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除家暴 广东试水家事合议庭
2010年3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联手推动在全省法院试点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专司管辖因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引发的人身权纠纷,以及与该类人身权纠纷相关联的财产权纠纷案件。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家暴顽疾难以消除
28年的婚姻在别人眼中是令人羡慕的银婚,可是在黎女士心中却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梦魇。28年中,她饱受丈夫拳打脚踢与辱骂多达260余次。
见到黎女士时,她沉默许久后伸出右手,平缓地告诉笔者,右手食指是被丈夫用竹棍打断后接上的,短了一截,伸不直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判决双方离婚。
,诉讼离婚;黎女士的遭遇并非个别。据调查显示,我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30%存在家庭暴力,全国妇联统计各地妇联接到的家暴投诉年均增长70%。
笔者了解到,2009年,广州市妇联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共501宗,比2008年上升5%。而广东省司法厅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广东省女子监狱某监区服刑人员中,亲情杀人类型的案件在过去的3年里增加了25%。而导致亲情杀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家庭暴力久而久之形成压抑和报复情绪”。
“两性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还有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妇女儿童深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广东省妇联党组成员、巡视员杨洁芝告诉笔者,“2009年广东省妇联系统信访总量达3.8万宗,60%左右涉及婚姻家庭问题,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一直不乏法律依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明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国家责任”,广东高院民一庭庭长谢文练告诉笔者,“但是实践中,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对受害者的救助效果还并不明显,尤其是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难度大,导致最终认定比例很低。”
据谢文练介绍,广东高院在专门针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后发现,该类案件有四大特点:案件集中体现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低、受害方主要是女性、暴力类型主要是身体暴力等。
笔者发现,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自述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大约在10%左右;有证据证实或施暴方自认存在家庭暴力的,法院判决认定家庭暴力成立的案件占离婚案件的比例大约在1%至2%,最高的也不超过5%。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审结离婚案件373件,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7件。还有部分地区多年来没有认定一件家庭暴力案件成立。
家暴缘何认定难
“家庭暴力案件一直是我们代理业务的雷区”,广东律师李镇告诉笔者,如果当事人只是针对家庭暴力这一项诉求起诉,他一般都会劝说当事人变更诉求,因为家庭暴力纠纷第一大难点就是当事人举证非常困难。
笔者调查发现,家暴案件存在“一多一少”现象,即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的多,提供证据的少,当事人举证不能在诉讼中普遍存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年至2009年受理的2195件离婚案件中,只有26件的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
“这是由家庭暴力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绝大多数发生在家庭这个私密的空间里,其暴力行为很难让外人知晓,即使左邻右舍知道有家庭暴力,也多认为系个人隐私而无意干预”,广东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慧怡分析道,“受害方不愿意家丑外扬,往往疏于求医,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致使证据缺失,一旦施暴方否认存在施暴行为,受害人往往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而像精神暴力等软暴力行为的举证则更加困难。
据了解,2008年,全国妇联等7部门印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要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代会等组织,要认真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疏导和调解工作,切实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但据李镇介绍,实际上,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受害方的投诉后,往往是口头进行答复或调解,没有书面记录。
针对法院认定家庭暴力成立比例低的问题,谢文练告诉笔者,除了有受害人举证难的因素之外,法院在司法实务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难题。
一是家庭暴力的范围不明确。
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家庭暴力的内涵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律上主要强调的是对受害人的身体伤害,至于“其他手段”包括的内容有哪些,不同的法官在适用过程中有不同理解,但基本上以严格限定家庭暴力为积极作为,对于不作为是否包括在家庭暴力范畴内,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大的争议,致使很多理论界公认的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没有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
二是法官对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理念存在偏差。
有些法官认为,家庭暴力案件引起的离婚诉讼应作为一般的离婚案件进行处理,没有对家庭暴力引起的社会后果予以充分重视。
三是现行证据规则没有考虑涉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证据规则,普通民事诉讼案件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受害方举证难。
另一方面,证据规则对法院依职权取证做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而受害方限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往往没有主动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家务事还得“清官”断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十分复杂,其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认定标准均有很强的特殊性。”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认为,组建专门审理包括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家事合议庭十分必要。
对此,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夏吟兰教授十分赞同。她告诉笔者,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刑事案件,其主体是有着紧密、复杂的亲缘、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无论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其主观意图、心理需求都明显地有别于普通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必须有专门的通道、配备具有反家暴意识以及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经验的专门人员,以专门化、专业化的审理保障权利、维护和谐。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东决定试水推动家事审判合议庭制度。3月23日,在广东高院和广东省妇联联合举行的广东省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启动会议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等7家法院被指定试点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专司管辖因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引发的人身权纠纷,以及与该类人身权纠纷相关联的财产权纠纷案件。
为确保专业性,广东高院要求家事审判合议庭主要设置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针对法官在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知识欠缺的情况,广东高院将定期组织家事审判合议庭成员进行培训,加强审理此类案件的能力;强化审判人员的性别平等原则、禁止家庭暴力原则、受害人无过错原则、有保留的中立原则等理念;避免法官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可能出现的心理枯竭或其他负面影响,保护法官免受间接创伤。
笔者了解到,目前广东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正打出“四记”组合拳,坚决对家庭暴力说“不”: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受害方需要举证受侵害事实,在受害人完成上述举证的情况下,由对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
同时降低证明标准,重视间接证据,完善证人制度。只要提供了下列证据之一的,均可认定受害方已完成举证责任:施暴方的悔过书、保证书;未成年子女的证言;目击证人的证言;报警回执;医院就诊病历本;与施暴方日常谈话的录音等等。
强化法院审判职能作用。
一方面,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涉家庭暴力案件后,应主动向当地妇联、派出所、居(村)委会调查情况。同时,尝试将接受投诉单位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及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目击证人纳入依受害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
另一方面,加强法院的释明作用。重点包括:诉讼请求不明确、举证须知的释明,例如有些当事人不清楚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等。
铺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将尝试推行紧急保护令和通常保护令制度。紧急保护令只适用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情况紧急,核发程序简单,核发时间较短;通常保护令不仅包括人身安全的保护,还包括禁止骚扰、接触,迁出令,远离令,禁止探视令,租金或抚养费令,禁止处分令等。
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
在试点法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省法院将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规范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
广东高院还要求试点法院着重强化调解工作,实行快审快结,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妇联等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由法院直接予以司法确认。
家暴顽疾难以消除
28年的婚姻在别人眼中是令人羡慕的银婚,可是在黎女士心中却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梦魇。28年中,她饱受丈夫拳打脚踢与辱骂多达260余次。
见到黎女士时,她沉默许久后伸出右手,平缓地告诉笔者,右手食指是被丈夫用竹棍打断后接上的,短了一截,伸不直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判决双方离婚。
,诉讼离婚;黎女士的遭遇并非个别。据调查显示,我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30%存在家庭暴力,全国妇联统计各地妇联接到的家暴投诉年均增长70%。
笔者了解到,2009年,广州市妇联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共501宗,比2008年上升5%。而广东省司法厅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广东省女子监狱某监区服刑人员中,亲情杀人类型的案件在过去的3年里增加了25%。而导致亲情杀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家庭暴力久而久之形成压抑和报复情绪”。
“两性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还有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妇女儿童深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广东省妇联党组成员、巡视员杨洁芝告诉笔者,“2009年广东省妇联系统信访总量达3.8万宗,60%左右涉及婚姻家庭问题,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一直不乏法律依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明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国家责任”,广东高院民一庭庭长谢文练告诉笔者,“但是实践中,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对受害者的救助效果还并不明显,尤其是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难度大,导致最终认定比例很低。”
据谢文练介绍,广东高院在专门针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后发现,该类案件有四大特点:案件集中体现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低、受害方主要是女性、暴力类型主要是身体暴力等。
笔者发现,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自述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大约在10%左右;有证据证实或施暴方自认存在家庭暴力的,法院判决认定家庭暴力成立的案件占离婚案件的比例大约在1%至2%,最高的也不超过5%。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审结离婚案件373件,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7件。还有部分地区多年来没有认定一件家庭暴力案件成立。
家暴缘何认定难
“家庭暴力案件一直是我们代理业务的雷区”,广东律师李镇告诉笔者,如果当事人只是针对家庭暴力这一项诉求起诉,他一般都会劝说当事人变更诉求,因为家庭暴力纠纷第一大难点就是当事人举证非常困难。
笔者调查发现,家暴案件存在“一多一少”现象,即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的多,提供证据的少,当事人举证不能在诉讼中普遍存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年至2009年受理的2195件离婚案件中,只有26件的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
“这是由家庭暴力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绝大多数发生在家庭这个私密的空间里,其暴力行为很难让外人知晓,即使左邻右舍知道有家庭暴力,也多认为系个人隐私而无意干预”,广东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慧怡分析道,“受害方不愿意家丑外扬,往往疏于求医,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致使证据缺失,一旦施暴方否认存在施暴行为,受害人往往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而像精神暴力等软暴力行为的举证则更加困难。
据了解,2008年,全国妇联等7部门印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要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代会等组织,要认真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疏导和调解工作,切实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但据李镇介绍,实际上,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受害方的投诉后,往往是口头进行答复或调解,没有书面记录。
针对法院认定家庭暴力成立比例低的问题,谢文练告诉笔者,除了有受害人举证难的因素之外,法院在司法实务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难题。
一是家庭暴力的范围不明确。
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家庭暴力的内涵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律上主要强调的是对受害人的身体伤害,至于“其他手段”包括的内容有哪些,不同的法官在适用过程中有不同理解,但基本上以严格限定家庭暴力为积极作为,对于不作为是否包括在家庭暴力范畴内,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大的争议,致使很多理论界公认的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没有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
二是法官对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理念存在偏差。
有些法官认为,家庭暴力案件引起的离婚诉讼应作为一般的离婚案件进行处理,没有对家庭暴力引起的社会后果予以充分重视。
三是现行证据规则没有考虑涉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证据规则,普通民事诉讼案件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受害方举证难。
另一方面,证据规则对法院依职权取证做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而受害方限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往往没有主动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家务事还得“清官”断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十分复杂,其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认定标准均有很强的特殊性。”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认为,组建专门审理包括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家事合议庭十分必要。
对此,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夏吟兰教授十分赞同。她告诉笔者,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刑事案件,其主体是有着紧密、复杂的亲缘、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无论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其主观意图、心理需求都明显地有别于普通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必须有专门的通道、配备具有反家暴意识以及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经验的专门人员,以专门化、专业化的审理保障权利、维护和谐。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东决定试水推动家事审判合议庭制度。3月23日,在广东高院和广东省妇联联合举行的广东省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启动会议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等7家法院被指定试点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专司管辖因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引发的人身权纠纷,以及与该类人身权纠纷相关联的财产权纠纷案件。
为确保专业性,广东高院要求家事审判合议庭主要设置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针对法官在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知识欠缺的情况,广东高院将定期组织家事审判合议庭成员进行培训,加强审理此类案件的能力;强化审判人员的性别平等原则、禁止家庭暴力原则、受害人无过错原则、有保留的中立原则等理念;避免法官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可能出现的心理枯竭或其他负面影响,保护法官免受间接创伤。
笔者了解到,目前广东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正打出“四记”组合拳,坚决对家庭暴力说“不”: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受害方需要举证受侵害事实,在受害人完成上述举证的情况下,由对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
同时降低证明标准,重视间接证据,完善证人制度。只要提供了下列证据之一的,均可认定受害方已完成举证责任:施暴方的悔过书、保证书;未成年子女的证言;目击证人的证言;报警回执;医院就诊病历本;与施暴方日常谈话的录音等等。
强化法院审判职能作用。
一方面,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涉家庭暴力案件后,应主动向当地妇联、派出所、居(村)委会调查情况。同时,尝试将接受投诉单位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及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目击证人纳入依受害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
另一方面,加强法院的释明作用。重点包括:诉讼请求不明确、举证须知的释明,例如有些当事人不清楚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等。
铺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将尝试推行紧急保护令和通常保护令制度。紧急保护令只适用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情况紧急,核发程序简单,核发时间较短;通常保护令不仅包括人身安全的保护,还包括禁止骚扰、接触,迁出令,远离令,禁止探视令,租金或抚养费令,禁止处分令等。
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
在试点法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省法院将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规范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
广东高院还要求试点法院着重强化调解工作,实行快审快结,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妇联等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由法院直接予以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