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metoo讨论的一点感想(未完待续)
https://mp.weixin.qq.com/s/z5ZTFLLVa1yS2k8-KcCV9A
1. 在人群密集的区域,常会听到“谨防扒手”的提醒。扒手该不该管?那是当然,于理于法都该整治。但游客、乘客是否会因为“有错的是偷东西的人而不是我”而完全没有警惕呢?似乎多数人也不会。
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人们都放宽心爱咋咋滴,那是理想社会。魔高一丈人人自危,会逞凶斗狠的才是大爷,那是强盗社会。而我们的社会鱼龙混杂,介于两者之间。也就是说,整治扒手现象得两手抓,既得惩戒扒手,也得让无辜的游客乘客多加自行注意。
回到metoo的讨论,虽然我更认同赵丹律师说的“它是要教育弱势群体重塑对性别界限、女性权利的认知,并鼓励她/他们作出行动,形成推动变革的有效力量”,但刘瑜老师说“它教育女人(以及某些男同)自我保护”,也未必大错特错。后者稍显退让妥协的姿态,但在当前不可能完全杜绝扒手的情形下,未必不是个有效的预防办法。只要不是把防窃义务一味推给游客,只要没有睁眼说瞎话把抢劫说成扒窃,这个提醒也是善意的。
2.一个人感冒生病。一个人说“是因为你体质差,平时要多加锻炼”,另一个人说“可能是因为你昨天淋雨了,快去看医生开点药”。“体质差”和“淋雨了”都可以构成原因,“勤运动”和“看医生”都可以成为方法,但因果联系的强度不一样。我们通常的反应也是第二种。但确实也得注意运动健身,百利而无一害吗。
刘瑜老师对法律的信任是好的,但还是需要结合具体现实。轻微的感冒喝喝水出出汗就好,一上来就用抗生素之类的药剂也对身体没好处,但如果都严重到鼻涕直流咳嗽不止双眼呆滞精神恍惚的状态,还让他先去操场跑十圈增强体质,那就荒唐了。
至于现在的metoo运动是该诉诸法治还是诉诸传媒,我们首先需要明确那到底是轻感冒还是重感冒。
3.前段时间看考威尔的书,里面有句话让我大受启发: “Rechtsstaat”(法治国)和英语词组“rule of law”(法治)并不完全相同,“Rechtsstaat”这个重要名词保留了国家,使之作为一个整体甚至是一个整体意志而被概念化了。 姑且把这两个概念当比喻看,其中似乎也涉及到公与私的两个面向。是法治国赋予了法治一个公的、一个统一的外壳。
其实我也对借助传媒的“大字报”行为心存担忧。倒不是说在metoo运动中的“大字报”,而是如果这样的行为引发的传播速度、覆盖广度、宣传效果被大众更深刻地认知到,它会不会成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打压异己或制造其他活动的手段或助燃剂?“大字报”作为某种意义上的私“法”,是不是也会冲击公“法”的威严?这种冲击带来的利弊会是如何,是会叫醒一个沉睡的人还是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
(额,写着写着发现我可能脱离了刘与赵的文本及表达意图。。。更严重的可能是在没搞清状况的情况下胡乱发挥。。。不管了,先放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