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利维坦》二十一章 “论臣民的自由”
1,自由是没有阻碍的情形。
2,自由与必然是相容的,比如水往下游,是自由的又是必然的。人的意志自由背后一连串的原因,一切原因的第一因是上帝之手。上帝意志必然性保证了人类一切意志的必然性。
3,人们为取得和平而保全自己生命,因此创造一个人造人,这就是国家,国家用信约的法律锁链来约束人。
4,臣民的自由相对于这些锁链(法律)而言,自由是可以做凡是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因此,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才存在,如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业,以及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都是。”
5,君主国和民主国的自由水平是一样的,雅典人被教导说:他们是自由的人民,所有君主国的人都是奴隶,这是错误的:“人们由于读了这些希腊和拉丁著作家的书,所以从小就在自由的虚伪外表下养成了一种习惯,赞成暴乱,赞成肆无忌惮地控制主权者的行为,然后又在控制这些控制者,结果弄得血流成河,所以我认为可以老实地说一句:任何东西所付出的代价都不像我们西方世界学习希腊和拉丁文著述所付出的代价那样大。”
6,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这在君主国和民主国都一样,主权者对臣民有绝对权利,即使他的行为不义,他的行为也是合法的,但是他必须向上帝认错,因为他是上帝的臣民:
“然而我们不能认为生杀与夺的主权由于这种自由而被取消或受到限制。我们已经说明,主权代表人不论在什么口实之下对臣民所做的事情没有一件可以确切地被称为不义或侵害的;因为每一个臣民都是主权者每一行为的授权人,所以他除开自己是上帝的臣民、因而必须服从自然律以外,对其他任何事物都决不缺乏权利。于是,在一个国家中,臣民可以、而且往往根据主权者的命令被处死,然而双方都没有做对不起对方的事。当耶弗他在祭礼中把自己的女儿当作牺牲时情形就是这样。在这个例子和类似的情形下,像这样死去的人有自由作出他的行为,但这样把他处死却没有对他造成侵害。当一个主权君主处死一个无辜的臣民时,同样的道理也可以成立。这种行为虽然由于违反公道而违反自然律,像大卫杀死乌利亚就是这样。但这对乌利亚说来却并不构成侵害,而只对上帝构成侵害;原因是任意做他所愿做的事情的权利已经由乌利亚本人交付给大卫了,所以对乌利亚不能构成侵害。但对上帝说来却构成侵害,因为大卫是上帝的臣民,自然律禁止他做一切不公道的事。”
7,我的评论:
(1)霍布斯把契约看作高于一切,那么正义必然退居二线,如果持这种价值观,那么君主国和民主国的自由水平裁量当然没有区别,即双方一致认为“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才存”,或者是彼此都会认为“把自由看成是免除法律的自由”,是十足的荒谬。
(2)霍布斯把契约价值观看的高于一切,是源于功利主义的把上帝精神对人及万物态度看作是各自保全自己的生命,在此人和动物没有本质区别,他承袭了并大大发展了马基雅维利主义,他用几何演绎方式,从最基本的主权契约概念入手,把政治功利主义的逻辑论证推到无人企及的高度。
(3)霍布斯与柏拉图等的自由精神文化是彻底决裂的,霍布斯对人的价值判断局限于人的物质生命,因此必然的藐视古希腊人的自由精神人类文化,可以说霍布斯是达尔文主义的先驱。
(4)霍布斯虽然认为君主国和民主国的自由是同样的,但他心目中的君主国和中国古代的君主制又是两回事,因为霍布斯的君主主权是建立在人人平等文化基础上的人民授权的,而中国是建立在等级森严的礼制不平等文化基础上;霍布斯君主制是西方信仰上帝的文化背景,是信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相信有正义的绝对精神,中国的君主制是不信上帝,不信有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绝对精神,而把皇帝的权力看作绝对精神。
(5)最后要指出,霍布斯政治学说尽管思想严密,说理通畅,但是由于他思想的起点定位错了,他没有正确的定位在正义精神的基础上,尽管他的学说也是人本主义基点,但他以牺牲人的最宝贵的自由精神为代价而去主张人的生命权,这终将为人类所不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