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导言、宗教定义)
一个宗教体系倘若能够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我们就可以说这即是我们所能见到的最原始的宗教:首先,应该能在组织得最简单的社会中找到它;其次,不必借用先前宗教的任何要素便有可能对它作出解释。
我们研究非常古老的宗教,是因为它似乎比别的宗教更适合使我们理解人的宗教本性,也就是说,它似乎更便于我们展示出人性本质的、永恒的方面。
当人们系统地分析原始的宗教信仰时,会很自然地发现某些主要范畴。它们既产生于宗教,又从属于宗教;它们是宗教思想的产物。
总的结论是:宗教明显是社会性的。宗教表现是表达集体实在的集体表现;仪式是在集合群体之中产生的行为方式,它们必 定要激发、维持或重塑群体中的某些心理状态。所以说,如果范畴起源于宗教,那么它就应该分有一切宗教事实所共有的本性;此外,它们还应该是社会事务,以及集体思想的产物。
范畴基本上是集体表现,那么它们最先展现的就是群体的心理状态;范畴应该取决于创建群体和组织群体的方式,取决于群体的形态,取决于它的宗教、道德和经济制度。 不仅如此,我们所理解的那种超自然观念,是从今天才开始形成的;事实上,它是以其相反观念或否定形式为前提的;它绝非是原始的观念。要想说某些事物是超自然的,就必须有这样一种感觉:即存在事物的自然秩序,也就是说,所有宇宙现象都是与被称之为规律的必然联系相结合的。一旦人们承认了这个原则,那么所有与这些规律相背离的事物就必然会被看作是自然之外的事物,因此,它们也就超出了理性的范围;因为就“自然的”这个词的词义而言,自然的也就是理性的,这些必然联系所表达的仅仅是事物逻辑地联系起来的方式。然而,这种普遍决定论的观念只是近来产生的;在古典时代,即使最伟大的思想家也从来没有充分意识到这种决定论的存在。普遍决定论是实证科学的胜利;它是实证科学赖以存在的前提,而实证科学又以其自身的进步证明了它的存在。
这样,人们便相信真正的奇迹还是很有 可能发生的。譬如说,他们相信,立法者从自己的意志出发,仅靠一纸之文就能够凭空创建出一种制度,或将一种社会体制改变为另一种社会体制;这就像在许多宗教中,信徒们认为这个世界是神的意志从虚无中创造出来的,或者神可以随心所欲地使各种事物相互变换一样。从这些社会事实可以看出,我们还存有很多原始心态。
有些伟大宗教并没有神和精灵的概念,……佛陀只能算作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神,他的作用与其他人格神的作用毫无相似之处。神之所以为神,首先是因为它是一种活生生的存在,人不仅要敬奉神,还必须仰仗神;但是佛陀已经死了,他已人涅槃,不再能够影响人类事务的进程了。
由此,我们便得到了如下定义:宗教是一种与既与众不同、又不可冒犯的神圣事物有关的信仰与仪轨所组成的统一体系,这些信仰与仪轨将所有信奉它们的人结合在一个被称之为“教会”的道德共同体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