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今度古——台大欧丽娟版红楼梦课程札记一
大多数人都认为宝钗在金钏投井死后,去安慰王夫人且说出一番道理,有“助恶”的行为。需要厘清的是,这里所说的“恶”是什么,是伦理道德的恶,还是个人(或行为)的恶?小说情节中是否存在这种“恶”?如果存在,那么宝钗是否有助长这种“恶”的行为?欧丽娟以红楼梦的文本为基础,从时代背景、金钏投井原委、宝钗行为事实三个层次,阐明尊卑等级男女之防等伦理道德在当时人观念中不为“恶”,王夫人撵出金钏的行为也不算暴力压迫奴仆的“恶行”,不知情的宝钗的安慰言行更不是“助恶”。这三个层面的论述分别回答上述三个问题。我大体上赞同欧的分析,并就这三个层面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理解。
一、社会伦理道德的历史性
欧丽娟强调从整体来看红楼梦的时代是一个上下尊卑分明,男女之防严格,主奴界限牢不可破的阶级社会时代。在那个时代,人与人天然就是不平等的,在所有人的观念中上下尊卑等级并不为“恶”。遵循尊卑等级和严守男女之防的任何行为自然也就不为“恶”。
我的理解有几点,一是社会伦理道德有历史性,有新旧更替和演进,那么评价伦理道德的“恶”就不能以今人度古人,不能以现代的标准衡量。
红楼梦时代不平等、不自由的社会等级观念及男女之防等伦理道德,与现代社会人人平等自由(尽管也不完全),婚姻自主恋爱自由甚至性解放的观念和伦理道德相比,的确是“恶”。但社会观念和伦理道德,是一个社会在历史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是变化的,因而它的“恶”也是相对的。红楼梦那个阶级社会时代,相对于现代社会是充满“恶”,但是相对于商周时期的奴隶社会又是“善”的。同样是阶级社会,宋明的平民化阶级社会相对汉唐的贵族世家阶级社会,也展现进步的色彩。
我强调社会观念和伦理道德的变化及其善恶的相对性,是想说明观念和伦理道德“恶”的评价标准,不能完全按照我们现代社会的标准,而是应该有“了解之同情”(陈寅恪),“对历史之温情”(钱穆《国史大纲》前言),要从当时人们的观念水平和伦理道德实践出发。如果有新的观念认识和伦理道德诞生(它们如何诞生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对于一个封闭的社会,如清朝晚期和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从外界输入与从内部诞生效果相似),才能说相对新观念、新伦理和新道德,旧的是恶的,就像西方人文主义和自由主义诞生后,基督教主张的人是上帝仆人、封建王权宣扬的君权神授被认为是“恶”。
二是一个时代有当时给定的社会伦理道德,那个时代的人一出生就受这种道德的约束。如果社会没有新观念新道德产生,或者新观念新道德产生了,人们还没有普遍接受,那么按当时社会主流观念和伦理道德行事的人,不能被苛责。自由意志讲的是权利和责任对等,既然我们没有选择伦理道德的权利,也就不必负担遵循这种伦理道德的责任。
红楼梦时代的人们仍一片懵懂,新的观念和伦理道德还没有诞生,所有人的观念都一致认为等级制度是天经地义,那么对红楼梦时代人们来说,上下尊卑分明,主奴身份差异,严守男女之防就不为“恶”。所以,王夫人极其忌讳可能涉及公子小姐的男女之事,努力维护男女之防,这种态度和行为在当时人看来不为恶,反而是严格遵循当时的伦理道德,保护公子小姐名誉的必要之举。在金钏事件和绣春囊事件中她大发雷霆并严厉惩处,对金钏和晴雯造成伤害,不意味着严守男女之防的观念和道德为恶,而是王夫人昏聩护短的人格缺陷导致的人的“恶行”。
三是既然如此,那么在一定社会环境下什么才是“恶”?我认为,一种“恶”是从新观念新道德退回到旧观念旧道德,此时“旧观念旧道德”就是恶,因为它已经完全不适应社会生活实践的进步和人性的觉醒解放。但社会观念和道德的主动退步是很难的,一般都是掌握权力的统治阶级,强力扭曲,以至于社会部分地或整体地回归旧观念、旧伦理和旧道德。例如,宋明时代仆人的自由意志已获得承认,主人与仆人之间已建立基于买卖契约和自由交易的半自由人身依附关系,仆人可以赎身(袭人就曾提到赎身),仆人的劳动需给予报酬(贾家的奴仆都有月钱),那么仍把仆人看成没有半点自由意志的奴隶,可以随意处置和无偿奴役的观念就是“恶”(如蒙古和满洲等游牧民族对奴仆的观念)。
还有一种恶是人的行为的“恶”,与社会伦理道德和主流行为规范无关,而与人格缺陷或德性低下有关。这种“恶行”往往是违反亘古不变的人性和最一般最自然的伦理道德原则(违反基本的法律原则更是恶行)。由于人性和最一般的道德原则,具有一种“本源”性质的特征,所以不存在比“本源”更落后的人性和道德原则。正因为这种“本源”与具体某个时代无关,不论是按当时人们的观念和道德,还是按更早时代或按现代人的观念和道德,违反这些人性和这些原则都是恶。另外,这种“本源”性质的人性和最一般道德原则,最容易内化为人的德性,是人的德性的基石,也就成为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本要求,如果违反这些原则,那就连做人的资格都没有了。例如,从人有血缘观念开始,亲人之间就产生天然的情感和利益联系,从人有群居意识开始,尊老爱幼就有助于维系群体的凝聚力和竞争力。那么弑亲杀子、伤害老幼的行为在任何时代都是恶,违反了也就没资格做人了(虐待打骂等程度较轻但性质一样)。又例如,从人的生命财产权利和自由意志被承认的时刻起,谋财害命、欺骗、暴力压迫等就是恶,所以张金哥与守备公子遭压迫被拆散,这样的事无论在哪个时代都是恶,王熙凤和老尼姑的所作所为,无论在哪个时代都是助纣为虐的作恶。
比较上述两种“恶”,观念和道德的“恶”是相对的,人的“恶行”却是绝对的。前一种“恶”的相对性是指,只有出现社会观念和道德被扭曲而退步时,倒退的观念和道德相对于社会生活实践的进步和人性的觉醒解放才是“恶”的。然而一方面社会观念和道德的进步是常态,倒退是非常态,另一方面多数人的觉醒是被动迟缓的,只有少数人的觉醒是领先的。这就导致观念和道德退步与社会进步和人性觉醒两者之间矛盾的情况是相对的、非常态的、局部的。只有上述扭曲特别严重、社会进步和人性觉醒已经十分普遍的情况下,这种矛盾及随之产生的“恶”才会普遍存在。但这时旧观念旧道德必然已行将崩溃,新观念新道德正取而代之。例如,近年来我们国家的主流伦理道德对同性恋相对来说更容忍了,但有的人基于他们长久以来所接受的伦理道德仍然对同性恋不认可,这就不算恶(对同性恋的歧视和伤害属于人的“恶行”,而不是观念和道德的恶),但近期政府当局却在同性恋问题上滥用权力扭曲社会观念和道德,对同性恋群体而言就是恶。后一种“恶”的绝对性是指,人格缺陷或德性低下与社会伦理道德无关。例如,现代社会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但仍有少数强势父母出于“好心”干涉子女的婚姻,这就是人格缺陷或德性低下导致的行为的“恶”。
二、王夫人的“恶行”与宝钗的“善行”
既然当时社会观念下宝钗王夫人和金钏的不平等地位不为恶,王夫人严守男女之防也不为恶,那么在金钏投井这件事上,王夫人是否存在第二种“恶行”,即违反人性和最基本的道德原则?欧丽娟认为王夫人的惩罚在从客观事实来说不能算暴力压迫,这种惩罚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导致奴仆非死不可,也就是说不存在第二种“恶行”。
我想补充的看法是,王夫人虽无暴力压迫之恶行,但其昏聩护短的人格缺陷导致处罚不当不公、致金钏投井,其行为从实质影响来看已构成“恶行”。王夫人的昏聩体现在:一是金钏仅仅是言语不合当时的伦理道德,实际行为并未严重违反,但她仅仅因为金钏的言语触到痛处就盛怒严惩:二是王夫人盛怒之下丧失理性,毫不念十年主仆情分,这是不顾人情,完全没有考虑名誉扫地会对金钏造成致命打击,这是不计后果。王夫人的护短就更明显了:始作俑者宝玉因为是自己儿子,所以只加以训斥;而金钏作为服侍十年的贴身大丫鬟,相当于半个女儿,却施以严惩。除了两人本有主奴之别这一因素以外,主要原因就是王夫人偏私护短。王夫人昏聩导致处罚不当、护短导致处罚不公,金钏以大丫鬟身份和刚烈性格,一旦因处罚不当不公而名誉扫地和蒙冤受屈,只能选择投井寻死以证清白,而不是因为被撵这一惩罚本身有多么严重。王夫人昏聩护短的人格缺陷在抄检大观园中又再次导致严重恶果。
宝钗的行为是否是“助恶”?欧丽娟认为宝钗去往王夫人处和说那番话安慰时,并不了解金钏事件的真相,她的行为是纯粹的安慰长辈的行为,说的那番话也纯粹是出于安慰长辈的目的。既然并不知情,那宝钗的言行就不能算“助恶”。
我认为欧丽娟关于宝钗不知情和安慰话语的论证大体是有说服力的,但还想补充的是宝钗对金钏之死看似冷漠,实际原因在于上下尊卑伦理、言语安慰王夫人的目的、以及她与金钏没有特别感情。但后来她不避忌讳,拿出自己的新衣服给金钏装殓,这在当时迷信观念十分浓厚的社会环境中是很不容易做到的,是给予金钏莫大的关怀,展现了她“真君子”的风范。而且她说金钏以前也穿过她的旧衣服,可见她很早就关怀过金钏。可以设想,对金钏之死贾府上下大多数人所能做的,只能是为金钏抹一抹眼泪,又有谁能像宝钗这样以千金小姐之尊,做出奉献。所以从这一情节看,宝钗绝不是“助恶”,而是“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