济和援助机制,要女性“撕破脸皮”彻底“得罪”用人单位,依然需要后续九部门强有力的切实推行来保障。
刘明辉同样对隐性歧视感到担忧,她认为,通知一出,明面上的招聘和就业歧视会显著减少,但隐性的就业歧视不会有所改变,妇女就业的处境依然得不到改善。“针对隐性歧视,可以授权有关部门随时查看企业招聘资料,对比笔试或面试的性别比例和分数,要求企业解释不合理的地方。但可能政府考虑这样干涉太过,或者难以操作。”
有网友建议,要彻底解决女性就业歧视,让女性免受因生育而中断职业发展道路的问题,除了发展国家托幼和照顾服务,还应该大力推广男性育儿假。
针对网友的期待,刘明辉表示,根据调研,男性育儿假的公众支持率已经达到90%,大家已经做好了准备,但是目前男性育儿假与产假存在各省市规定的长度不一的问题,建议国家可以在做好调研后统一出台一个真正有益于妇女和家庭的男性育儿假与产假政策。
据统计,我国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中有31 个省、市、自治区规定了带薪的“男方照顾假”或称“配偶护理假”、“男方看护假”等,时长在7—30 天之间,不过此类带薪假以晚育为前提,事实上假期工资并未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
忽视男性的生育保险待遇,这不仅滞后于国际潮流,而且不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序言中“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的理念,让家庭照顾责任主要落在女性肩膀上,对女性就业造成阻碍。给予男性产假以及家庭照顾休假,可以抹平两性用人成本,提倡两性分担家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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