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君说】委托朋友送伤者就医,司机构成肇事逃逸吗?
等线王大虎与朋友赵大富一起开车,急匆匆去送货,途中发生意外,不慎将孙德顺撞倒。
赵大富:“大爷,您没事吧?”
孙德顺:“小伙子,我没事,身子骨硬朗着呢,快扶我起来!哎呦,腿咋不听使唤啦?腰椎好疼啊!胳膊有点甩呢?!”
王大虎:“大爷,您身子骨再硬朗,也不如这车壳硬啊,伤的这么重,咱得赶紧去医院才行!”
孙德顺:“放心吧,年轻时咱就是练家子,‘鲤鱼打挺’小case,你瞧......”
赵大富:“这可咋办?车上装的都是海鲜和生鲜蔬菜,人家超市也着急要呢!我先把大爷送医院去,你忙完后立刻来找我们吧!”
王大虎:那好吧......
王大虎送完货后,迅速赶到了医院。事后交警认定,王大虎严重超载、超速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孙德顺的肱骨骨折,愈合畸形,严重影响了上肢功能,被认定为“重伤”。孙德顺的家属,知道王大虎车祸后离开了现场,甚是不满,向警方报案,认为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王大虎则是又害怕又疑惑!
对此情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君为您解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王大虎严重超载、超速驾驶,违反交规将孙德顺撞成重伤,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他车祸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属于肇事逃逸呢?
依据该解释第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也就是说,认定肇事逃逸的依据不仅是脱离现场,还要看司机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推卸责任,逃避法律追究。
本案中,王大虎虽然在车祸发生后离开了现场,但他委托同行的赵大富将孙德顺及时送医,后又主动到医院看望,并没有置孙德顺于不顾,也并非为了逃脱警方的侦查和控制。因此,王大虎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法君提醒司机朋友们: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务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要求,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伤员需变动现场的,要标明位置,以免影响责任认定。
世界上最宝贵的,是生命!最正确的,是对生命的关爱和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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