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著作權?06(節選自香江出版社《出版常識》)
註:因為香江出版社是香港出版社,所以文獻內容是繁體字。
節選自香江出版社《出版常識》,如需轉載、他用,請註明出處!
香港的版權制度
香港法例 第528章為版權條例。版權條例第183條規定,政府享有所有香港法例的版權。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藏有侵權物品作業務用途(包括售賣、發布、出租、在企業或機構使用)屬於犯罪,可被入獄四年及每項侵權物品罰款五萬港元。而為業務目的,藏有制造侵權物品的器材,可被入獄八年及每項侵權物品罰款五十萬港元。過去十年來,有不少人因為發布或售賣侵權物品而被判入獄。
在香港,侵犯版權是嚴重的情形,香港的國際聲譽因此受損。盡管香港政府不斷提高侵權的刑罰,在過去十年來,盜版情況未能徹底解決,於1995年至2000年期間,售賣盜版物品(特別是電腦軟件、音樂和電影光碟)的店鋪成行成市,之後因為香港執法部門的掃蕩行動和互聯網的非法下載興起,售賣盜版物品的店鋪有所下降。
香港政府為打擊企業上的侵權行為,於2001年4月1日開始,凡在知情情況下,在業務上使用盜版物品(包括軟件、音樂、錄像),無論雇主及雇員,屬犯罪行為。多年來,有數間公司東主因為在業務過程中使用盜版軟件而被判罰款或緩刑。雇員可以以侵權物品由雇主提供作免責權,但雇員如果在知情下,管理或安裝侵權物品,或在家居電腦中使用侵權物品作業務工作,仍屬犯罪。
由於當時香港經濟處於低迷,而且軟件業壹直被微軟所壟斷,所以引起了不少回響。法例生效前,有搶購正版軟件的現象,軟件售價亦壹度提高,引起了中小企業的不滿,微軟和其他軟件公司受壓後,答應為中小企業提供優惠。同時,自由軟件(包括GNU/Linux操作系統和基於的文書軟件)因條例生效而受到重視。
香港政府在2007年開始草擬修改版權條例,使條例正式擴大應用至互聯絡侵權行為,目前仍在咨詢階段。
臺灣於2003年實施類似的條例。
澳門的著作權制度
澳門第43/99/M號法令就是規範著作權的法令。該法令第六條官方作品規定:
壹、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壹部分,它是按法律自動產生的。壹旦侵犯將會受到法律的處理和巨額的賠償金!所以大家千萬不要侵犯哦!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2002年2月20日 國家版權局令第1號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貫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件登記,並對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
第四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第五條 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之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件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
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件登記機構。
經國家版權局批準,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件登記辦事機構。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軟件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件修改後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件。
第八條 合作開發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壹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壹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註明其他著作權人。
第九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壹)按要求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件的鑒別材料;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軟件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壹種文檔前、後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
第十壹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軟件,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壹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壹)源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三)目標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專有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合同登記。申請合同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按要求填寫的合同登記表;
(二)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準之前,可以隨時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對已經登記的事項作變更或者補充。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補充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按照要求填寫的變更或者補充申請表;
(二)登記證書或者證明的復印件;
(三)有關變更或者補充的材料。
第十七條 登記申請應當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制定的統壹表格,並由申請人蓋章(簽名)。
申請表格應當使用中文填寫。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申請登記的文件應當使用國際標準A4型297mm X 210mm(長X寬)紙張。
第十八條 申請文件可以直接遞交或者掛號郵寄。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應當註明申請人、軟件的名稱,有受理號或登記號的,應當註明受理號或登記號。
第三章 審查和批準
第十九條 對於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所指的申請,以收到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材料之日為受理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應當自受理日起60日內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壹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壹)表格內容填寫不完整、不規範,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
(二)提交的鑒別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件程序和文檔的;
(三)申請文件中出現的軟件名稱、權利人署名不壹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四)申請登記的軟件存在權屬爭議的。
第二十二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登記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三條 國家版權局根據下列情況之壹,可以撤銷登記:
(壹)最終的司法判決;
(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登記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可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四章 軟件登記公告
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閱軟件登記公告以及可公開的有關登記文件。
第二十七條 軟件登記公告的內容如下:
(壹)軟件著作權的登記;
(二)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事項;
(三)軟件登記的撤銷;
(四)其他事項。
第五章 費用
第二十八條 申請軟件登記或者辦理其他事項,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壹)軟件著作權登記費;
(二)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費;
(三)變更或補充登記費;
(四)登記證書費;
(五)封存保管費;
(六)例外交存費;
(七)查詢費;
(八)撤銷登記申請費;
(九)其他需交納的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版權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或者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所交費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通過郵局或銀行匯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交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壹條 本辦法規定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各種期限,第壹日不計算在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後壹個月的相應日為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後壹日為屆滿日。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為屆滿日。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請人提出證明外,以收到日為遞交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送達地是省會、自治區首府及直轄市的,自文件發出之日滿十五日,其他地區滿二十壹日,推定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延誤了本辦法規定或者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礙消除後三十日內,可以請求順延期限。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和補充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著作權上職務作品的定義
職務作品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為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其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職務作品分為壹般職務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限於《著作權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的兩種情況:壹種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另壹種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凡不屬於特殊職務作品的職務作品就是壹般職務作品。
認定職務作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即作者與該單位具有勞動關系,作者有權從單位定期領取勞動報酬,享受該單位為工作人員提供的工作條件,同時就接受單位在勞動合同範圍內安排的任務,並接受單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監督和指導。
(2)創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單位的性質而提出的工作任務。
(3)創作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單位在作者的職責範圍之外並在單位的正常業務之內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雙方有新的約定,不屬於法定的職務作品。
(4)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誌創作,而不是依單位意誌創作。如果是按照單位的意誌創作的作品,不是職務作品,而是單位作品,即應視單位為作者的作品。
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和行使
壹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享有,但是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有權優先使用該作品。同時,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可見,壹般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權,而單位享有優先使用權和兩年的專有使用權。作品完成兩年內,如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在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後,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繼續使用。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特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除署名權外歸單位享有,署名權由作者享有。這是因為,這類職務作品的創作必須借助於單位的資金、設備、技術資料,並且作品壹旦發生錯誤造成經濟損失也需由單位來承擔。因此,由單位來享有著作權,可以平衡雙方的利益。而由於署名權是壹項人身權利,不具備任何財產性質,同時作者是職務作品的事實創作者,法律因而規定署名權歸作者享有。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著作權的保護期如下: 1、作者為公民,其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合作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後50年,從最後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時間起算。
2、法人作品,保護期自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未發表,創作完成50年。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保護期自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未發表,創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為50年(自首次發表),但作者身份壹經確定則適用壹般規定。
5、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自首次出版後10年。
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該表演發生後50年。
7、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的保護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後50年。
8、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轉播、錄制/復制自首次播出後50年。
註:因為香江出版社是香港出版社,所以文獻內容是繁體字。
節選自香江出版社《出版常識》,如需轉載、他用,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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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版權制度
香港法例 第528章為版權條例。版權條例第183條規定,政府享有所有香港法例的版權。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藏有侵權物品作業務用途(包括售賣、發布、出租、在企業或機構使用)屬於犯罪,可被入獄四年及每項侵權物品罰款五萬港元。而為業務目的,藏有制造侵權物品的器材,可被入獄八年及每項侵權物品罰款五十萬港元。過去十年來,有不少人因為發布或售賣侵權物品而被判入獄。
在香港,侵犯版權是嚴重的情形,香港的國際聲譽因此受損。盡管香港政府不斷提高侵權的刑罰,在過去十年來,盜版情況未能徹底解決,於1995年至2000年期間,售賣盜版物品(特別是電腦軟件、音樂和電影光碟)的店鋪成行成市,之後因為香港執法部門的掃蕩行動和互聯網的非法下載興起,售賣盜版物品的店鋪有所下降。
香港政府為打擊企業上的侵權行為,於2001年4月1日開始,凡在知情情況下,在業務上使用盜版物品(包括軟件、音樂、錄像),無論雇主及雇員,屬犯罪行為。多年來,有數間公司東主因為在業務過程中使用盜版軟件而被判罰款或緩刑。雇員可以以侵權物品由雇主提供作免責權,但雇員如果在知情下,管理或安裝侵權物品,或在家居電腦中使用侵權物品作業務工作,仍屬犯罪。
由於當時香港經濟處於低迷,而且軟件業壹直被微軟所壟斷,所以引起了不少回響。法例生效前,有搶購正版軟件的現象,軟件售價亦壹度提高,引起了中小企業的不滿,微軟和其他軟件公司受壓後,答應為中小企業提供優惠。同時,自由軟件(包括GNU/Linux操作系統和基於的文書軟件)因條例生效而受到重視。
香港政府在2007年開始草擬修改版權條例,使條例正式擴大應用至互聯絡侵權行為,目前仍在咨詢階段。
臺灣於2003年實施類似的條例。
澳門的著作權制度
澳門第43/99/M號法令就是規範著作權的法令。該法令第六條官方作品規定:
壹、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壹部分,它是按法律自動產生的。壹旦侵犯將會受到法律的處理和巨額的賠償金!所以大家千萬不要侵犯哦!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2002年2月20日 國家版權局令第1號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貫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件登記,並對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
第四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第五條 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之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件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
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件登記機構。
經國家版權局批準,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件登記辦事機構。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軟件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件修改後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件。
第八條 合作開發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壹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壹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註明其他著作權人。
第九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壹)按要求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件的鑒別材料;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軟件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壹種文檔前、後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
第十壹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軟件,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壹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壹)源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三)目標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專有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合同登記。申請合同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按要求填寫的合同登記表;
(二)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準之前,可以隨時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對已經登記的事項作變更或者補充。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補充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按照要求填寫的變更或者補充申請表;
(二)登記證書或者證明的復印件;
(三)有關變更或者補充的材料。
第十七條 登記申請應當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制定的統壹表格,並由申請人蓋章(簽名)。
申請表格應當使用中文填寫。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申請登記的文件應當使用國際標準A4型297mm X 210mm(長X寬)紙張。
第十八條 申請文件可以直接遞交或者掛號郵寄。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應當註明申請人、軟件的名稱,有受理號或登記號的,應當註明受理號或登記號。
第三章 審查和批準
第十九條 對於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所指的申請,以收到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材料之日為受理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應當自受理日起60日內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壹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壹)表格內容填寫不完整、不規範,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
(二)提交的鑒別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件程序和文檔的;
(三)申請文件中出現的軟件名稱、權利人署名不壹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四)申請登記的軟件存在權屬爭議的。
第二十二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登記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三條 國家版權局根據下列情況之壹,可以撤銷登記:
(壹)最終的司法判決;
(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登記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可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四章 軟件登記公告
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閱軟件登記公告以及可公開的有關登記文件。
第二十七條 軟件登記公告的內容如下:
(壹)軟件著作權的登記;
(二)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事項;
(三)軟件登記的撤銷;
(四)其他事項。
第五章 費用
第二十八條 申請軟件登記或者辦理其他事項,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壹)軟件著作權登記費;
(二)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費;
(三)變更或補充登記費;
(四)登記證書費;
(五)封存保管費;
(六)例外交存費;
(七)查詢費;
(八)撤銷登記申請費;
(九)其他需交納的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版權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或者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所交費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通過郵局或銀行匯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交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壹條 本辦法規定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各種期限,第壹日不計算在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後壹個月的相應日為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後壹日為屆滿日。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為屆滿日。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請人提出證明外,以收到日為遞交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送達地是省會、自治區首府及直轄市的,自文件發出之日滿十五日,其他地區滿二十壹日,推定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延誤了本辦法規定或者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礙消除後三十日內,可以請求順延期限。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和補充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著作權上職務作品的定義
職務作品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為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其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職務作品分為壹般職務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限於《著作權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的兩種情況:壹種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另壹種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凡不屬於特殊職務作品的職務作品就是壹般職務作品。
認定職務作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即作者與該單位具有勞動關系,作者有權從單位定期領取勞動報酬,享受該單位為工作人員提供的工作條件,同時就接受單位在勞動合同範圍內安排的任務,並接受單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監督和指導。
(2)創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單位的性質而提出的工作任務。
(3)創作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單位在作者的職責範圍之外並在單位的正常業務之內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雙方有新的約定,不屬於法定的職務作品。
(4)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誌創作,而不是依單位意誌創作。如果是按照單位的意誌創作的作品,不是職務作品,而是單位作品,即應視單位為作者的作品。
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和行使
壹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享有,但是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有權優先使用該作品。同時,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可見,壹般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權,而單位享有優先使用權和兩年的專有使用權。作品完成兩年內,如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在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後,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繼續使用。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特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除署名權外歸單位享有,署名權由作者享有。這是因為,這類職務作品的創作必須借助於單位的資金、設備、技術資料,並且作品壹旦發生錯誤造成經濟損失也需由單位來承擔。因此,由單位來享有著作權,可以平衡雙方的利益。而由於署名權是壹項人身權利,不具備任何財產性質,同時作者是職務作品的事實創作者,法律因而規定署名權歸作者享有。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著作權的保護期如下: 1、作者為公民,其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合作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後50年,從最後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時間起算。
2、法人作品,保護期自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未發表,創作完成50年。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保護期自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未發表,創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為50年(自首次發表),但作者身份壹經確定則適用壹般規定。
5、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自首次出版後10年。
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該表演發生後50年。
7、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的保護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後50年。
8、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轉播、錄制/復制自首次播出後50年。
註:因為香江出版社是香港出版社,所以文獻內容是繁體字。
節選自香江出版社《出版常識》,如需轉載、他用,請註明出處!