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权利 客观法
众所周知,法这一概念在客观的和主观的双重意义上被应用。所谓客观意义的法(Recht)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所谓主观意义的法即上文所言的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不论何种情形,法都将遇到必须克服的抵抗,即法必须通过斗争这一手段而获得自身之存在并得以主张。作为本书最初的考察对象,我选择了为第二个方向(权利)而斗争。但是也想证明我的权利本质在于斗争这一主张对第一个方向(客观的法)也是正确的。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其实,民法学具有一般性意义的,不仅是其具体制度、原理与精神(譬如权利滥用理论、意思自治理论、私权神圣理论、为自己之责任等等),民法方法论同样也被普遍认为具有法哲学上的普适性。本书的三大组成部分:客观法和主观权利的区分理论、法律渊源理论以及权利实施理论,其论述都具有一般法学导论的普遍性价值。而在整个法国法学体系中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普适价值的,当然要数客观法和主观权利的区分了:这被广泛认为是法国法学理论中极富特色的基础性逻辑构建,其他内容都可以立足于此、被归纳到这个基本体系之中。
根据上述基本理论构设,客观法被认为是全部法律规范的整体,主观权利则是主体所享有的全部“特权(prérogatives)”的集合。不过,这两者并非全然没有关联,恰恰相反,二者具有不可分割的逻辑联系:客观法界定主观权利的范围并保障其实施,而主观权利本身体现着客观法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其宗旨。由此,客观法和主观权利被视为“法律这同一镜子的两个面(les deux faces d’un même miroir : le droit)”。
在作出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基本区分之后,其他内容实际上可以为这个基本的理论区分所涵盖:本书第二部分的法律渊源,实际上讲的是客观法的渊源;第三部分权利的实施,显然是主观权利的实施了:事实上,法国不少的法学导论著述,通篇就只分为客观法和主观权利这两个部分。
——《法国民法总论》简介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其实,民法学具有一般性意义的,不仅是其具体制度、原理与精神(譬如权利滥用理论、意思自治理论、私权神圣理论、为自己之责任等等),民法方法论同样也被普遍认为具有法哲学上的普适性。本书的三大组成部分:客观法和主观权利的区分理论、法律渊源理论以及权利实施理论,其论述都具有一般法学导论的普遍性价值。而在整个法国法学体系中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普适价值的,当然要数客观法和主观权利的区分了:这被广泛认为是法国法学理论中极富特色的基础性逻辑构建,其他内容都可以立足于此、被归纳到这个基本体系之中。
根据上述基本理论构设,客观法被认为是全部法律规范的整体,主观权利则是主体所享有的全部“特权(prérogatives)”的集合。不过,这两者并非全然没有关联,恰恰相反,二者具有不可分割的逻辑联系:客观法界定主观权利的范围并保障其实施,而主观权利本身体现着客观法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其宗旨。由此,客观法和主观权利被视为“法律这同一镜子的两个面(les deux faces d’un même miroir : le droit)”。
在作出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基本区分之后,其他内容实际上可以为这个基本的理论区分所涵盖:本书第二部分的法律渊源,实际上讲的是客观法的渊源;第三部分权利的实施,显然是主观权利的实施了:事实上,法国不少的法学导论著述,通篇就只分为客观法和主观权利这两个部分。
——《法国民法总论》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