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与人》的解释力

《理与人》对自我同一性问题做出来最新的理论:
· 人的本质是一些列心理事实(包括情感、情绪、记忆、思维)的连续性关系(联系),而传统哲学理论对“自我”的定义都没有跳出这些心理事实的“连续性”,只是单纯地讨论某一个断面以及其他断面,忽视了连续性。因此才有了“忒休斯之船”这个难题。
· 心理事实的连续性(关联性)距离“现在的我”有强弱之分,远弱近强。举例:人小时候与现在的各种变化,会觉得小时候跟现在判若两人,与未来也可能判若两人,因为人的心理事实在不断变化,但连续性保持不变。
· 人的连续性心理事实是人的本质,这种连续性发展演变具有唯一性,它构成了人的天然权利和个性。责任的认定就是基于这种连续性的追溯,而死刑则是对这种连续性的强制终止。(讨论:由于连续性在长时间尺度上通常表现为弱联系,因此刑法必须建立诉讼时效期,这是对弱联系的一种承认。)
· 同样长时间尺度内,心理事实之间关联性的强度因人而异,这解释了每个人对诺言的遵守程度并不一样。
·“救急不救穷” 是因为人与当前身边的其他人的心理关联强度大于自己对未来若干时长以后的关联强度,因为人的心理事实是开放的、与其他人相联系的。
· 人的行事会按照与当前自我的心理事实联系最强的原则进行,每一个事实形成的联系强度并不相同,高强度的事实影响未来的强度更大,这可以解释心理阴影问题。
· 在金融行业里,信托,即是委托人通过外力介入(受托金融机构+法律)来维持当前的强关联心理事实在未来很久以后能继续维持强度的投资方法。
这个理论体系的解释力好强大!它超越于唯物论、形而上等传统理论,能够完美自洽。
但它本身能提供的可能只是解释功能(帕菲特本人也是英美分析哲学大师),却并不具备建设性。也就是说,理解了“无我”之后的人也许会变得慷慨、慈善,但却不能用来作为普世的行为准则或道德准则去要求、提倡,因为,按此理论,人的心理事实的构建、发展、连续性,是无法统一一致的,否则这个理论基础本身就成了悖论。
所以,帕氏本人提倡的均贫富理念也许是对他自己理论的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