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转发广告,小心摊上事!
“叮铃”门铃响起
“您好,我们是幸运快递公司,您的包裹请签收。”快递员微笑
“幸运快递?好名字!那请你帮忙打开吧”王大虎期待的说
打开包裹后,王大虎发现:竟然是一份起诉状,而且是老同学胡丽静起诉自己。
“喂,丽静啊,好久不见,怎么送我个意外大礼呢?”王大虎打通胡丽静电话
“你还好意思给我打电话?看你朋友圈广告买的美白面膜,只用了两次,现在脸肿的像包子!”胡丽静生气的说
“好朋友让帮忙转发的,不好意思拒绝呀”王大虎道歉
“我们也是好朋友,你却给我推荐‘三无产品’!我都快毁容了,你说怎么办?嘟嘟嘟。”胡丽静挂断电话
后经调查检验,王大虎转发广告中“面膜”产品质量根本不合格,且含有刺激性有害物质,生产作坊也完全不具备资质。王大虎懊悔万分,但自己只是帮朋友转发微信广告,并不是直接销售,是否也需要赔偿呢?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法君为您解析:
根据《广告法》第2条、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通过微信朋友圈等为广告主或其委托的广告经营者,转发广告的个人,也可以成为广告发布者,且无论是否收取红包或费用,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义务。如果转发虚假广告,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同时又无法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转发者先行赔偿。如果发布了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或明知/应知是虚假广告仍转发的,需要与广告主一起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应视情形,对广告发布者处以没收广告费用、罚款、暂停广告发布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大虎在朋友圈转发虚假的面膜广告,胡丽静因受其误导购买使用,导致面部肿胀,已经损害了其身体健康权益,胡丽静有权要求王大虎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君提醒:
这是最好的信息时代,也是最坏的信息时代;这是信息海量的大时代,也是信息混乱的小时代……转发朋友圈广告时也要“三思”而行,虚假有害信息可能会误导和伤害朋友。我们应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朋友圈”广告转发!法律责任记心中,随手一转不轻松。
更多原创趣味法律知识动画,请百度、微信、微博搜索“法君说”!
“法君说”--法律从未如此简单!长期关注法君说,成为自己的法律专家,每周持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