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態一緊急,法律就懸了 (南方都市報﹕2010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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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例外狀態 (stato di eccezione)
作者﹕阿岡本 (Giorgio Agamben)
譯者﹕薛熙平
出版﹕麥田出版
出版日期﹕2010年2月4日
定價﹕港幣100圓
法治是現代民主的重要基礎,但法與國家主權經常處於衝突之中,其衝突點就圍繞在「例外狀態」的問題上。「例外狀態」自德國法學家施米特(Carl Schmitt)在《政治神學》中說出「主權者決斷例外狀態。」這句格言以來,就作為憲制問題浮現出來,施米特甚至在其著作《論獨裁》中提出「憲政獨裁」的「合法性」,所謂「憲政獨裁」指憲法賦予主權者在緊急情況下的獨裁權力。希特勒曾在上世紀三十年代以「緊急狀態」為名懸置威瑪共和憲法,實行獨裁統治,而施米特的法學理論正為其作辯護。
近代西方的「緊急狀態」,源自拿破崙帝政期間及督政府期間的諭令,原意為保護被外力圍困的城市、海港,在戰爭期間將其公民置於軍事管轄之下。後來軍事上真實的「圍困狀態」延伸成政治上虛構的「圍困狀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法國總統彭加勒曾頒佈過此一法例。在性質上,「緊急狀態」便是一種「例外狀態」,它設定了民主國家元首在緊急時期能實施有法律效力的獨裁統治,布希總統在美國反恐戰時期所頒佈的緊急法例,便是最近的例子,其中的《愛國者法例》更賦予美國軍事人員逮捕及虐待國外嫌疑份子的權力。「例外狀態」以捍衛國家、秩序和民主為名,實則將民主置於獨裁的邊緣上。
在「緊急狀態」下所實施的法例往往違反法律,自納粹德國至反恐戰時期的美國,我們可以找出許多實例,然而「例外狀態」的本質更可圈可點,因為「例外狀態」早已成為「常態」,它在法律以外卻能以「制憲」之名懸置日常法律。研究本雅明思想的義大利學者阿岡本更看出其與施米特邏輯的連系。原來本雅明與施米特曾就此問題有過思想論爭,本雅明甚至在《德國悲劇的起源》裏兩次引用過《政治神學》,本雅明也在《對暴力的批判》中,對施米特聲稱這種「外在於法」並為「保存法」的「緊急狀態」作出了更明確的答案,他斷定它(緊急狀態)為一排除「法」而非「護法」的暴力。
阿岡本不僅參考近代法制史,還追溯古代的羅馬法及中古的教會法,參照蒙森和尼森對羅馬公法的闡釋。在羅馬共和時期,當國家處於戰爭時,元老院會授權執政官有軍事調度的獨裁權,西方語境中的「獨裁」(dictatorship)一辭,其法理根據即由此而來。而古羅馬的「懸法」(iustitium)概念,即指在「非日常」的情況下,將一切法律停頓、懸置,可見傳統以來「例外狀態」總是離不開對法律的「懸置」,這也標誌著「例外特性」隱含著「顛倒日常」的意義。在這一點上,阿岡本倒是能夠將一個法學問題擴展到社會、文化層面去看,道出「秩序」和「失序」就如「法律」與「例外狀態」一樣,有一種互補關係。
處於二十世紀的德國,納粹政權的矛盾特性令施米特和本雅明費煞思量,一方面希特勒沒有廢除共和憲法,但在納粹統治時期,共和憲法從來沒有發揮實質效力。面對美國以民主與反恐之名在關塔那摩監獄虐待外國戰犯及一切嫌疑恐布份子,相信阿岡本亦有類似的疑惑。民主政權背後的權力運作有其專制極權的一面,阿岡本看出其中一個關鍵在於古羅馬法學概念中「支配權」(potestas,或譯權力)和「權威」(auctoritas)的差異。簡單地說,無論甚麼制度,怎樣按照民主原則進行權力分配,權威依然能透過機制滲漏到受法律保護的公民身上。
對阿岡本來說,關鍵在於法律怎樣對待個體的生命,早在著作《神聖之人﹕主權與祼命》(Homo Sacer: Sovereign Power and Bare Life)中,阿岡本已發掘出本雅明的「裸命」概念,而漢娜‧阿倫特對納粹集中營內生命狀況的揭露,亦為阿岡本提供實例,《例外狀態》繼續追問法律的空洞特質對生命的宰製,借用哲學家傅柯的「生命政治」(biopolitics)概念。「生命政治」本來指現代主權政府對人口、移民、衛生等方面的控制,現在阿岡本借用它來解釋集中營、勞改營及各式各類的拘留營對犯人生命的控制,怎樣剝奪犯人受憲法保障的公民身份,將其視為無遮蔽的「裸命」。
阿岡本從集中營和例外狀態中,發現民主與獨裁、法治與極權統治、秩序與失序之間的一線之隔,《例外狀態》將其政治哲學闡述推向高峰,涉及了政治、法學及哲學領域的問題,它發揚了本雅明的政治論述。《例外狀態》誘發人們去思考「法」的本質,清晰道出了「法」的局限性和矛盾性,讓讀者不得不回到「生命」去追問「法」的效力,對於每個追求「法治」的中國人來說,《例外狀態》無疑是當代最有啟發性的經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