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对溺水者施救、看见路人被抢上前与歹徒搏斗、隔壁邻居家失火进屋救人等等都属于见义勇为的壮举,见义勇为是一种明心见行的行为,是一种值得歌颂的美德。但我们身边有很多见义勇为者为了维护他人的利益而使自身受到了伤害。这些勇者们的权益应该如何维护呢?国家为了鼓励这种行为,不断的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王先生与李老伯是居住在同一个小区的隔壁邻居。2017年5月6日晚上九点左右,王先生突然听到隔壁李老伯在天井中呼救,于是跑到李老伯家中查看,进屋后发现李老伯家厨房冒有黑烟,王先生想打开李老伯家通往天井的房门,但房门竟然被反锁了。王先生赶紧关上煤气,灭掉明火。王先生考虑到拨打110,警察出警也要有段时间,老人在天井随时会出现危险,其后王先生赶紧从自家天井墙上跳到了李老伯家,落脚的一瞬间,左脚不慎扭伤,虽疼痛难忍,但王先生仍坚持将李老伯扶下了木梯,之后,便再也支持不住,瘫坐在地,大声呼救,惊动了街坊邻居,大家帮忙报警,叫救护车,将王先生送去了医院。王先生的左脚被诊断为撕脱性骨折,花去巨额医疗费。王先生向李老伯寻求帮助,不料李老伯年事已高,经此一事,不久便撒手人寰。李老伯的子女推说当时不在场,不知情。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一纸诉状将李老伯的继承人告上了法庭。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王先生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李老伯生前系受益人,遂判决李家在李老伯的遗产范围内补偿王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由此我们得出在司法实践中,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如果有侵权者,那么其理应为其行为的后果负责,向见义勇为者者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在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本文作者: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张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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