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罚》读书摘要和笔记(20181229)
如果说最严厉的刑罚不再施加于肉体,那么它施加到什么上了呢?理论家们在1760年前后开创了一个迄今尚未结束的时代。他们的回答简单明了。答案似乎就包含在问题之中:既然对象不再是肉体,那就必然是灵魂。曾经降临在肉体的死亡应该被代之以深入灵魂、思想、意志和欲求的惩罚。马布利明确彻底的总结了这个原则:“如果由我来施加惩罚的话,惩罚应该打击灵魂而非肉体”。
在法律相对稳定的表层下,发生了大量微妙而急剧的变化。诚然,判决所确定的“犯罪”或“犯法”都是法典所规定的司法对象,但是判决也针对人的情欲、本能、变态、疾病、失控、环境或遗传的后果。
通过庄重的把犯罪纳入科学知识的对象领域,它们就给合法惩罚机制提供了一种正当控制权力:不仅控制犯罪,而且控制个人,不仅控制它们的行为,而且控制它们现在的、将来的、可能的状况。被法律体系所控制的犯法者的灵魂,这一附加因素在表面上只是解释性和限定性的,而实际上却具有扩张性。
这些对罪犯的评估、诊断、预测和矫正性裁决逐渐在刑事审判中占据一席之地。另一种事实渗透进法律机制所要求的事实中。后一种事实被前一种事实所纠缠,结果把罪行认定变成了一种奇特的科学——司法复合体。
本书旨在论述关于现代灵魂与一种新的审判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历史,论述现行的科学——法律综合体的系谱。在这种综合体中,惩罚权力获得了自身的基础、证明和规则,扩大了自己的效应,并且用这种综合体掩饰自己超常的独特性。
我们应该承认,权力制造知识(而且,不仅仅是因为知识为权力服务,权力才鼓励知识,也不仅仅是因为知识有用,权力才使用知识);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的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因此,对这些“权力-知识关系”的分析不应建立在“认识主体相对于权力体系是否自由”这一问题的基础上,相反,认识主体、认识对象和认识模态应该被视为权力-知识的这些基本连带关系及其历史变化的众多效应。总之,不是认识主体的活动产生某种有助于权力或反抗权力的知识体系,相反,权力-知识,贯穿权力-知识和构成权力-知识的发展变化和矛盾斗争决定了知识的形式及其可能的领域。
笔者注:这一段讲得太精彩了,但笔者还是认为认识主体是可以置身于权力体系之外学习和了解这些知识体系的,认识主体可以一种自由的状态去认识权力-知识体系。
人们向我们描述的人,让我们去解放的人,其本身已经体现了远比他本人所感觉到的更深入的征服效应。有一种“灵魂”占据了他,使他得以存在——它本身就是权力驾驭肉体的一个因素。这个灵魂是一种权力解剖学的效应和工具;这个灵魂是肉体的监狱。——“第一部分 第一章 犯人的肉体”
因此,惩罚权是君主对其敌人宣战权利的一个层面。惩罚权属于“罗马法称之为绝对权力的生杀予夺大权,君主凭借这种权力,通过惩治犯罪来监督人们尊重法律”。但是,惩罚也是强制索取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补偿的一种方式,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君主的物质-政治力量是通过法律体现的:“人们根据法律的定义便能知道,法律不只是限制,而且通过惩罚违反其禁令者报复对其权威的蔑视”。
罪与罚通过残暴联系和结合起来,这一事实并非某种被心照不宣的公认的报复法则的产物,而是某种权力机制在惩罚仪式中的效应。这种权力不仅毫不犹豫的直接施加于肉体上而且还因自身的有形显现而得到赞颂和加强。
我们应该将这类文献与“断头台周围的骚动”加以比较。在后者中,宣判权力通过罪犯的受刑肉体与民众相冲突民众不仅是处决的目击者、参与者,而且可能是间接的受害者。在一次不能充分体现力图仪式化的权力关系的仪式后,会出现一大批继续这种冲突的话语。——“第一部分 第二章 断头台的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