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强行带走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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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相互“抢孩子”的行为较为普遍。夫妻离婚时孩子判给一方抚养,前夫或者前妻不配合,强行将孩子带走,甚至玩起了“躲猫猫”,致使获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无法见到孩子,这种情况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司法案例, 2010年5月,小明与小美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交往一年后,办理了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双方生下一个可爱的儿子。随着夫妻生活逐渐进入平淡,双方因性格差异,遇事缺乏沟通、谅解,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5月,小明到另外一个城市工作,小美一个人带着孩子与父母一起生活,两人聚少离多,生活上缺乏关心、照顾,彼此的隔阂不断加深。2016年8月,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审理后,孩子判给小美直接抚养,小明按月支付抚养费。可是,法院判决后,小明却强行将孩子带到自己工作的城市,并与小美断绝联系。小美多次到小明工作的城市寻找儿子,都被小明拒之门外。面对小明“抢走”孩子的行为,小美该怎么办呢?
仙人球提示,小美可以根据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小明将孩子送还给小美抚养。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将子女交由直接抚养方抚养,甚至阻碍直接抚养方行使抚养权,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在本案例中,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之后,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依法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小美;小明擅自将孩子带走,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小明将孩子送还给小美抚养,如果小明拒不执行,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法院不能强行将孩子直接带走送还给小美。
小仙建议,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离婚后为争夺孩子导致双方家庭剑拔弩张、反目成仇。其实成年人之间的互相伤害,最终是以牺牲孩子的心理健康为代价的。夫妻虽然离婚了,但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亲情关系是无法改变的,因此,从真正关心孩子的角度,夫妻双方应充分尊重对方探望孩子的权利,尽可能给孩子创造一个充满温情的成长环境。
法条检索: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
第48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32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