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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各公司“开门红”类的分红型寿险,最近有一个朋友想买,有一个新朋友想退。 先说结论:这种产品不适合95%以上的家庭。 单从传承避税、避债上说,现有司法判例已经比较明确了, 一、高现金价值的理财型保险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二、在定性上,上海法院已经有判例不认定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那么请问,那些传承避税、避债都是从哪来的? 少打广告多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