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玄清|春节劝酒的法律分析
过年了,觥筹交错,不亦乐乎,“何以过节,唯有杜康”,每逢春节必喝酒,各方都会花样地劝酒,但是近年来社会劝酒引发的悲剧时有发生,不仅涉及损害赔偿,而且人命关天,本文尝试从法律角度对劝酒这一行为进行分析,顺便提醒各位朋友“小酌怡情,大饮伤身”,远离身边那些死命劝你喝酒的人,避免“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的悲剧发生。
一、适量劝酒不属于侵权行为
适量劝酒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社交行为,酒精对人体的伤害是长期积累的结果,短期少量饮酒并不会产生大的危害。所以,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喝了酒的话,只要控制好摄入量也是无需担心的。
【注意】有人解释为好意施惠行为,但是一般认为民法上的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意义的拘束力的“约定”,而劝酒显然不是一种约定,不能套用好意施惠。
二、过量劝酒引发损害承担轻过失责任
但是,出于健康的考虑,一旦超过“适量”这一限度,无论是否感到尽兴,都不应继续饮酒或劝他人饮酒。
那么这个“适当喝点”究竟该如何界定呢???
正常成年男性,每天喝酒的酒精量不应超过25克,大约相当于750毫升啤酒,换算成葡萄酒约250毫升,如果喝白酒的话,根据度数可能是50到75克不等。成年女性,每天摄入酒精量不应超过15克,相当于450毫升啤酒,或150毫升葡萄酒,或50克38度白酒。
出于健康的考虑,一旦超过上述限度,无论是否感到尽兴,都不应继续饮酒或劝他人饮酒。
如果过量劝酒引发他人损害的,此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相对人之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惟过失应就个案合理认定之。
故意不必说,但是过失理论上分成重大过失和轻过失(理论上区分成抽象轻过失和具体轻过失,唯我国民法未做如此细致区分),所谓轻过失,要求应尽善良管理人注意,要求行为人于行为时具备相当的经验和专业的注意义务,否则即承担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指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稍加注意)即可避免损害,如果未尽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即为重大过失。
我国立法一般采用的是轻过失责任为原则,重大过失责任为例外。认定重大过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情形(比如说合同法374条),其他要考虑事件之种类、行为人之联系、危险之大小、利益之轻重等。
从无偿的角度看,从利益轻重角度衡量看,行为人没有利益可言,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比较轻,所以属于重大过失责任比较符合公义,这也符合立法的宗旨。比如类似的智慧是: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涉及他人人身利益的,此时承担的注意程度应该加重,变成一般的责任类型——承担轻过失责任。
因此劝酒虽然是好意,但是涉及他人的人身损害,因此行为人承担的是轻过失责任,比如说劝酒他人使得他人处在醉酒状态要担保其完成处在绝对安全的状态直至回复正常状态,否则产生的损害均承担责任。
据媒体近日报道,李先生和公司领导、同事到厦门谈生意与合作方吴先生一起吃饭,当晚李先生喝了些白酒后显出醉态,一行人将其送回了房间。次日凌晨,同行人员发现李先生面色不对紧急送医,医生诊断为饮酒后猝死。法院经审理认为,同行人员只把李先生送回了房间,但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违反轻过失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